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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 这个时代里,严肃新闻已是珍稀动物,不要再让他们成为化石

新石扉客栈  · 公众号  · 时评  · 2018-02-04 07:30

正文



写完 案例 | 汤兰兰案舆情如沸,看五大连池官方如何扬汤止沸? 这篇批评五大连池的文章后,不少栈友后台留言,希望我一定要评一下汤兰兰案的媒体报道。


于是昨晚今晨搜来汤兰兰案的相关媒体报道和评论看了,视野所及,包括以下几篇:


1、澎湃记者王乐采写的报道《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本人“失联”》


2、南周记者王瑞峰的未刊出报道《家族、村庄集体“强奸”事件——魔幻现实,亦或另有隐情》


3、新京报和腾讯联合出品的视频节目《我们》做的《汤兰兰案调查》


4、新京报署名余宗明的评论《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


5、新京报署名未文的评论《汤兰兰案“企图翻案”说法不合法治要求》,


6、人民日报署名彭飞的评论《汤兰兰案引关注,如何界定媒体行动的边界》


简要看法如下,供各位砸砖:


公道地讲一句,澎湃这篇报道在调查和写作上并无大的问题。文本更是难得地流畅,把一桩奇案叙述得有如行云流水。


我觉得问题出在标题指向,强化了寻找被害人汤兰兰这个本已有严重偏差的落点。


调查性报道的标题和报道正文通常是一对平衡关系,有经验的编辑会用标题来做砝码,娴熟地平衡掉报道内容的倾向。


记得江艺平老师就最善此道,当年王永治操盘的李锐专访在21世纪环球报道刊发时,就是她亲笔改了一个温和的标题(这篇报道实在太猛了,再温和的标题也没能兜回来,这是后话不提)。


舆论环境本就已是标题党时代,澎湃这篇报道的标题对内容倾向更像是在强化和拔高,传播效果自不难想象。


更大的问题,自然在于不该披露汤兰兰的具体信息。对性侵案被害人和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是法律的严格规定,汤兰兰同时兼具这两个身份,这个错误不该犯。


更糟糕的是,新京报的第一篇评论《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再一次放大与强化了澎湃报道里的问题,在偏差的方向又往前迈了一大步。


报道与评论本来也是一对平衡关系,当年程益中等操盘孙志刚案,陈志华、陈峰、王雷采写编辑的报道和孟波主笔的评论,就是报道与评论关系的一个经典范本。


新京报和澎湃虽然不是一个平台,道理是一样。何况这个题材似是缘起汤母出狱后申诉,正在操作的好几家市场化媒体,应该彼此都在通气。一个本应是互相支援和相互取暖的动作,最后演变成一个十分遗憾的结果。


媒体与刀把子的复杂关系,在几经波折后,现在已经倒回到1990年代末以前的战战兢兢状态。


所以这个重题材,不难理解南周和红星新闻等均扣下不发,澎湃鼓起勇气推出,也是一遭杯葛即主动下线,可见其胆战心惊之态。


按说,即便不敢硬杠刀把子,也不至于去呼吁寻找汤兰兰。我觉得一方面是刀法确实生疏了,给人抓住了破绽。另一方面是逼仄环境里被逼着曲径通幽惯了,光顾着提防刀把子,却掉进了另一个深不可测的大坑。


南周这篇未刊稿倒没犯澎湃的毛病,不过这个大量援引直接引语的写法,累赘不堪,硬着头皮读完,我已经累得没力气评论了。


写到这里,发现新京报和腾讯联合推出的《我们》节目组推出了一期视频节目《汤兰兰案调查》,增量不算多,基本可算是南周和澎湃报道的影像浓缩版。


在这个视频节目里,虽然经过变音处理,汤兰兰和姑姑讨价还价的录音仍然听来让人印象深刻。被判6年的小学教师陈春付诉说冤情的情节,也具备和文字截然不同的感染力。



汤兰兰案天然适合影像表达,哪怕就是素材简单堆积也会相当有冲击力。 遗憾11分钟的时长其实很难容纳下这个题材的体量。这个时候,忍不住特别怀念王志、杨春、柴静时代的《新闻调查》。


汤兰兰案就是个特别适合新闻调查的选题,用45分钟的时长,用堂堂之阵正正之师,正面讲述一个类似《派出所里的坠楼事件》、《双城的创伤》之类的硬调查。


现在,那批老编导们,大都在做各种部委任务片的路上。


无论如何,明天起来,希望这期《我们》,不会被他们干掉。


希望北京电视台和360联合出品的《 北京时间 》也去做一把,别老做交通事故啦。


希望王志安老兄主持的《 局面 》也去搞一把大场面。


尤其希望“成了铺路石”的澎湃不要气馁。批评得有道理,就面对和接受之。对如山谩骂,用后续优质报道“怼”回去。


新京报第二篇评论和人 民日报那篇评论都挺好,挑不出啥毛病来。


我记得雨田案中,人民日报也曾冲到昌平一线采访,也曾拿回来不错的现场采访视频。 真希望媒体界的天潢贵胄们不仅坐而论道,也起而行之,到五大连池去走一遭。


我早就离开媒体这行了,站着说话不腰疼,还讨人嫌。但既然说开了,这里就再对还在里面的人扯几句。


既然还在干,就检讨差错,勤练刀法,吞下委屈,忍住眼泪,麻起胆子,多穿点衣服,抓紧再去现场吧。大家也再多一点耐心,骂够了就不妨为在路上的记录者喝一个彩,期待一下他们的专业和勇气。


毕竟,这个时代里,严肃新闻已是珍稀动物,不要再让他们成为化石。



最后说下案情本身。


我的基本看法是,性侵可能存在,但具体情节与涉案规模实在太多疑点。至于理由和依据,我就偷个懒,直接搬运下李金星律师的两个凡是定律:


实践中,

凡是同监号犯人证言做证据的,基本是假案征兆。

凡是服刑犯一直伸冤拒不减刑的,基本是冤案。

例外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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