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发展概述:环责险为代表,创新产品已落地
海外绿色保险主要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代表,美国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已推出环境责任保险,目前发展相对成熟。除环责险外,巨灾保险、混动车保险、绿色建筑保险和碳排放信用保险等绿色创新型保险产品也已在21世纪初纷纷落地。分险种来看:
1)巨灾保险:主要保障天气和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在海外较为普遍。险企通常通过巨灾债券或巨灾期权进行对冲。其中,巨灾债券属于特殊形式的企业债券,如果实际灾难损失超出一定数额,则要求持有者捐赠或延缓全额本金或利息。巨灾期权则在巨灾损失致使指数大于等于期权的成交价时,要求投资者根据合同条款向保险公司付款。PCS巨灾保险期货已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
2)新型车险:UBI车险大多将行驶里程纳入保费厘定的考虑,而行驶里程影响排放量,因此,UBI车险天然具备绿色保险的特征。随着混合动力及节油型汽车、新能源汽车等新型车辆的普及,英华杰集团推出根据汽车年排放量计算的保费抵减政策,混合动力及节油型汽车可享受10%的保费优惠。UBS与险企联合推出汽车维修优惠,若维修使用回收零部件,则客户可以享受20%的保费优惠。
3)绿色建筑保险或碳中和房屋保险: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均已广泛应用绿色建筑保险,美国更是要求开发商支付绿色商业建筑的初期保险费,若商业建筑的运营成本低、节能性能高,则部分银行(如富国银行)将在抵押贷款中免除绿色商业建筑的初期保险费。
4)碳保险:为减排交易或碳排放等存在的风险进行保障。如瑞再提供“减排交易或有资本期货”,确保碳交易在一定成本范围内完成;如AIG与达信保险经纪公司2006年合作推出的碳排放信贷担保,促使私营公司参与减抵项目和排放交易。
2.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借鉴意义的海外绿色保险
出于对环境污染责任承担的考虑,除欧美各国的法律法规外,联合国及其他组织1960年起不断以“公约”的形式进行跨国立法。总体来看,跨国立法主要针对核能、石油运输、海洋环境等领域,要求相关运营者通过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来承担相关责任。
总体来看,海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两种模式。
1)美国、德国和瑞典等为代表的国家目前实行强制保险:政府通过立法、行政干预、经济刺激等多种手段促使企业投保责任保险。
2)法国、英国和日本等为代表的国家目前实行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形式: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2.2.1强制保险
美国、德国和瑞典等国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1)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经过早期由公众责任保险承保,上世纪70年代末,环境问题凸显,险企赔付激增,将环境责任保险设为独立险种。分险种来看,美国与环境保险有关的保险包括①产品责任保险、②综合一般责任保险或商业一般责任保险、③专业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等几类。其中,专业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承担的风险更高,通常是索赔型保单,保险期间较长。
总体来看,美国环责先保费相对较低,旨在促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险企也对企业活动进行风险预防与控制。但这类险种总体盈利水平偏低,美国政府出资设立专门承保污染风险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立”性质的保险公司,以满足企业保险需求。
发展阶段
1966年以前:环境责任由一般公众责任保险来承保,且仅承担指突发的或者偶然的环境责任。
1966-1973年:经济高速发展伴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众责任保险在承担突发性环境责任的同时,开始承担持续性环境污染导致的环境责任。
1973年之后:公众责任保险将故意造成的污染以及持续性污染导致的环境责任列入除外责任,险企只接受突发性以及偶然性的环境责任。
1982-1989年:美国1982年成立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联合体——污染责任保险协会;1988年成立环境保护保险公司,该公司第一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突发的污染事故和部分持续性的污染事故,责任限额100万美元;将整个保单的有效期限内发生的环境索赔事件纳入环境责任保险承保时限内。此外,美国规定工程的承包商、分包商和咨询设计者需要投保相应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才能取得工程合同。因此,1989年在综合一般责任保险单中加贴“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染责任扩展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过程之中。
立法、政府干预和经济刺激手段等相互配合
1965年《固体废物处置法》:环保署据此发布行政命令,要求“危险废物”的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关闭保险和关闭后保险,保险期间延长到生产、存放有毒或有害物质的设施关闭之后的30年。
1970年《清洁水法》:规定,所有进入美国的船只必须投保责任保险,用以支付可能造成的水污染。
1976年《资源保全与恢复法》:对毒性废弃物的处理、储存或处置制定管制标准,其中包括必要或可期待的财务责任。环保署据此发布行政命令,要求1980年起,年营业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设施所有人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关闭估算费用以及关闭后30年内所可能引发的监测与维护费用必须进行投保,突发性事故保额每次100万美元、每年至少200万美元;非突发性事故每次300万美元、每年至少600万美元。
1980年《综合性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要求危险物质运载工具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承担如保险等相关财产责任;并制定了追溯、无过错和连带责任的原则,从而最大程度保障受害者能够获得赔偿、促使各方利益相关者提高对环境风险的重视。此外,美国据此成立相应基金,解决被弃或者无人照管废物丢弃场所的废物问题,确认真正责任人、促使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2)德国:从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到立法强制实行环境责任保险。
1990年德国颁布《环境责任法》,对部分设施实施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对较高的损害潜在性的范围下去实施覆盖性的预防,同时要求国内相关工商企业提供环境风险担保,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主要的资金保障方式。如果经营者未能遵守提供保险等财务保证的规定,或者未向主管机关提供其已经做出保险等财务保证的证明材料,主管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该设施的运行、设施所有人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罚金。
承保范围逐步扩大到“渐进性污染”。德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水体逐渐污染责任、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等。早期将渐进性污染所产生的环境污染责任除外责任,1965年起扩大保险责任范围,逐步开始承保水体逐渐污染造成的污染损失赔偿责任。
3)瑞典:专门立法规定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
瑞典《环境保护法》和《环境损害赔偿法》中对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做出专门规定。其中,《环境保护法》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的人或组织,应按照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制定的价目表按年度缴纳保险费等。
1986年,瑞典出台《环境损害赔偿法》,对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司法程序等都做出具体规定,因此产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环境损害保险提供赔偿,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制定保险政策。但受害人只有在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才能通过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获得赔偿。
2.2.2自愿与强制保险相结合
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采用自愿与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总体来看,仅对国际范围普遍约束的油污损害、海上运输、核能等领域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如英国、法国作为《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的成员国在油污损害赔偿方面采用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保险责任范围逐步扩大到连续性事故引起的环境损害责任。以法国为例,从承保范围来看,法国早期将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辐射、光污染及温度变化等环境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列入除外责任,仅承保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1977年成立污染再保险联营,制定污染特别保险单,逐步开始承保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责任。
2.3绿色建筑保险:细分产品多样,涵盖全建筑周期
海外绿色建筑保险21世纪初方开始发展,主要分为绿色建筑财产保险和绿色建筑职业责任保险两大类,目前,为传统建筑受损后重置、并升级为绿色建筑的形式提供保险保障是国际绿色建筑保险发展的主要形式。具体来看,绿色建筑保险主要包括竣工后的绿色建筑和非绿色建筑;竣工前的在建绿色建筑;设计阶段和认证阶段绿色建筑专业人员的职业责任;消费者贷款买房阶段的绿色建筑贷款;运行维护阶段,绿色建筑的质量和财政激励的维持;绿色名誉的维护等。绿色建筑财产保险和绿色建筑职业责任保险是其中较为主要的险种。
2.3.1绿色建筑财产保险(含绿色建筑升级财产保险)
绿色建筑财产保险主要针对节能减排的建筑(尤其是为LEED认证的建筑)和附属设施、材料、装备等能耗情况进行保障,建成后进行节能性能评定,不达标将由险企进行赔付。
保障范围主要包括:1)发生保险单规定的保险事故后,发生部分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修理受损财产,发生全损的保险公司负责重置为全新的绿色认证建筑,保险公司确保使用符合绿色标准的材料和费用,竣工后负责调试工作和相关整理成本,负责重新认证和相关费用;2)该保险保障因为事故导致绿色建筑水电系统损坏而额外消耗的水电成本以及无法获得对外售电收入的间接损失;3)保障未来一段时间内,由于失去绿色标识而无法获得的相关税费优惠、贷款折扣以及其他财政激励。
以美国为例,呈现出绿色建筑财产保险产品多样化的特征。2010年,美国保险服务事务所(ISO)出台标准示范条款,绿色建筑保险模式成为保险业的主流。Fireman’s Fund保险公司是绿色建筑保险的带领承保人,主要产品包括GreenGard绿色建筑保险(涵盖在出现损失时用绿色建筑和材料替换标准系统的成本)、家庭住宅绿色建筑保险、绿色建筑升级财产保险、特定行业绿色建筑财产保险(教育行业、教会建筑等)。
美国“绿色建筑保险”试点1993年开启,由政府出资补贴,带动各方资源开发。2006年,Fireman’s Fund保险公司成为第一家绿色建筑保险提供商,为美国商用建筑提供绿色建筑风险保障,从2006年起提供GreenGard绿色建筑保险。加州大火后,Fireman’s Fund开发出针对家庭住宅的绿色保险并研发绿色建筑升级财产保险。此后,旅行者、利宝互助等公司也开始提供绿色建筑保险和绿色建筑升级财产保险合二为一的绿色建筑保险产品。
2.3.2绿色建筑职业责任保险
绿色建筑职业责任保险主要保障建筑师、工程师、顾问和专业设计师等绿色建筑专业人员由于职业责任方面的错误和遗漏造成的赔偿和诉讼等风险。
2009年4月,Argo保险经纪公司专门开发了绿色建筑职业责任保险,并和劳合社达成一致,为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成员(包括建筑师、工程师、顾问和专业设计师等)提供5%的保费折扣,结构工程师是唯一被拒绝承保的职业类型。具体来看,每张保单的保额上限100万美元,超过需增加新的承保人,并追加附加保险合同。
与传统保险相比,绿色建筑职业责任保险1)明确表示保障专业人员的承诺的担保风险和未取得绿色认证时的索赔风险;2)保障绿色认证建筑后续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3)保障绿色施工设计、节能节水设计、材料选择、绿色室内环境设计等更多绿色设计责任风险;4)拓宽专业服务的界定范围;5)可追溯责任,保障以前的设计工作导致如今出现的风险事故;6)可保障电脑辅助绘图、霉菌和污染责任、因法律问题承担的惩罚性的损害赔偿;7)具有更高的保险金额;8)提供抗辩服务;9)提供跨区域的全球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