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初以来,伊宁市通过集中入户、动态核查等方式,查处并清退161户违规住房户。
“承租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租房。《伊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章第四十条规定,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作出调整终止或取消住房保障的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承租人说明理由。承租人对调整终止或取消其住房保障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住建局申诉。住建局在受理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经复查如异议不成立的承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腾退承租的公租房。”近日,伊宁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住房租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一位名下有房租户做出清退通知。
公租房是政府为了保障中、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提供的一类住房,公民申请公租房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入住后也要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房屋属于国有资产,不得转租、转借、倒卖、非法占有。今年年初以来,伊宁市有365户租户自主退房。针对非法占有、人户不符、转租转借等违法行为,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宁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也加强了管理、清查和宣传力度。
“目前,伊宁市161户涉及名下有房、人户不符、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的住户已全部清退完毕。”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副主任张雪基介绍:“针对违规承租户存在有异议的,根据伊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下发的《伊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以在十五日内到住建局申诉,三十日内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将清退处理。”(伊宁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