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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视野知行社小伙伴A遇到这样一个实务情形:询证函与事实不符,但是因委托方要求无差异回函,回函单位同意按要求回函,并出具此回函与实际的经济业务无关(实际上存在差异)仅为审计用途。问题来了,如果后续有经济问题,此证明有存在漏洞或者无效说法么?
对此小伙伴们展开了讨论:
伙伴A补充:不能作为证据,但是盖了公章等同于确认啊!
伙伴C意见:以前工作时,我们一般都不会回复这种函证,有差异的更不会;
伙伴E回复:“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核对为盼”,现在询证函上好像都写了句话,大概意思是不能作为起诉证据。真的是这样的么?
伙伴F意见:询证函上写那句话是无效的,其他没有那种感觉啊!
伙伴G回复:对审计询证函我们都是照实填下,若有差异需要注明;对于日常对账函都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不予盖公章、财务章。
到底询证函的法律效力如何呢:
询证函作为一种确认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的审计文书被广泛用于审计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企业收到要求确认债权债务的询证函,财务人员将对双方企业之间的往来账目进行确认,如果数额一致,则予以盖章确认,如果数额不一致,即进行说明并盖章。并且,鉴于询证函往往采用审计业务中通用的格式,会有类似“只为对账并非请求付款”的表述,所以财务人员通常认为进行盖章确认无法律风险,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现实中并非如此。
询证函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是对债权债务的一种确认,能起到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作用;即便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债权人发出询证函实质上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签章认可被视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从询证函签订之日起重新起算。
企业不宜对任何询证函置之不理的做法,因为企业间还要考虑长期的合作等非法律方面的因素。但是企业财务人员在面对类似询证函的确认问题上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财务人员除了对账目进行审核之外,更需要根据合同来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进而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及确认的金额。特别在企业间交往频繁,存在多个合同的情况下,更需要理顺支付款项与合同的对应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明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主要证据是债权人出具的发票,而发票是否能与具体的合同进行关联,往往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往往对债务人不利。
通过此文可以看出,企业回函一定要考虑清楚,如果遇到法律问问需要仔细斟酌,切不可随意回函。小伙伴们遇到过此类问题吗?可以留言分享一下你的做法和建议。
(来源:视野知行社社员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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