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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入户以后抢劫,是否就是入户抢劫?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5-01 10:1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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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整理、建设 《刑事案例库》 时,发现《人民司法》中有多个案例,在认定“入户抢劫”方面,存在较大显分歧。


我们对案例裁判观点进行了归纳、整理,供读者参考。


说明:下面三个案例,均已录入 《刑事案例库》。 虽然案例观点有差异,尤其是 “以强奸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的观点存有争议,但该案例的论证思路,可以作为辩方的辩护素材使用。故一并录入。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 围绕入户抢劫有两个问题比较 突出,一是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存有争议,即入户抢劫中 的入户如何理解? 是否一定要以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入户? 是对于“前店后宅”或者“店宅共用”等营业外时间用于家 居生活的场所可否认定为户?


针对第一个问题,《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 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这一规定,改变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将入户抢劫中的入户限定于抢劫等犯罪目的的规定,扩大为“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


换言之,即使不以犯罪为目的,而只是出于一般违法目的, 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而后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 这样规定,有利于更有力地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全,更严厉地打击入户抢劫犯罪。


第二个问题,对于“前店后宅”或者“店宅共用”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户的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 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综上,我们认为:

1、以强奸为目的入户,之后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谎称嫖娼进入卖淫女房屋抢劫的,系被告人在卖淫营业时间进入经营场所,房屋在功能上由居住转变为从事非法活动,而且也从封闭状态转变为开放状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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