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反腐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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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出问题,哪些人会被问责?

反腐前沿  · 公众号  · 政治  · 2017-03-17 16:44

正文

日前,中央纪委通报了6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


其中,有一条是:


菏泽多人因换届选举违规问题被问责

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庄寨镇党委原书记陈观海、镇纪委原书记孔博等人因下辖村党支部换届选举违规问题被问责。


2014年9月,庄寨镇前韩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村民孙某某身为预备党员参加选举并当选党支部委员、书记;梁某某在不具备党员身份的情况下参选并当选党支部委员。选举结束后,镇党委未对当选人资格、选举材料审核把关,即批复选举结果并上报备案。


2016年9月至1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陈观海、孔博、镇党委组织委员董良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如今,村、社换届正在进行中,为了确保换届风清气正,除了划出换届纪律红线,不少地方还出台了换届风气问责制度。



典型案例一

辖区内发生拉票贿选等问题

×镇×村党支部选举镇党代表。会前,村党支部委员、村主任杜××和党员陈××、张××、肖××找人活动,并承诺当选后给每位参会人员100元辛苦费。


2016年3月15日,该村党支部召开支委会,违反规定直接确定杜××、陈××、张××、肖××为镇党代表候选人,且未向镇党委书面报告和进行考察公示,于3月16日召开支部大会选举杜××、陈××、张××、肖××等四人为镇党代表。他们四人当选后兑现了承诺。县纪委收到部分党员对×村党支部违反选举制度问题的举报,进行了查处。


4月10日,因镇党委、镇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县委对镇党委书记覃××、镇党委分管党群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王××、镇纪委书记李××进行了问责,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覃××、王××、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应当“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的规定,按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给予他们三人党内警告处分是恰当的。


覃××、王××、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如果发生在2016年7月8日之后,就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对他们进行问责。同时,还应当根据新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他们三人相应的党纪处分。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后与2016年7月8日之前,应当按照新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典型案例二

换届工作责任落实不力

2016年7月20日,×县×街道党工委在选举出席县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过程中,工作程序不到位,既没有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学习培训,也没有组织相关人员观看警示教育片,造成了不良影响。


上述问题被市委换届纪律督导组发现。8月25日,×街道党工委书记雷××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街道纪工委书记彭××因监督责任落实不力,被县委问责,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雷××、彭××的行为,违反了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关于“换届一开始,各级党委书记和纪检机关……要加强纪律和规矩教育,组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学习干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别要围绕本通知要求开展一次专题学习……要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换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通报精神”及“党委书记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纪检机关担负监督责任”的规定。


依照《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和第七条规定,应当进行问责。同时,依照新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雷××、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是应当的。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7月8日之后,应当按照《问责条例》和新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典型案例三

辖区内发生侵犯党员权利的问题

2016年3月,×县×乡老干临时党总支两次召开乡党委换届党代表候选人推荐选举会议,均未通知其管理的66名退休教师党员参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部分退休教师党员举报到县纪委。县纪委对此进行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员均给予党纪处分。


2016年6月,乡党委书记张××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乡纪委书记颜××因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县委对他们问责,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

条文对比

张××、颜××的行为,违反了党章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关于基层党组织应当“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规定。根据新条例第七十一条关于党组织“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县委给予张××、颜××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同时,鉴于张××、颜××的违纪行为,县委根据2015年7月中办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张××、颜××进行免职处理也是恰当的。


张××、颜××的行为,如果发生在2016年7月8日之后,就应当按照《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的规定,以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均在2016年1月1日至7月8日之间,应当按照新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2016年,中组部负责人指出,换届要抓住关键,强化“五类责任主体”的责任。


地方各级党委: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换届工作全过程,把换届风气监督作为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和统筹,确保换届工作有序健康平稳进行。


党委书记: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敢抓敢管敢碰硬,坚决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


纪检机关:担负监督责任,要严肃执纪,严格问责,确保换届纪律不折不扣执行。


组织部门:担负直接责任,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调推进换届风气监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以及统战部门等有关单位: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根据人民网、新华网、湖南日报等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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