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仓库仓单的基础上,黄大豆2号引入了厂库仓单制度,同时大幅优化期转现交割,调整滚动交割,为买卖双方客户参与交割提供便利。大商所相关负责人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引入厂库交割制度,能够提供数量充足的厂库仓单,确保交割安全,同时通过优化期转现和滚动交割制度,增加通过交割买入进口大豆的便利性。
该负责人说,大商所将已进入大豆压榨工厂的进口大豆纳入可交割范围,能够增加可供交割量,确保交割安全。由于相关管理规定不允许进入大豆加工厂的大豆外流,且进口大豆只能用于压榨,大商所通过制度安排,允许买方客户接到厂库仓单后,委托厂库将大豆加工成豆粕和豆油,而厂库应当接受货主委托,按照78.5%的豆粕得率、18.5%的豆油得率,提供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豆粕和豆油。货主委托厂库加工的,应当在提货前向厂库支付加工费用,包括大豆委托加工费和豆粕包装费。
该负责人讲解了厂库交割的具体操作方式。卖方注册信用仓单时,须按照交易所规定缴纳100%的现金保证金或120%的银行保函。仓单注销后,买方提货前需向交割厂库支付交易所规定的委托加工费用,暂定为160元/吨,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委托加工费。
在出库流程上,他说,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取豆粕和豆油。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货主提取豆粕、豆油时,厂库应当将其视同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出库。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他补充说,如签发大豆厂库标准仓单的大豆压榨厂是交易所豆油或者豆粕的厂库,持有该仓单的客户如需将大豆厂库仓单串换为豆粕和豆油期货仓单,需要与大豆厂库自行协商相关费用。
在引入厂库交割制度的同时,大商所对期转现的具体做法进行了优化。大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是延长期转现业务期限。此次修改后,大商所将期转现业务办理截止日期由交割月前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延长至交割月份第六个交易日(含当日),增加了八个交易日。二是推动期转现信息平台建设。缺乏现货供需信息,是制约期转现业务规模的影响因素之一。目前,买卖双方主要通过自行联系或通过会员联系。为提高买卖双方获取信息的效率,大商所在电子仓单系统建设黄大豆2号期转现信息平台,由买卖双方通过会员填写现货供需信息。三是规定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款支付可由交易所负责办理,或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原制度中,交易所不为非标准仓单期转现业务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修改后,买卖双方可以自由选择由交易所代为办理货款结算或自行协商结算,对于买卖双方日常往来业务较少的,可以有效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增加办理非标仓单期转现的便利性。四是简化期转现审批流程并暂免期转现手续费。为进一步降低黄大豆2号的期转现业务成本,提高期转现业务效率,大商所大幅简化期转现的内部审批流程,并暂不收取标准仓单期转现手续费和非标仓单期转现手续费。
在滚动交割制度方面,大商所将有关规定调整为:持有厂库信用仓单的卖方客户,可以提出黄大豆2号的滚动交割申请;持有仓库实物仓单的卖方客户,不可以提出黄大豆2号的滚动交割申请。
该负责人解释说,考虑到滚动交割制度下买方被动配对,而买方到仓库提货后,需要异地调运时,不仅会大幅增加运费成本,而且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政策,办理时间较长,会给买方带来不便。因此大商所对黄大豆2号滚动交割做出规定,卖方客户只能以厂库标准仓单提出滚动交割,以避免买方客户面临异地接货带来的不便。
市场人士表示,此次引入厂库交割制度,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提供数量充足的厂库标准仓单,可以大幅增加可供交割量,进一步确保交割安全,也有利于促进区域内压榨企业参与交易交割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相关产业。同时,对期转现和滚动交割进行调整和优化,为产业客户参与黄大豆2号合约交割提供了更多便利,有助于提升期转现业务规模,也能够在有效降低集中交割风险的基础上,提高买方客户参与交易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