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微信公众平台
中国知竞论坛
(第八届)暨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成功举行
2024年11月16日至17日,值此层林尽染、叠翠流金之际,由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
和
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
主办,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
和
武汉大学法学院
承办,
河北美术学院艺术法研究中心
和
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
协办的中国知竞论坛(第八届)暨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隆重召开。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和产业界相关代表近两百人参与了会议,与会嘉宾共同研讨了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前沿与热点问题,可谓群贤毕至,济济一堂。
11月16日上午,会议开幕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
张素华
教授主持,在主持人依次介绍与会领导和专家之后,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
秦天宝
教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旗
副院长、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程建宏
副局长、湖北省法学会
田昌兵
副会长依次致辞。而后,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
宁立志
教授作研究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宁会长首先感谢了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湖北省法学会、武汉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以及各兄弟院校的同行、各位嘉宾对知竞论坛的支持,并报告了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在政治学习、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宁会长特别指出,竞争法学研究会承办了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部分场次,参与了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和宣传工作,开展了多场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学术讲座等。
随后,会议第一单元“主旨演讲”由北京大学法学院
盛杰民
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王晓晔
以《美国新布兰代斯学派评析——“大的诅咒”为视角》为题,对新布兰代斯学派的起源、观点和国际影响进行了阐述,并以“大的诅咒”为切入点深入评析了新布兰代斯学派提出的大企业之于国家的特殊关系,应当利用法律政策实现权利去中心化和民主化的观点,又阐述了该学派反对基于消费者福利和基于效果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她指出该学派对反垄断法的研究有重要影响,但是对该学派的部分理论持保留意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黄勇
教授以《数字经济领域竞争政策及法治保障的几点思考》为题,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监管的开放包容以及中国未来的反垄断政策趋势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强调中国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点,也存在数据互联互通效果不佳的现实困局,认为国内要强化竞争中性的认识,指出中国立法不仅仅需要借鉴、吸纳欧盟和美国的立法经验,更要立足于国情,和中国的产业、创新结合在一起。清华大学法学院
张晨颖
教授以《数据时代反垄断智慧监管的几点思考》为题,对反垄断智慧监管的新使命、理念革新进行多维度阐述,反思并检视了我国当前反垄断智慧监管的局限性,如监管主体多元化问题、技术可信度问题;还分享了构建可行方案的思考,涉及多元共治理念、策略转型与机制构造、科技与法治的联动机制等。最后,张晨颖教授警示性地提出了如何在保证人类尊严的情况下去使用AI这一颇为引人深思的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一级调研员
梁慧德
以《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监管 促进创新发展》为题,首先阐述了制定《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背景和必要性,然后介绍了指引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包括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方面的规定。最后,梁慧德一级调研员强调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监管的主要考虑,包括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构建全链条监管制度体系以及利益平衡等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
何鹏
以《人工智能相关主体权益的法律保护路径探析:赋权还是反不正当竞争》为题,对是否保护人工智能相关主体的权益、保护路径选择中存在的共识与分歧以及AI工具的知识产权法律属性等进行了阐述。他指出,AI工具的开发人、AI生成物的消费者以及AI工具使用者的利益均应得到保护,目前对于如何保护前两者的利益已形成了共识。同时,保护AI工具使用人的权益时,必须注意不能破坏原有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雁北教授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大洪教授作为与谈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孟雁北
教授指出,面对数字经济的挑战,反垄断的监管应当和技术、市场共同探索、共同成长。
刘大洪
教授指出,人工智能、标准必要专利等领域的竞争政策和法治保障要在传统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拓展。
会议第二单元“《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细化与适用”由深圳大学法学院
叶卫平
教授主持。四川大学法学院
袁嘉
副教授以《欧盟安全港规则与集体豁免条例的联动及启示》为题进行了报告,扼要介绍了欧盟集体豁免制度,指出安全港规则设置的目标是提高合规效率,促进创新合作和品牌提升,豁免明显不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他认为安全港规则的细化,一是应根据纵向限制、技术转让、联合研发等分类进行,二是应结合具体行为和场景进行。他强调,须将核心限制明确排除出去,以保证规制与豁免的平衡。广西大学法学院
许光耀
教授以《上安全港规则的弊端及其软化方法》为题进行了报告,认为由于纵向限制未必是协议关系,且纵向限制只限制竞争活动,未必破坏市场结构,所以纵向限制本身并不构成垄断协议。他指出在纵向限制案件中,可能发生四种垄断行为:生产商滥用支配地位、生产商之间的垄断协议、经销商滥用支配地位、经销商之间的垄断协议,而安全港规则直接忽略了后三种行为。因此,应软化安全港规则,以保证对垄断行为规制的全面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李剑
教授以《垄断协议安全港的适用范围》为题进行了报告,指出安全港规则非为完美的“过滤器”,因为市场份额未必能体现市场力量。安全港规则需要考虑的成本内容包括错误成本、调查执法成本和合规成本。然而成本上升和下降的幅度无法一般性确认和比较,因此难以确定最优的制度。他还指出,没有最优的安全港制度,具体制度是权衡下的产物,制度的优化可以在实施过程中进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韩伟
副教授以《垄断协议安全港的适应范围》为题进行了报告,强调新法模式下三重抗辩的重要性,指出学界对于安全港嵌入黑色区域会显著影响执法成本还是降低可预期性,以及三重抗辩能否有效控制假阳性风险等问题仍未有定论。还指出在设置安全港规则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其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并降低执法成本。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
王慧群
以《纵向垄断协议中安全港规则的性质厘清与适用展望》为题进行了报告,强调我国安全港规则中的纵向价格协议与非价格协议不宜分开设置,指出市场份额有赖于产业经济学的严格测算。此外,她还认为应将安全港理解为抗辩,申请的时点应为执法机构启动调查程序之后。安全港规则应在假阴性错误与假阳性错误中寻求均衡,建议在实践中探索与豁免相衔接的集体豁免的安全港规则,以回归安全港规则中法律推定的实质。随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垄断协议二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
齐双林
和上海政法学院
丁茂中
教授对本单元发言进行与谈,分别就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多学科视角研究的必要性等发表了见解。两位与谈嘉宾精彩的总结和点评将会议推向了学术讨论的高潮。
会议第三单元“《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的理解与适用”由江西财经大学
蒋岩波
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
戴龙
教授以《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证考察》为题,阐述了竞争政策的含义、地位,公共政策的分类,以及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重要性。他强调,竞争政策的本质在于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在经济发展与资源配置中的关系。在考察了当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的情况后,他指出该制度存在重要性认识不足、重拾过去的功能性及差别性产业政策,以及中央政策制定机关态度摇摆等问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侯利阳
教授以《实质性替代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为题,指出法院在适用一般条款时发展出了实质性替代规则,强调该规则可能来源于著作权法中的“实质性相似”,本质上是解决“新颖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反垄断法中的“拒绝许可”,将实质性替代原则重新概括出不可替代性、依赖性、可行性和新颖性四个特征。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曲创
教授以《平台内势力的滥用、负外部性与监管》为题,结合相关案例指出,平台内势力主要表现为对平台内用户选择权和行为的干预、诱导及剥夺。当前,“唯低价”电商模式存在质量难以保证、企业被迫降级、高收入消费者退回线下购物等负外部性问题。对此,他进一步提出了打破对结构性指标的迷信、关注平台内出现的新特征、重新审视平台责任以及引导平台实现互利共赢的措施。中国证监会原首席律师兼法律部
焦津洪
主任以《发展数字金融必须更加重视反垄断》为题,结合当下中国数字金融的发展现状,阐述了数字金融对金融监管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带来的新挑战。他分析了目前世界各国针对数字金融进行监管的三种模式,指出当下的金融监管体系不适应当前数字金融的发展需求。他认为,数字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不是个案性的风险,而是一种系统性风险,因此,要加强反垄断以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福州大学法学院
杨莉萍
副教授以《滥用药品专利分案申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为题,从欧盟Teva案切入,阐述了分案专利申请的内涵及本质,指出了滥用药品专利分案申请行为会导致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延迟药品降价的时间和降价的幅度、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药品市场创新和社会公共健康利益等竞争损害。她分析了我国药品专利分案申请行为的规制框架,并对反垄断法规制滥用药品专利分案申请行为作了未来展望。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王俊
副教授以《商标权扩张在企业垄断地位形成及其滥用行为实施中的作用》为题,从实证角度探讨了商标权是否以及如何被用来形成和巩固企业市场力量并为滥用行为实施提供便利。他基于商标权的地域扩张和跨类扩张使企业能够以差别待遇和搭售的形式实施排他性滥用的研究结果,提出了从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两方面着手限制商标权扩张对竞争的负面影响的建议。抖音集团法律研究与合作负责人
丁道勤
以《移动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现状及治理展望》为主题,首先回顾了2024年互联互通重点事件与互联互通立法及监管重点事件,认为我国互联互通虽已取得初步进展但仍然存在不完全开放、歧视性开放等问题,随后对域内外立法与实践进行了分析,认为互联互通具有紧迫性,最后提出展望,应从落实互联互通原则、提升互联互通技术能力与形成行业共治三方面进行治理。在与谈环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张占江
教授和郑州大学法学院
吕明瑜
教授作为与谈人,对各位主讲嘉宾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并分别就实质性替代规则、平台内势力的滥用和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第四单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重点和难点”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严开元
法官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黄武双
教授以《应在“反法”中进一步明确不正当竞争的判断要件》为题,通过分析两个游戏规则不正当竞争案件及竞业限制期间雇佣员工的案件,对国内外相关判罚进行了对比。他提出了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需存在法律可保护的利益;二是需有具体竞争关系,如产品或服务的实质替代性;三是无商业惯例时以利益衡量判断行为正当性;四是是否造成显著损害,通过以上四要件来判断不正当竞争。南开大学法学院
陈兵
教授以《以“反法”修订为契机 进一步释放数据价值》为题,从当前不正当竞争的现状切入,探讨了数据爬取行为的正当性认定与法律适用,强调数据利益认定需结合具体场景动态调整法律适用。随后,他从促进数据流通的视角出发,提出完善法律的具体建议,并主张在“反法”修订中重视多元主体协同合作,以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助力数字经济发展。淘天集团法律研究负责人
王志强
以《关于与“反法”修订的几点思考》为题,通过修法条款的比对分析,提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采用“一般情形+专条兜底”的规制模式。同时,他建议对新业态条款中数据爬取的认定需谨慎限缩,关键词隐性使用的规制可借鉴《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表述。此外,他主张删除滥用相对优势条款,通过对是否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冲突,是否与其他法律行为存在交叉,以及立法的操作性和必要性等四个方面进行判断,认为新增的“相对优势”条款并未形成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建议删除此条款。百度法务部诉讼负责人
张莉莉
以《自由竞争与权利保护的几点思考》为题,围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提出了三点思考:是否损害经营者利益、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她以关键词隐性使用和大模型训练使用数据为例,分析了介于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之间行为合法性的认定问题,主张对此类行为应持相对宽容态度,并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玉韩
律师以《浅谈商业混淆案件的几点心得》为题,总结了新经济形势下商业混淆行为的突出特点,她强调在认定商业混淆行为时应重视大企业的示范作用,倡导“反法”的价值追求与市场需求和趋势相适应。同时,她建议电商及直播平台利用AI等技术加强监管,并提出采用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连接点,以提升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助力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优化。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赵千喜
法官以《商业秘密犯罪委托鉴定模式的审视与重构》为题,分析了当前商业秘密犯罪委托鉴定中的问题,并介绍了法院认可的三方协议模式。他指出,该模式具有保障鉴定费用、提高鉴定报告科学性与规范性,以及符合公平与效率原则的优势。他强调,在适用该模式时需注意三点:把控鉴定的时间节点和内容,建立防止不当介入鉴定程序的机制,以及确保鉴定机构与权利人未经许可原则上不得就鉴定事项进行沟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尹为
法官和武汉大学法学院
谢晴川
副教授分别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本单元各发言嘉宾的发言进行了与谈,并就数据保护与规制、自由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会议第五单元“艺术法与知识产权”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孙国瑞
教授主持。临沂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
胡小伟
副教授以《艺术法调整对象的分化态势与整合逻辑》为题发表演讲,胡教授从艺术法的起源引入,首先介绍了艺术法调整对象在宏观和微观上的客体分化态势,接着分析了艺术法调整对象客体分化的成因,最后提出对艺术法调整对象的整合逻辑应考虑艺术法的独立性和艺术品的特定性,坚持艺术品的“双阶二元”界定进路。云南艺术学院
赵海燕
副研究员以《艺术法在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中的应用》为题进行报告,首先介绍了云南丰富的非遗文化留存,基于对非遗文化与旅游业如何相得益彰、非遗文化的原生性与市场化如何共存两大问题的思考,分析了现行艺术法律法规在云南非遗保护与传承中的缺位和不足,最后提出了保护与传承非遗的未来发展方向。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蔡斯芊
的发言主题为《艺术品权属争议问题》,通过案件引入的方式讨论了三大问题,即无形表达受到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与物质载体受到的物权法保护之间的冲突、流失文物的权属争议和AI生成画作的著作权保护争议。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奚敏洁
律师以《艺术与知识产权:双向赋能与共进》为题,用诸多实例展示了艺术与知识产权的之间双向赋能、携手共进的关系。她指出,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艺术市场,应当通过构建艺术IP授权从创作、确权、授权、用权到维权的生态体系,以实现知识产权的艺术赋能,完善艺术知识产权资产的使用与运营管理。关于艺术IP授权,她认为,应当注重艺术产业全过程、各环节的法律合规风险管控,助力艺术与知识产权双向赋能和共进。河北美术学院执行校长、艺术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甄墨
以《艺术类院校的艺术法课程建设》为题,简要介绍了河北美术学院的历史与艺术教育发展情况,特别提及该校运用学生形象思维并结合红色文化教育将红色文化形象化。甄校长强调了艺术法研究的重要性,艺术法在维护文化艺术市场、艺术品金融领域和非遗文化传承和保护中起到的关键作用,基础类法律课程已无法满足艺术类相关学生的培养需求。甄校长最后指出法律不仅应赋予艺术规范与保护,艺术也应当反向赋能于法律,使法律更有温度。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丛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