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小米集团人力资源部内部发出邮件处罚通知。
邮件中表示,小米公司国际部员工汪凌鸣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小米集团国际部管理层经过讨论决定,对汪凌鸣予以辞退。
消息出来后,“小米副总裁汪凌鸣被辞退”这一话题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榜,成为排名第一的话题。
小百特地去查了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规定明确显示: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普通吃瓜群众看热闹,小百不禁有一个疑惑,相信广大的HR朋友也有这样的疑惑。
小米集团辞退这类问题员工,到底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单位辞退员工,可以免责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一,需要看小米集团是否有对员工猥亵方面的行为做规定,并在制度中进行约束。
一旦制度中有相关约定,而员工出现相关行为,公司就可以无责予以辞退。
如果有相关条款,行政拘留的结果就是最好证明员工违规的理由,那么无需多言,公司就能无责辞退员工,根本不用担心经济补偿金的事。
第二,需要看公司的制度中,有没有约定员工的失职行为。
一般来说,员工的失职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是经济上的。
但小米公司作为公众化的公司,名誉损失也应该被看做一个很重大的损失,毕竟作为登上微博热搜的负面事件,给小米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虽然是高管层的个人行为,但也可以归结到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的名誉带来了重大损害。
能否按此确认,这就需要看最终是否认定个人行为也属于失职行为,且造成有公司的重大名誉损失。
但说实话,这一点比较难界定,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关注本公众号并回复“手册”,免费下载38页WORD版《薪酬福利管理手册》。
HRBP训练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