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告诉记者,因在抚州农商行高新支行有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于2016年1月到期,在2015年12月31日,作为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路德”)的代持股东——刘先生和另外一位代持股东文女士,在抚州农商行为江西路德办理的500万元续贷手续提供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据刘先生反映,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抚州农商行提供给路德公司盖章的《贷款合同》以及提供给刘先生签字的《保证合同》却不是已经填写完整的合同,而是没有填写任何具体内容(包括贷款人、保证人、金额、时间等)的空白格式合同。
“考虑到该公司此前和抚州农商行签订贷款合同时就是这种操作模式,以及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我最终还是在担保合同上签名了。”刘先生对记者表示,由于种种原因,申请续贷的500万元贷款最终没有发放,随后江西路德在2016年1月自行归还已到期的500万元贷款,在此后抚州农商行也没有向江西路德发放其他贷款。
在归还500万元贷款后,江西路德、刘先生和文女士等委托公司人员到抚州农商行要求返还已签字盖章的空白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时,却被抚州农商行告知所有文件已经扫描归档,不再返还。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刘先生等人均未再坚持。
“原以为事情就这样翻篇了,结果在2016年12月,我忽然从《人民法院报》的公告上得知,自己已经被抚州农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为江西路德一笔1550万元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刘先生对记者说,从法院领取抚州农商行的起诉材料后方恍然大悟,原来抚州农商行将他们2015年12月31日为江西路德续贷500万元签署的空白担保合同用于抚州农商行早在2015年5月早已发放给路德公司的另外一笔1550万元贷款上。
刘先生认为,由于江西路德续贷的500万元贷款并没有发放,自己本不需要对抚州农商行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但是由于抚州农商行篡改、伪造担保合同,使自己现在被要求承担高达1550万元的债务。
记者从刘先生处得到的一份日期标为2016年月5日的《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起诉江西路德、许某(事件发生前江西路德股东)、李某(事件发生前江西路德股东)、文女士(事件发生时暂代股东)和刘先生(事件发生时暂代股东)。
对于起诉的理由,该《民事起诉状》中显示,2015年5月4日被告江西路德与原告抚州农商行下属机构高新支行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江西路德向抚州农商行高新支行借款人民币1550万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3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56%,按月结息,同时借款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抚州农商行高新支行与被告江西路德签订了叁份《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分别约定被告江西路德以相应资产为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抵押合同》均在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时,抚州农商行高新支行与被告许某、李某各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两人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年12月31日,被告江西路德因股东变更,公司新实际控制人刘先生、文女士与抚州农商行高新支行各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追加个人责任保证担保),约定刘先生、文女士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民事起诉状》中称,由于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判令被告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0万元及借款利息;判令被告江西路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被告江西路德为借款做抵押担保的资产拍卖、变卖的借款优先受偿;判令被告刘先生等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针对这份《民事起诉状》所提到的起诉理由等相关事宜记者联系抚州农商行,该行并没有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