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宁金融研究院
作者:孙杨
曾几何时,网络小贷公司凭借场景、流量、数据和全国展业的优势,通过助贷和联合贷款将互联网贷款做到巅峰。
为了规范互联网贷款的发展,业界一直呼唤制定全国性的网络小贷监管办法。
2020年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叫停了网络小贷的跨区业务、要求和流量平台注册地统一、明确了联合贷款出资比例、明确了100万的单户贷款余额上限、限制了控股网络小贷公司的数量、提升了资本金的要求。请看下文详细解读。
第二条
【基本定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十七条
【存量跨区业务整改】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解读】
当前大部分做互联网贷款的网络小贷公司及该公司全国展业经营许可由注册所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本次的《办法》已经明确,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需要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这点比较厉害,比如说,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某集团在重庆注册获批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重庆开展网络小贷业务,不能到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开展线上业务。
有很多的供应链金融公司、小微金融公司都是基于网络小贷公司的牌照进行全国展业的,要开始未雨绸缪了,要么尽快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全国展业许可,要么在业务覆盖地注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但是2017年,监管已经叫停了批设网络小贷公司。
有两种做法,要么将小贷公司下面的供应链金融和小微业务转移至银行牌照,要么将消费金融业务转移至消费金融公司牌照下面。
第二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解读】
有很多的网络小贷公司可能仅仅是部分的流程实现了线上化,比如贷款申请,但是风险审批和贷款回收可能还是在线下完成,这也让他们在疫情期间的业务开展面临了很大的困难。
《办法》的发布,将推动网络小贷公司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数字化。
比如,苏宁金融科技的“天衡”小微金融科技,通过“星象”精准营销、“千言”智能客服体系、“CSI”实时反欺诈引擎、小微风控模型审批体系、“秋毫”小微企业风险预警、“捕逾”智能催收系统实现了“微商贷”的100%线上化。
第九条
【互联网平台】(三)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解读】
互联网平台也就是给网络小贷公司带来线上流量的公司。现在很多网络小贷公司和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不在一个区域内。比如,为某网络小贷公司带来流量的第三方公司主体注册在上海,而该网络小贷公司的主体则注册在重庆。
根据《办法》,未来这种异地情况是不被允许的。
这条思路很明显,就是要将网络小贷公司和其流量方纳入统一属地化管理,防止流量方和贷款业务两张皮监管的分离。
这影响非常大,一些网络小贷公司会加速回迁到流量公司所在地,比如从重庆到北京,从重庆到上海,这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动金融资源的重新布局。
第十五条
(三)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解读】
这条最击中网络小贷公司的要害。很多网络小贷公司虽然也有资本金,但放贷主要靠银行机构的资金。在一些场景的联合贷款中,有的耳熟能详的头部网络小贷公司在单笔联合贷款中出资仅象征性占比1%,基本上是靠流量变现从金融机构赚钱。
30%的最低出资比例,对于网络小贷公司来说杠杆太低了,基本上宣告网络小贷公司互联网贷款时代的落幕。
网络小贷公司很有可能就不再做联合贷款了,而是去专门做助贷、做金融科技服务的生意。银行机构将登上历史舞台,未来将成为互联网贷款时代的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