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awrence Lessig,
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
(Basic Books, 1998)
,
2006
年该书出了修订版,均有中文译本。为查找方便,本文引用的是第二版中译,见《代码
2.0
: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9
年)。
[2]
Egbert Dommering and Lodewijk Asscher (ed.),
Coding Regulation: Essays on the Normative Rol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M.C. Asser Press, 2006).
[3]
Lawrence Lessig,
The Future of Ideas: The Fate of the Commons in a Connected World
(Random House, 2001).
[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4
条。实际上代码不仅保护作品,也保护以广告为核心的商业模式。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通过播放器或浏览器插件屏蔽广告的场合,例如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
2014
)。
[5]
关于微信公号以版权保护为导向的架构设计,学术界较少有讨论,反而是腾讯公司一直有动力宣传其制度设计,参见《
2015
年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2016
年
1
月)。
[6]
之前相关主题的讨论见我的两篇评论;“新媒体的暗面”,载《文化纵横》
2013
年
06
期;“从
Uber
、
airbnb
到云盘:分享经济的真面目”,载澎湃新闻网,
2016
年
11
月
17
日。
[7]
《代码
2.0
》,第七章,同注
1
。
[8]
《代码
2.0
》,第
5
页,同上注。
[9]
《代码
2.0
》,第四部分“相互竞争的主权”,同上注。
[10]
在该书第一次出版的年代,互联网服务远未达到今天的规模和发达程度,数据的资产价值尚未显现,因此这一理论缺乏历史维度是可以理解的。
[11]
这是为什么作者使用
Code
一语双关,既指法典(“东海岸的法律”),也指代码(“西海岸的法律”)。这一思路可以一直延伸至当下苹果公司与
FBI
的争议,见岳林:“警察、法官与手机”,载胡泳、王俊秀主编:《连接之后:公共空间重建与权力再分配》(
2016
年即出)。
[12]
戴昕:“犀利还是无力:重读《代码
2.0
》及其法律理论”(未刊稿)。
[13]
关于互联网例外论,参见
Lawrence Lessig, “The Law of the Horse: What Cyberlaw Might Teach,” 113
Harvard Law Review
501 (1999)
。晚近例外论延伸到了人工智能领域,相关讨论见
Ryan Calo , “Robotics and the Lessons of Cyberlaw”
,
103
California Law Review
513 (2015)
。这种例外论在中国语境下同样存在,最近的一个变种是“技术中立”,在快播案的辩论中得到了较为充分地展示。
[14]
中国相关研究常常是对这一框架的重复,缺少对具体问题的分析,例如杨吉、张解放:《在线革命:网络空间的权利表达与正义实现》(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3
年)。
[15]
人们经常忘却的是,信息技术产生主要是由军事力量和政治决定推动,但却在发展过程中被有意与第一推动力隔断联系,反而在不同阶段被塑造成一种“反叛式”、“解放式”或“进步式”的技术。沿着这个思路的简要讨论,见
Scott Malcomson,
The Splinternet: How Geopolitics and Commerce Are Fragmenting the World Wide Web
(OR Books, 2016)
。这在中国互联网发展史上也类似,不仅引入互联网是个政治决策,发展基础设施、维护网络主权和安全也和政治直接相关。
[16]
我在一系列文章中讨论了这个问题的不同侧面:言论、虚拟财产、隐私、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劳动、实名制等,集中参见胡凌:《探寻网络法的政治经济起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6
年)。
[17]
马艳等:“互联网空间的政治经济学解释”,载《学术月刊》
2016
年第
11
期。
[18]
胡凌:“连接一切
:
论互联网帝国意识形态与实践”,载《文化纵横》
2016
年
01
期。
[19]
详细的解释,见胡凌:“非法兴起:理解中国互联网演进的一个框架”,载《文化纵横》
2016
年
05
期;“谁拥有互联网信息:从百度文库说起”,载《北大法律评论》
2013
年第
2
期。
[20]
胡凌:“在线声誉系统:演进与问题”,载胡泳、王俊秀主编:《连接之后:公共空间重建与权力再分配》,同注
11
。
[21]
胡凌:“从
Uber
、
airbnb
到云盘:分享经济的真面目”,同注
6
。
[22]
马云最近关于市场经济更接近于一个计划经济的说法,表达出这层意思,与此相近的一个理念是控制论,这在大数据时代似乎更能变成现实。
[23]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2015
年
7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
2015
年
8
月
31
日)。
[24]
已经有一些司法判决,例如优势零壹广告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酿名斋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著作权案(
2015
年)。
[25]
胡凌:“谁拥有互联网信息”。这也解决了某些研究者担心的公共资源池枯竭的问题,见
Tim Wu,
“
When Code isn’t Law,” 89
Va. L. Rev.
680(2003)
。
[26]
腾讯相继发布《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并推出全电子化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公众账号原创声明功能、微信品牌维权平台和公众平台认证账号名称命名规则四大举措,详见《
2015
年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同注
5
。
[27]
这类似于学校因为没有能力一一审核学生是否抄袭而不得不借助并最终依赖于重复率检测数据库。
[28]
这一功能本身是一个特权,需要公号提出申请,微信随后根据综合注册时长、活跃度、原创文章数量和原创程度等指标进行审核。据统计,
2015
年
2
月至
11
月,共有约
515
万篇文章利用原创功能进行转载(《
2015
年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同注
5
);但尚未有获得原创资质的公号数量的统计。
[29]
该系统和大学里使用的毕业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原理一致,有时难以避免竞争者通过修改部分文字进行深度文字剽窃。
[30]
防止转载不仅是侵权意义上的,也可能是出于担心扩散社会影响或遭受批评等非法律问题考量,当年导演陈凯歌也因为无法忍受针对其电影《无极》的文艺批评而威胁起诉另一部在线戏仿作品的作者,理由是后者未经许可使用了该电影的诸多片断。
[31]
这直接导致了微信上大量刷流量的非法行为,本质上是依靠虚假声誉获利,此不赘述。参见胡凌:“在线声誉系统:演进与问题”,同注
20
。
[32]
博客上广告分成案例。但赞赏机制仍然可能导致公号拥有者和作者的利益冲突,因为赞赏的钱直接进入注册者的微信钱包。
[33]
用户以零成本传播,但未必是自由的,因为其活动受到了架构的限制。关于这一主题最有力的论证是
Lessig
的
Free Culture: How Big Media Uses Technology and the Law to Lock Down Culture and Control Creativity
(Penguin Press, 2004)
一书。然而中译本却有意翻译成《免费文化》(王师译,中信出版社,
2009
年),强调商业模式,完全曲解了原著对商业文化的抗拒。
[34]
腾讯也在打击“诱导分享”和“刷分刷榜”恶意行为,参见腾讯研究员安全研究中心:《微信生态安全报告(
2016
)》。
[35]
朋友圈里有人点赞未必说明大家会仔细阅读,更可能只是跟风点赞、刷存在感。即使能说明问题,这个数据也很难被公号或作者获取,除非他自己就在圈里。最终还是看实际点击率。
[36]
Kal Raustiala and Christopher Sprigman,
The Knockoff Economy: How Imitation Sparks Innov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37]
一个简单讨论,见胡凌:“谁更有能力掌控人类知识的脉络”,载《新京报
书评周刊》
2016
年
4
月
16
日。
[38]
反而出现了不少作者起诉商业数据库侵权的案例,例如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案(
2002
年)。
[39]
《
2015
年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里提到的大多数案例都是微信公号侵犯微信系统外网站的。
[40]
胡凌:“中国数字版权法的商业起源”,载李亚虹主编:《版权、网络和利益平衡》(香港:香港大学出版社,
2016
年)。反过来微信会用技术手段阻止用户在朋友圈内分享竞争对手的服务信息,维护一个闭环价值生态链。
[41]
当然,这一架构的社会影响也不应当夸大,由于无法获得拥有原创资质公号的确切数量及比例,我无法估算其对整个生产体系的影响,但毫无疑问,能够获得资质的属于少数有能力不断发布原创文章的组织,在整个市场上是一个长尾结构。
[42]
关于礼物经济在互联网上的表现,集中参见
Dave Elder-Vass,
Profit and Gift in the Digital Econom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6)
。
[43]
Kal Raustiala and Christopher Sprigman,
The Knockoff Economy
,同注
36
;李斯特:“创新和知识私有的冰与火之歌”(未刊稿)。
[44]
Trebor Scholz and Nathan Schneider (ed.),
Ours to Hack and to Own: The Rise of Platform Cooperativism, a New Vision for the Future of Work and a Fairer Internet
(OR Book, 2016).
[45]
例如,兰登·温纳:《自主性技术:作为政治思想主题的失控技术》(杨海燕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年),以及更加乐观的,凯文·凯利:《必然》(周峰等译,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