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终奖发不发,由谁说了算?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奖金发放与否,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又要结合单位增收节支的情况来确定。
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最低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等有强制性规定,而对用人单位是否设定年终奖、如何设定等,并没有强制性要求。
因此,年终奖发放与否以及发放标准,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属于单位的分配自主权范畴。
当然,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决定年终奖的分配对象以及不同对象的分配标准,不能“喜欢谁发给谁,不喜欢谁不发谁”。
在年终奖的发放上,用人单位仍然要遵守公平与按劳分配原则。在同一单位,劳动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相同的年终奖分配权利。
二、
年度期间内离职能否享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如果员工工作未到12月31日即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发放年终奖。
当然,
如果年终奖的性质为年薪中的年终发放工资部分,即使员工年度期间内离职的,单位仍应当支付已工作期间的相应部分。
例如,某员工月薪2万元,70%按月发放,30%在年终发放,那么该员工当年8月份离职的,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离职前的年终发放工资部分。
三、
年度期满离职能否享受年终奖?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况:
01.
用人单位未对员工次年离职是否享受年终奖作出相应规定,因此
,劳动者离职后单位才发放年终奖的,劳动者有权享受。
02.
用人单位制度规定“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奖”。对于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不一致,有些裁决、判决结果会支持劳动者享受年终奖,有些不支持。
03.
年终奖虽然以劳动者工作一个自然年为前提,但是在发放条件上,单位可以增加合理的限制。
比如,某公司在制定年终奖制度时,明确规定“为鼓励在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特制定本奖金办法”,那么在这一制度前提下,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时,如劳动者已经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发放。
四、员工休假能否扣减年终奖?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在上述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是对于上述休假期间,单位能否同比例扣减年终奖的问题,实践中仍然有一定分歧。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是否设立年终奖以激励员工创造价值,需要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并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决定其发放标准、范围和奖励周期等。
因此,
如果用人单位通过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和出勤率挂钩的,应当属于分配自主权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