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6日,70岁的王大伯在杭州市西湖大道某酒店外人行道上与朋友聊天,李大姐推行自行车经过,勾住王大伯后继续推行自行车,造成王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伤。
医院诊断,王大伯左胫骨下端及腓骨上端骨折,
共计花费医疗费38452.73元
。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大队作出交通意外证明。
大伯后来将车主大姐告上法庭。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
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车主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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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经媒体报道引起网友热议:
昨天,杭州上城法院发布声明:
我们注意到了一些媒体对“老人转身与自行车相接触摔倒判赔案”进行报道,并引起网民的议论,在此就本案的相关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查明案件事实
2016年3月6日,原告在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红楼大酒店外人行道上与朋友聊天,被告推行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经过该处,原告转身时与被告的自行车后轮相接触,原告失去平衡倒地受伤。
事发当日,原告被送往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38452.73元。事发后,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上城交警大队(第2016030601号)交通意外证明一份,载明上述经过,确认系意外事故。后原告自行前往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护理期为150日(包括住院时间),营养期为90日。
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诉讼过程中,本院对案外人(原告声称看到事发经过的案外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案外人明确陈述其听到声音回头时原告已倒在地上,并未看到事发经过。
二、相关问题的释明
1、本案原、被告双方主观上均不存在过错
本案中,原、被告一致确认了被告的后车轮与原告相接触后原告倒地的事实。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对方存在过错,现场也缺乏监控录像。且根据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上城交警大队(第2016030601号)交通意外证明(原、被告均签字确认),交警部门认为该事故系意外事故,故原、被告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2、此次意外客观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115703.91元
本院结合司法鉴定报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认定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合计115703.91元。
三、被告分担原告部分损失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