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珂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绿色城市研究所 所长,博士 /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一、空间治理体系变革的宏观背景
首先必须认识到当前我国所处的宏观形势,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宏观变化是推动国家空间治理体系变革的深层原因,空间规划的变革应当服从于国家发展改革的方向。宏观变化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
十九大报告中阐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要求全国国土空间的发展方针要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极化发展转向普惠发展,要求城镇发展的重心从追求简单经济增长转向追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环境五位一体的均衡发展。这将要求城镇发展价值取向的转型。
第二,城镇化阶段的变化。
我国的城镇化已步入快速发展的中后期,这标志着城镇空间将从增量扩张为主转向存量盘活为主,从追求增长速度转向追求发展质量。这将推动空间规划技术方法的转型。
第三,融入全球角色的变化。
随着我国国民生产总成本的大幅提高,“全球制造工厂”的角色势必被生产要素更具竞争力的国家所替代,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可能性日益增大。这将倒逼产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
二、空间规划体系改革的四个层面逻辑
理念层面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纲,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
法制层面
,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市,重点强化空间规划体系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化各层次空间规划的刚性传导。
体制层面
,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决策、实施、监督”分开,实现“一个部门决策、多个部门实施”,横向各实施部门事权“满覆盖、不重叠”(即一级并列)。
机制层面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自然资源的“资产化”为主线,通过明晰资源产权和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空间规划体系改革的四个层面举措
理念层面
,明确“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划定三类空间三条线,制定差异化的用途管制要求和生态修复措施;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和绿色政绩考核评估。
法制层面
,尽快制定“1综合法+N专项法”的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明确各层级政府事权分工,建立对应的责任清单和考核标准;建立刚弹相济的管制要求和传导机制;明确公共资源管制和公共服务供给清单。
体制层面
,建立“国家-省-市县”三级空间规划体系,在各层级因地制宜地建立“综合规划+专项规划+时序规划+特色规划”的体系;尽快实现工作基础的四个统一,即:坐标系、用地分类、标准规范、信息平台;在各层级规划的制订过程中,建立多方参与协商的平台机制,实现多方博弈,统筹决策。
机制层面
,创造市场机制的前提条件,包括: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进行全国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资源市场化定价机制和市场化交易机制;通过划定三类空间,建立差异化的资源配置和交易规则;通过自然资源的保值增值,实现自然资源保护动力和城镇发展建设动力的均衡,并推动自然资源保护动力占据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