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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体育课上投掷实心球受伤,究竟谁来担责?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10-07 08:00

正文

作者:未成年人审判庭 冷莹

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

为进一步打造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的积极作用,市三中法院“三中说法”栏目正式改版为“海瑞说法”。我们将继续立足社会关注、法治热点,精选群众身边常见案事例,通过以案说法、释法说理等方式,紧紧围绕《宪法》《民法典》《刑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全民法治意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以司法现代化助推中国式现代化!

体育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一环。然而,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时会面临一定的风险,稍不小心就会造成学生身体损伤,引发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小王与小陈系某中学初中生。一次体育课上,张老师安排学生们投掷实心球。张老师在讲解投掷动作及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学生分成两组,两组学生相向轮流投、捡球。期间,小陈向后弯腰准备投球时,小王进入了着球区捡球,小陈投出的球刚好砸中小王的头部,致使小王受伤,张老师并未看见事发经过。张老师及时联系班主任及家长将小王送往医院治疗,小王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等,治疗后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小王将同学小陈、学校以及为学校承保了校园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陈在投球动作时视线并不面向着球区,无法观察到小王的动向,虽客观上小王的受伤系小陈直接造成,但小陈并非故意,主观上并无过错,亦无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因此,小陈无须承担本次事故责任。而小王误以为投球结束进入着球区捡球,主观认为着球区已然安全,张老师并未制止。虽然在高度危险运动时,小王出于对自身生命健康的保护应充分确认无人投球时再进入着球区,但这是权利而非法定义务,因此,小王对自身受伤并无过错,亦无须承担事故责任。对于学校,作为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应对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承担责任,学校应当预见到两组学生相向投、捡球的危险性,在活动组织上存在缺陷,留下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不当的过错责任。事故发生时,老师注意力转移至指导其他学生,未能及时发现小王在小陈投球时进入着球区,致使本次事故发生,学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小王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并支付小陈垫付的1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三中法院审理认为,小陈与小王年龄只有12岁,均是未成年人,且事发在体育课期间,学校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的安全未尽到足够保障义务,是小王受伤的直接原因,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有效期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瑞说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校园体育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培养青少年强健体魄、健康心理和坚毅品质的重要阵地。学校应当在加强学生体育锻炼的同时,注意运动损伤的风险防范,建立全面的风险防范计划,强化教职工及学生的安全培训,并定期更新防范策略,努力消除安全隐患,更好地履行在体育教育中的责任,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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