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个体经营业主:
您好!个体经济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繁荣市场的重要力量,感谢您为东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的贡献!为方便您更好地知晓个体工商户相关税收管理规定,现将有关税收事项提示如下:
一、登记管理规定
目前税务登记事项支持线上办理,请您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注册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8443),进行新办纳税人开业登记信息确认。
二、征收管理规定
1.定期定额征收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对于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申报纳税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通常指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2.个体工商户建账有关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从事应税劳务或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如您的注册资金或销售额等达到上述建账标准,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3.停复业有关规定
如您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需要办理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办理停业登记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既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三、发票管理规定
目前我省已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请您在办理新办纳税人开业时进行发票票种申请,系统将为您自动核定数电票。数电票无需使用税控设备即可开具,无需申请领用及验旧,自动实现流转交付,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纸质发票相同。
四、税收风险提示
1.税务登记风险
为有效防范被盗取、冒用身份信息等情况的发生,减少办税风险,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或下载安装电子税务局APP,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如发生财务或办税人员变动,请及时修改调整实名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纳税申报风险
如您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如您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销售收入。
若您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将会面临税务稽查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票开具风险
您在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您不得有如下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您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得接受虚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等情形的,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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