最高院:集合信托逾期只能请求清算?
——李洪伟与新华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简评之二
野莽观点:根据信托法,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作为权利归属人的投资者,信托公司逾期未清算分配信托财产并按约定的货币等形式进行分配,侵害了投资者该等财产权,投资者有权要求赔偿。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日价值是确定且可估价的,投资者损失可据此确定,信托公司应按此时点价值进行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3
年
12
月
18
日,李洪伟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公司)签订《新华信托·鹏程Ⅰ号房地产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资金信托合同》)约定,李洪伟作为劣后级委托人(受益人)认购新华信托公司设立的“新华信托·鹏程
I
号房地产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6850
万份信托单位,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6850
万元,信托期限为两年,新华信托公司可延期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所募资金投资于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集团公司)所开发的佛山珑悦花园项目(以下简称佛山珑悦项目),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注:上图实线代表股权投资关系,虚线代表通过股权投资的实际信托资金流向,股权投资比例略。
信托计划到期后,新华信托公司未对计划进行清算分配,引起纠纷。李洪伟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新华信托公司赔偿本金及预期收益损失。
二、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
2018
)最高法民终
173
号上诉人李洪伟因与被上诉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新华信托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二是新华信托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李洪伟损失的问题。新华信托公司在次级受益人均未明确表示同意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况下,主动决定延期,其行为违反《资金信托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因案涉项目的两年信托期已届满,且未合法延期,
李洪伟可向新华信托公司主张清算并分配。在新华信托公司尚未对案涉项目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因其违约延期的行为给李洪伟造成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故在本案中李洪伟关于新华信托公司应当向其赔偿信托资金本金,并按照
22.3%
的年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
三、野莽简评
根据上述裁判,似可得出集合信托计划逾期后,投资者只能请求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清算信托计划的结论。其主要原因在于信托计划未清算,作为受益人的投资者损失不能确定。上述结论除本系列文章之一中所指出的逻辑无法自恰外,似对信托计划到期后投资者的请求权基础亦有误解。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信托因信托文件约定事由(如期限届满)出现、信托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或解除而终止。第五十四条规定,信托财产归权利归属人。就本案而言,案涉信托因信托文件所约定的信托期限届满而终止,信托财产应归作为权利归属人的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剩余信托财产分配请求权,信托计划逾期未清算侵害了投资者作为权利归属人的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未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财产形式(本案约定为货币)分配信托财产,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投资者理应可请求赔偿损失。而
信托财产价值在信托到期日(本案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