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科创板上市,现已形成了“2+6”科创板规则体系,具体包括《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此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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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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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33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如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再如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等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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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30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从而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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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11条规定,保荐人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分析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第16条规定,保荐人应当查阅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相关合同等资料,并通过咨询中介机构意见,走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核查这些资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专利方面应当满足如下要求: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诉讼且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的信息。在主板、创业板或是中小板对上市公司的专利资产也有非常接近的要求。正是基于法律法规对专利资产状态的细致规定,监管部门在审核专利资产方面要求严格,科创板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更应该明白如何识别、防范专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