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长三角消保委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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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产品难维权,常州市武进区消协细心调解促和解|成功案例

长三角消保委联盟  · 公众号  ·  · 2025-01-03 12:44

正文

拓宽消费投诉调解渠道,温州市消保委与市律协签订法律服务战略合作|先进经验
服 务 长 三 角 , 聚 焦 新 消 费

案例简介


2024年11月,武进区消协礼嘉分会接到一位翟女士的投诉,称其在武进区礼嘉镇坂上眼科医院的配镜部 支付了3000多元订购眼镜 ,第二天联系退款,被告知不同意, 希望相关部门协调尽快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与翟女士取得联系,了解了更多详情。随后来到坂上眼科医院进一步核实,经了解,翟女士购买的眼镜为一对一定制款,并且当天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中包含有 “定做眼镜如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 的内容,双方签字盖章表示认可,因此被投诉人不同意退款,翟女士则认为其交易时间没有超过7天且尚未拿到眼镜,应该无理由退款。


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并对双方进行了普法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翟女士眼镜是定制的,且购买前已确认为不宜退货的商品,因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条件。虽然无法退货退款,但经过协调,被投诉单位 协助翟女士申请了“呵护光明公益行动”补贴,补贴金额六百余元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简要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商家在消费者定制前明确告知不能退货,并得到消费者的同意,该约定具备一定合法性。 如果定制商品存在尺寸、材质、功能等实质性缺陷,即使有“不退不换”的约定,消费者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权益,追究商家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


消费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详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最好与商家签订协议并保留好完整的证据,以便出现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武进区消协礼嘉分会、常州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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