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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国际法──国家言行不一的照妖镜|微思客*法律白话文

微思客WeThinker  · 公众号  · 时评  · 2017-09-19 07:22

正文

李柏翰 | 法律白话文撰稿人


这几年最常惹议的跨国事件,包括边境国家驱逐边界难民或不愿提供保护(像是被孟加拉拒绝的罗兴亚族,或被欧盟阻挡的叙利亚难民)。另一个则是全球反恐框架下,戒严复辟与军事干预的正当性与滥用可能、国内与国际安全的界线越来越模糊。大规模常态性的流离失所、反恐名义下军警活动的扩张,都挑战着二战后建立起以和平、人权为目标的国际法(编者按: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主权国家国与国之间的法律。主要的适用对象为国家而非公民,缺乏有效制裁违法国家的制度)


The First Geneva Convention (1864) 

题图来源:维基百科


事实上,自从联合国建立以来,国际社会就试图扭转「战争才是常态」、「主权绝对至上」的传统。眼前随时会失控的法律秩序,逼得我们需要正视各种危机,并在不同价值间抉择。瞬息万变的国际社会,光靠旷日费时的条约谈判、缔结,可能很难处理事情,所以我们常常需要去指认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有时也包括国际组织和其他准国家实体,如交战团体之类)之间的「习惯」。


习惯国际法有时存在于条约订立之前,像是国际武装冲突中对战俘的处置、或不能抓捕从事非战争活动的沿岸渔船等国家有志一同的实践。有时是从条约建立后才开始累积相关国际实践,比如内战时的交战规则与针对平民的保护。(编者按:习惯国际法是国际法中涉及习俗原则的部分法律,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最近国际法圈有一个大消息,那就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这两年正在拟定一份《习惯国际法识别》(Identification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的指南,提供「如何确定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存在及其内容」的权威性意见。


国际法委员会及秘书处成员, 2017–2021

题图来源:委员会官方网站


相较之下,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礁层案」(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中所认定的条件则严格许多——不论是时间上对于「行为持续性」的判断,或空间上对于「国家代表性」的要求。因此,这份指南在国际社会闹得沸沸汤汤的。


其实国际法委员会一直以来很少有惊世骇俗之作,但它们为了响应当代遍地开花的司法积极主义,决定在习惯国际法的传统定义下松绑「习惯」构成要件的标准。为什么习惯法动辄得咎呢?在国际法里,除了白纸黑字的条约外,习惯法是由国家实践(state practice)和法之信念(opinio juris)组合而来。


什么意思呢?前者就是指各国(或绝大多数的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与他国交往时,一直以来、持续不断的特定行为。后者则是指国家在做这件事的时候,是出于「相信」依法,它必须这么做,而不只是因为厚礼数。大家可以想像成国内社会里,就算法典里找不到但众人皆有共识的社会规范,如《民法》第一条前段:「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   


因此,各国是凭着一股「心知肚明」的力量把国际习惯法延续下去,这是很强大的法律约束。当然,地球在转,各国社会也会变,所以国际习惯,也不是静止死寂的,但因为上纲到法律义务的缘故,所以证明起来总是非常严谨,不能口说无凭。

outline

1丨白纸黑字比心知肚明还有保障

2丨国家说什么、做什么都有意义

3丨什么都不说、不做,也有意义

4丨小结

白纸黑字比心知肚明还有保障

01


18世纪末时,边沁就曾在著作《国际法原则》中提过编纂整部国际法的建议,后来一波波「编纂运动」(codification movement)兴起,也催生了1873年国际法研究院(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和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的成立。


法典编纂运动的目的在于:成文法可以填补现有法律的真空,而文字才能精确阐述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确认抽象原则的运用与解释。简单来说,就是国际社会光靠「心知肚明」来治理,实在太多不确定因素了。


国际法委员会就是为了延续这个理想所生的。虽然1945年各国草拟《 联合国宪章》时,都不愿意让渡任何「立法权」给联合国(这也是为什么联合国决议都弱弱的),但还是允许了大会可以有研究并建议国际法规的权力(《宪章》第13条第1项)


1947年时,大会通过第174(II)号决议,包括《国际法委员会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其中,第1条就开宗明义:委员会是为促进国际法渐进发展与法典编纂而生的。


这条开放式规定的重要性在于,委员会不仅有搜罗、整理国际习惯的任务,同时也被赋予了「推动国际法发展」的使命。目前委员会已经完成许多重大公约的草拟工作,像是条约法、国家责任、国家继承等,都是出自委员会之手。


虽然委员会经常偷渡「尚未成为习惯」的条文进去各项公约,也总是惹来许多争议(大会不读、国家不签,或签了提出保留的情况都会发生)但现在委员会盯上「习惯法」的认定要件,急坏了像俄国这样不在乎国际法的国家们。


02

国家说什么、做什么都有意义


其实稍微读一下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乍看之下和传统见解大同小异,一样是在讨论「被接受为法律的国家一般实践」。不过魔鬼藏在细节中,报告里提出的认定方法变轻巧了。


比如国家实践的一般性(generality),只要「足够普及且具有代表性」,甚至「不要求特定实施期间」。其实这点是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开先河的,自从承认「即时习惯」(instant custom)的存在以来,也就是快速累积大量相同实践的情况。


不过国家代表紧张的是「具有代表性」的解释,也太难断定了吧,是看会受到某习惯影响的国家怎么做就好?还是大国?还是缔约国的后续措施?


此外,委员会也认为,某些情况中「国际组织的惯例」也该被考虑。那可怎么行,有那么多国家从来都不想遵守国际组织的决议或建议(就算它们也有提案、谈判、投票)。这个似乎是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超国家立法(transnational legislation)铺路,也就是形成国家主权之上的立法权限,让大家吓坏了。


更大条的是,委员会把外交行为与往来公文、在国际组织里的发言和投票、与履行条约有关的行为都视为证据。这还不算什么,实践形式甚至包括国内的「行政、立法、司法」等行为,包括内国法院判决,而这些举措之间没有孰优孰劣的问题,皆「同等重要」。


但是难道委员会不知道很多国家内部「行政、立法、司法」是互相矛盾的吗?所以委员会认为证明一国实践时,要以一个「整体」的角度来考量,如果自相矛盾的话、言行不一的话,或许可以调整该实践对该国的拘束力。


那如果要举反证,认为自己并没有要「贡献」某些习惯国际法的情况时,不就要承认国内政府和社会放任国家言行不一、自相矛盾,岂不糗乎?比如法院判决经常超前国会、行政部门,像美国这样不爱守法的国家们被这宪政中不能承受之轻,简直惊呆了。


什么都不说、不做,也有意义

03


不过,要如何判断一个国家在做某些事时,自我「认定」是出于法情感的义务行为呢?委员会认为可以在考虑特定的行为实践时,是否包含了法律论述及意见。然而,暴走的委员会也说,在某些情况,相关实践的有关国家「该反应,却没反应」的话,也算是「接受为法律」了


这不就表示各国以后不能再冷处理了大小事了吗?一直以来,国际社会中从来都不乏袖手旁观者,且用无声抗议作为对特定国际事务或措施的「一贯反对者」(persistent objector)。


此时,委员会出声了,表示如果要反对某习惯的形成,就应「从一而终坚持」,而且反对立场必须「明示且公开」。这样的话,该国才能主张不受新形成的习惯法所约束,否则就只是透过一贯反对者的伪装,放任国际法发展时众多的变数与不确定性。


不过,在被以美国为首的各国批评后,目前委员会开放各国提出意见。许多评论认为,若是松动了「习惯法」的要件,将造成现行或日后的诉讼突袭,因为可以会增加各种国家没有意料到但已经被他国视为法律的情况。


委员会的意见,可能包含了未经正式协商或谈判、国家片面的行为(如许多国家所担忧的)。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就在大会会议上批评,「这些指南貌似偕越了现行国际法的状态」,因此不能算是某种习惯法的法典化(认定习惯的「方法」本身也是一个习惯)。


乍听之下,仿佛有理,这层忧心是出于「国家主权至上」(也有学者称作「高权」)的假设。也就是说,国家与国家之间在未经互动并磋商前,任何行为或言语都不应该径自被解释成国际关系的「自我约束」。


在欠缺任何超国界立法权的前提下,习惯法理应是极其严格且难以形成的,但委员会的版本,可能会使人误认任何来自国家的言语都具有行为效果(speech act),包括明示、暗示或弦外之音,而造成国际间不必要的误会。


04

小结


不过行文至此,笔者认为上述那些忧患意识都似乎有些多虑了。因为就委员会版本来说,其实大多只是反映了当今许多国际法学者的意见,以及各层级国际性司法机构判决的见解。而这些新的诠释与证据,都来自国家政府自己作为与不作为、明示与沉默。


举例来说,像是回应种族屠杀事件所发展出国际社会积极介入的保护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针对境内流离失所者(internally displaced persons)适用国际难民法的法律依据,或是近来在各国国内快速累积保护性/别少数群体的法律实践。


除了「人」之外,管超宽的国际实践还包括一系列禁止核子试爆的措施、保全外太空与星体的中立性、渔业资源养护保育、网路安全及数位主权等,这些都是近几十年来才快速且大量累积的实践,且各国无一反对其「法律意义」,尽管并非举世相关。


在全球化浪潮的推进下,时代与国内社会变化的速度远超过国家的即时反应,而往往当国家反应过来了,国内社会早已创造出许多新的实践,无论是翻转或确认旧观念,都会形塑出新的社会规范。


通常,最后才由国家或国际社会进一步法制化,而那早已经都是反覆互动或媒合而来的社会产物了。因此,在新的世纪中,若是每一项国际实践及其规范内涵都要像以前一样等上几世纪,那反倒才会使国际法深陷食古不化而渐渐被忽视的危机中。

参考资料

  • Analytical Guide to the Wor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Identification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 The 69th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London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Applicable to the Formation of General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 Final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the Formation of Customary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Conference (2000).



编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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