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保障经营者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招商引资、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国家特殊政策,实施下列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内容:
(一)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二)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
(三)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四)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商品采购等经营活动;
(五)排斥或者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
(七)其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网络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通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等服务,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
(三)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信息;
(二)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或者伪造口碑、恶意设置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进行营销;
(三)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
(四)虚构排名、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忽略前提条件、必要信息使用或者不完全引用第三方数据、结论等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
(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宣传中虽已提示以实物为准,但实物与宣传严重不符;
(七)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的,所设奖的有奖销售信息应当明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奖品种类,参与条件、范围和方式,开奖时间和方式,奖金金额不明确;
(二)兑奖时间、条件和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不明确。
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包括: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在有奖销售活动期间不投放、未全部投放或者仅在特定区域投放奖券或者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
(三)未按照明示的信息兑奖;
(四)其他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
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一次以上抽奖机会的,累计获奖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通过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网络,以声明、告客户书、风险提示等形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的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并散布相关信息,或者向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作虚假投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三)对其他经营者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健康、信用、个人能力或者名誉等进行诋毁;
(四)其他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或者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拦截、关闭等干扰行为;
(五)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六)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七)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商业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