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润滑脂涉嫌侵犯某国外知名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0箱印有该商标的润滑脂。经查,2024年4月,当事人以80元/箱的单价购进了10箱(12盒/箱)印有某国外知名公司商标的润滑脂,上述产品的标价为10元/盒,当事人现场仅能提供进货收据,收据上未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无供货单位名称、地址信息。
当事人作为经营者未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在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该产品有可能是假冒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仍购入并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品;3.罚款2400元。
本案涉及国外知名公司商标侵权,部分商家为谋取利益,在明知供货商进货资质、进货渠道不正规的情况下,通过廉价购入假冒商品,赚取高额差价。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举报迅速立案,开展调查、准确分析案情,查明案件事实,并对涉案产品和侵权行为作出定性判断,短时间办结案件,彰显市场监管部门的便捷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