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构上看,《办法》总共分为总则、案件定义、信息报送、机构处置、监管处置、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总共45条。
《办法》开篇明了在第2条对适用该办法的“金融机构”进行了明确,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保险公估人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
一句话概括,就是基本上该《办法》囊括了我国境内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的代表处也在该《办法》的规制范围内。该《办法》的第41条则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了明确:与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以及董监高、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及金融机构聘用或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一句话概括,就是正式工自不必说,从事劳务派遣或者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也被该《办法》所规制。
明确了主体之后,飒姐团队认为整个《办法》最需要各位老关注的实际上就是两大点内容。
其一是强化重大案件处置。《办法》在第10条中明确规定了属于金融机构涉刑“重大案件”的标准,明确了风险敞口金额门槛,同时明确了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等不良影响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其二是确定了金融机构对于案件处置负有主体责任。明确了应当将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负责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等工作。直接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合规要点,直白一点说就是明确了一旦出事,机构做了什么才不会出问题。
下面飒姐团队就详细唠唠这两个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