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挑战法律素养的法理原则
有人说一朝学法深似海,从此法条伴余生!可这些多如牛毛的法条却还只是法律的皮毛表象,真正堪称法律骨骼精髓的是浩瀚深邃的法理知识。今天与大家分享几个法理原则,让我们一起来测一测,我们是只知皮毛,还是已经法理通达。
又称衡平居次原则,是债权居次规则的一种。这个原则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的控股公司(母公司),利用本身的控股股东地位,操纵公司(从属公司)导致公司的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基于此原则,如果公司的控股公司对所控股的公司存在:占用资金、抽逃资金、资产混同、借壳上市、关联交易、违反程序和操控利润等情况,则在被控公司进行清算、和解和重整等程序时,判定该控股公司对所控公司的债权应劣后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股股东受偿的原则。
深石原则来源于美国的一个真实案例。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为控股公司,深石公司为其从属公司,法院认为深石公司在成立之初即资本不足,且其业务经营完全受被告公司所控制,经营方式主要是为了被告的利益,因此,判决被告对深石公司的债权应次于深石公司其他债权受清偿。
因茸城公司应向沙港公司支付货款以及相应利息损失,作为其股东的开天公司及7名自然人股东被追加在其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向沙港公司承担责任。由于开天公司对茸城公司也享有债权,要求与沙港公司共同参与其自身被扣划款项的分配。
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开天公司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沙港公司不应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开天公司因出资不实而被扣划的债款应首先补足茸城公司责任资产,向作为公司外部的债权人原告沙港公司进行清偿,余款再按比例进行分配。
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公司人格否认,这么难理解的词汇指的是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某种角度来说,揭开公司面纱较之深石原则更进一步,它直接否定了公司法人的人格,股东不再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是与公司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未能按约还款。经查实,甲公司在借款前即已停止经营,借款之后即未参加工商年检。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及甲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某、严某一并起诉,要求其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实际上是已被股东或个别股东控制、失去自主性、仅具公司外壳的公司。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甲公司借款前即已停止经营,借款后连工商年检也不参加,行为明显属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判决该公司控股股东李某、严某依法应对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及其有限责任的行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法律上的利益,指的是法律特别规定保护的私人的一定利益,比如财产权,人身权。这些权益,都属于法律上的利益,当这些利益因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律给予保护,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而所谓的反射性利益,指的是当法律完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以保护特定个人的利益为目的时,该法实施给私人带来的利益,即为反射性利益。反射性利益受到侵害,公民个人无权以此为由请求法律救济。
甲房地产开发商投巨资在某小区兴建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小学,致使小区业主购买的房屋价值因之剧增。小区业主虽受有利益(反射利益),但甲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因此而受到损害。业主们不构成不当得利。
黄金规则是一种法律解释原则,可理解为对文理解释原则的修正。一般来说,法律条例应按其字面的、文字的最惯用的意义来解释,但这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运用文理解释规则出现极为不合理的荒谬结果、令人难以接受和信服的结果,而且这个结果的出现违背立法初衷时,法院应采用变通的解释,借以避免这种与公义不符的结果。这便是黄金规则。
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都体现了这一规则的影子。
小王新买的一辆轿车被窃,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按照约定交付原厂原配钥匙,由于小王因先前丢失一把,保险公司只同意理赔部分车款。小王起诉保险公司认为“合同约定交付钥匙,但是没有著明数量是一把还是两把,属于约定不清”。虽然合同条款没有明确约定数量,但是法院还是依照商业惯例判决小王败诉。其合同中的“归还钥匙”等文字,如用详细的文法字眼分析,会导致违反商业常识的结论,因为小王丢失钥匙存在过错,使车辆失窃增加了风险,小王对失窃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利用了黄金规则判案。
从字面上看有点像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但允诺禁反言原则是为确定合同责任而发展起来的概念。允诺禁反言指的是不允许允诺人对已使受诺人产生信赖的诺言进行反悔。该原则是为了弥补“对价原则”的不足而产生,即无对价而有允诺的情况下的合同责任。
“允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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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须有无对价支持的允诺存在。
第二,须允诺人有理由预见其允诺将会导致受诺人产生依赖。
第三,须受诺人对允诺发生了实际的依赖。
第四,须受诺人因对允诺发生依赖而遭受损害或损失。
我国的合同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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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所谓履行治愈原则,指的是欠缺法定或者约定条件的合同,因当事人履行的事实而弥补合同缺陷,促使本来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的合同。
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就可以从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例如当事人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但是却没有履行特定的形式,虽然在订立上存在缺陷,却可以通过事后的行为治愈此种缺陷。适用履行治愈原则,使得合同形式的缺陷因履行而治愈,这充分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的思想。
履行治愈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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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除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外,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第37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我国合同法上,履行治愈规则不仅能够通过履行治愈合同形式要件的欠缺,还能够通过实际履行导致合同成立。
例如,甲乙双方协商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且应当报有关机关批准。但甲乙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甲方已经以土地出资,乙方已经投入一定资产,甲乙双方建立了合资企业,此时合同成立。
逆权侵占原则是一种物权时效取得制度。最初指的是,不动产所有权人疏于管理其不动产,而他人在无法与不动产所有权人联系的情况下,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持续占用对方不动产超过一定的法定时限后,原所有权人的诉讼时效终止,该占用者可以成为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有位老先生原来是澳洲的一名邮政员工,1991年通过打拼买下了一栋房子。2007年,他突然消失离开这里,本应该几个月之后就回来...没想到他一直没有回来。一位并不认识他的银行家直接找了开锁匠打开房门,宣称要占有这个房子!
于是,邻居分分钟去警察局报警,但是警察却说只有房主本人才能报警称自己的房子被人非法闯入……原来在澳大利亚新州,如果一个房子的房主一直不宣称对一栋房子或者一块地的主权。 另一个人住进来,住满12年,能一直证明在这期间他已经在很积极的寻找房主但是找不到的话,就能“反客为主”,占有这个房子…...
别急着去占有别人的房子,该制度在我国法律上并未得以确立,但无主物的先占取得和无因管理之债都或多或少体现了逆权侵占原则的法理思想,即“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资源限制与浪费,保护物的占有状态和使用权,做到物尽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