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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会议解读之厘清央地金融监管权责] 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金融混业观察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7-1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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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言: 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加强金融监管问责。


财新记者 吴红毓然  张宇哲/文


市场瞩目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7月14日至15日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核心内容参见本公号往期文章 “监管体改确定新方向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横空出世“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表示,要坚持中央统一规则,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金融监管问责。


中金固收分析认为,这意味着,未来地方政府需要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处理地方金融风险。


中银国际策略指出,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未来监管工作要有主动性与统一性,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保证中央事权下地方金融管理步调与中央的同一性,这有利于未来金融业顶层设计的全面推进以及金融风险的系统性处置。


回溯以往,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期间,治理整顿金融秩序就是按照“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进行了风险处置。此次会议则进一步强调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2014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该文件确定了地方政府要承担对部分金融活动的监管职责,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但由于对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上位法缺位,地方政府在监管地方放贷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时积极性不高。央地金融监管权责不清的情况,成为了非法集资愈演愈烈的土壤。


正如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郭峰所指出的,央地权责混乱,产生了地方政府促发展责任和防风险责任的冲突,日常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的错配,责任层层下放后监管能力跟不上监管责任,跨区域经营的金融业和属地化管理的监管责任相冲突等问题。


2016年4月开始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彼时采取了中央和地方“双条线制”的分工。比如P2P监管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监局负责制度制定、行为监管和跨区域协调;地方金融办负责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 参见财新周刊2016年第16期 整治互联网金融 ”)


因此,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明确类金融业务的管理权责。对于P2P、小贷公司、原商务部管的商业租赁、商业保理机构,均由地方承担起具体的监管职责,但银监会将出台规范政策。同时,准入门槛前置,这类机构的注册登记仍在工商局,但需要当地金融办依据银监会规定审理之后,工商局才能登记。( 参见财新周刊2016年第34期 “P2P”紧箍咒


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有监管人士总结经验道,应坚持中央对金融业统一管理,赋予地方一定金融监管职责,形成“中央为主、地方补充,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体制。


具体而言,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承担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的监管职责,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并指导实施,地方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除此,还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机制,对地方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实现归口管理,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行为监管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切实落实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责任,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妥善处置金融风险事件,切实维护本地区金融和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凌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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