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纪委网站的一篇文章,将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对监察机关的调查进行了定性,明确提出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律师不能介入:
国家监察法实质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治依据。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
今天则看到一位知名教授的评论:
对这一新规则,我概括为【官场杀猪条款】。
不少官员耀武扬威,最近遇到重庆、江苏某某检察长就是这样,但他们不知道官场杀猪条款很容易杀到自己的猪头上。
各位领导,自求多福吧,有你们需要好律师的时候。案件材料请一次性发邮箱[email protected],经审核为特冤的,助理会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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