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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振 蔡万焕 王生升:劳动力商品化与住房商品化悖论探析

人大经济论坛  · 公众号  · 财经  · 2018-08-16 17:06

正文


内容提要

住房商品化是为解决与改善劳动者的居住条件所采取的改革措施。住房商品化以来,中国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经济、社会问题。问题背后的根源在于,住房商品化同时劳动力也出现商品化进程。住房作为特殊的商品是生活必需品,在劳动力商品化的条件下,在改革的过程中,劳动力再生产对生活必需品的消费需求没有被较好地兼顾。劳动力商品化与住房的商品化之间存在着一系列悖论,这些悖论也是当下中国住房问题的主要根源。应从劳动力商品化和再生产的视角来分析和解决劳动者的住房问题,将住房问题纳入社会生产的全过程。


住房问题是当前关系中国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问题。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分析对于今天我们认识住房问题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试图从产品与商品的联系和区别出发,厘清我国住房从产品向商品的转化历程,进而在劳动力商品化的理论框架下,分析其与住房商品化之间存在的悖论,以期阐明住房商品化问题背后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支撑,进一步深化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研究,保证住房改革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学方向,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属性。


一、政治经济学界对住房商品属性和

住房商品化的认识


住房从产品到商品的转化,伴随着整个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全过程,即经过了从“非商品化”到商品化的转变过程。在非商品化阶段,住房仅仅作为一种有计划的产品,在政府主导下,结合自身的财政能力来建造,然后再结合工龄、家庭情况等因素分配,也就是福利分房。但在此情况下,住房所有的主导权在政府,消费者无法选择住房的位置、大小、房型等等,尤其是职工的住房,面积狭小,供求关系紧张,难以满足职工的需求。正如邓小平在1980年召集的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所指出的那样,在住宅建设方面,我们的“骨头”和“肉”的比例是失调的。 因此,1980年4月,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在我国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号召,指出要走住房商品化的路子。同年6月,我国政府正式批准公布了住宅商品化政策。从此,中国开启了住房商品化历程。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发展,在改善居民住房面积及条件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中国城镇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从1991年的7 平方米增加到2016年的33平方米,住房条件和环境也大为改善。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具有了商品属性,进入自由流通领域,房地产商大量进入住房建造与出售领域,加快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和速度,房地产领域迅速市场化。从20世纪80年代住房逐步商品化,到2000 年 2 月,住房实物分配行为在全国正式停止,随之而来的是房价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的居高不下,住房商品化发展在刺激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引发了学界关于住房商品化问题的讨论。从目前学界对住房商品化问题的研究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解决目前住房商品化问题的方式和路径。有学者从公民住房权的角度指出了住房对公民的重要性以及解决住房问题的出发点和视角,认为“住房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公民都享有维持自身生存的最基本的住房权利”。尹伯成、王仁涛从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方面阐述了当前住房商品化过程中的问题,认为,政府宏观调控对解决住房问题生产了一定效果,但还应进一步加强,并在各个方面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从而保持房价的基本稳定。第二,对住房商品化带来的社会问题进行分析。顾书桂从劳动力价值的角度分析了住房商品化带来的问题,主要有“一方面源于一般工薪阶层的支付缺口不仅在实践上得不到弥补,在理论上也得不到支持,另一方面源于中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在中国始终得不到有效推进”。包宗华认为,中国住房改革制度实施以来的历史已经证明,我国走上了西方国家住房商品化的老路。从此,我国的房改也就走上了一条大弯路。李慎明在分析中国住房商品化问题之后指出了其带来的主要问题,如对粮食安全的威胁、房地产暴利使重要制造企业和产业萎缩、社会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差距的不正常的拉大以及滋生各种腐败问题等等。何干强、易淼、赵磊等学者曾经指出,住房领域生产关系的过度调整,是导致我国住房问题的重要原因。刘凤义、杨善奇也同意这种认识,认为住房领域的所有制调整本质上是过度市场化的表现,加之住房买卖价格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是造成问题的深层原因。同时进一步区分了“客观需要”与“市场需求”两种不同性质的需求,并得出结论:房价泡沫是从“市场需求”的角度出发考虑的,而非“客观需要”。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了劳动力再生产与房地产泡沫产生的根本原因。王辉龙通过研究房地产的价值构成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房地产的价格远远高于其价值,高房价是价格偏离价值的结果,呼吁回归理性。王柏杰、何炼成认为:“房价高涨乃至形成泡沫的根源在于地租过高,直接原因是房地产业的行业利润过高吸引了社会资本的过度集中,资本虚拟化和银行的信货支持则成为其加速器。”张晨、冯志轩揭露了地方政府之间围绕资本的竞争,是导致居民生活用地价格高的原因,从而进一步认为,高地价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高房价”现象的根本原因,并导致居民的住房状况难以得到改善。因此,解决中国式“高房价”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地方政府竞争的格局进行全面调整。刘丛欣则从政府行为、收入差距、产业结构三方面揭示了高房价的政治经济学原因。总观学界目前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政策梳理和住房商品化带来的问题的分析层面,缺少住房商品化问题背后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也有部分学者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分析中国的住房问题,但大多都是从供给与需求、价值与价格关系的角度进行论证,缺乏马克思主义劳动力再生产理论和劳动力商品化视角的深入分析。


二、商品与价值、产品与劳动力再生产


对住房商品化问题的分析,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即产品与商品。马克思对产品概念的界定,是同劳动的对象及异化紧密相联的,离开劳动谈产品是抽象的。他指出:“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劳动的产品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的、物化的劳动,这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劳动的现实化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同时,马克思批判了国民经济学掩盖劳动本质的做法,认为“国民经济学由于不考察工人(劳动)同产品的直接关系而掩盖劳动本质的异化”。对此,马克思纠正并指出:“劳动对它的产品的直接关系,是工人对他的生产的对象的关系。”从而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了异化劳动这一概念,并指出产品不过是工人劳动、活动、生产的总结,而劳动产品一经产生,便作为劳动者异己的存在同劳动者相异化。从这一结论出发,马克思进一步对私有财产、私有制进行了批判。马克思分析指出,劳动产品对劳动者来说既然是异己的存在物,那么它会属于谁呢?结论是只能是人自身,而且是属于劳动者之外的他人。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劳动产品不是属于工人,而是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同工人相对立,那么这只能是由于产品属于工人之外的他人。如果工人的活动对他本身来说是一种痛苦,那么这种活动就必然给他人带来享受和生活乐趣。不是神也不是自然界,只有人自身才能成为统治人的异己力量。”

商品是政治经济学分析的源头,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从产品进入到商品的分析,马克思进一步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源泉和资本积累的“神秘性”。马克思对商品进行了概念的界定,认为:“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 即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马克思认为,如果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真正使商品得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是商品的价值,即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化在里面。”进而马克思分析了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

马克思对产品与商品关系进行了分析:“从产品由个别人或原始公社相互交换的时刻开始。进入交换的产品是商品。”产品之所以能成为商品,是因为其结合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在这里,两者已经不再结合在同一个人身上了。”而且马克思从社会劳动的视角对产品与商品进行了区分,他指出:“一个人生产一个物品要是为自己直接使用,供自己消费,他创造的就是产品而不是商品。作为一个自给自足的生产者,他与社会没有关系。但是,一个人要生产一个商品,就不仅要生产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的物品,而且他的劳动本身也应该是社会所耗费的劳动总额的一部分。他的劳动应该从属于社会内部的分工。”

因此,商品来源于产品,但又不同于产品。商品既具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仅从这些方面来看,商品确实是一种简单而又平凡的东西,但正如马克思在分析商品拜物教性质时所指出的那样,劳动产品一旦采取商品形式,就具有谜一般的性质。例如用木头做的桌子,“一旦作为商品出现,就转化为一个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而这种商品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指出,正是由于这种转换,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并将此称为拜物教,同时强调,一旦劳动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了拜物教性质,从而决定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

从马克思对产品与商品的概念分析中可见,从产品到商品的过程中蕴含着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商品带有一种社会属性,决定着生产者的命运。一旦产品转换成商品,进入市场,就带上了拜物教的性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必须明确的一点是,作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如粮食、基本医疗应是产品,而不应是商品,不应被过度商品化。粮食、基本医疗等均应为满足劳动者的客观需要而存在,这些客观需要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重要标志。


三、镶嵌于劳动力商品化中的住房问题


劳动力商品化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是马克思揭示剩余价值的源泉和资本积累神秘性的基础,他指出:“劳动,不仅是一定数额的现成的价值,而且因为它作为生产和利润形成的因素,也形成价值,所以是比它自身更大的价值的源泉。”进而马克思从劳动过程的分析入手,说明了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劳动产品的生产,同时也是价值形成与价值增值的过程,指出了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指出:“劳动力是商品,是跟任何商品一样的商品,但却是一种完全特殊的商品。就是说,这个商品具有一种特性:它是创造价值的力量,是产生价值的源泉,并且——在适当使用的时候——是能产生比较自身所含价值量更多价值的源泉。”

根据马克思对劳动过程的分析,在现代社会关系中,资本家在市场上购买劳动过程所需的一切因素,这些因素既包括物的因素,即生产资料(不变资本),也包括人的因素,即劳动力(可变资本),这种消费和使用是在流通领域以外进行的,因此,不难得出结论:“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同时就是商品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在此过程中,马克思指出了劳动力商品化的两个条件,即作为自由人的劳动者,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有权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在市场上出卖。马克思这里所说的自由人,具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即马克思所说的“双重自由”。

劳动者为何要在市场上出卖自己的劳动力?马克思认为,这是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及原因的,即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劳动者一无所有,他能支配的力量只有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就不得不在市场上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需求,这是劳动力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的彻底商品化,即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外,工人一无所有:“劳动力占有者必须已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对象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他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因此,“一无所有”性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劳动力商品化的社会原因。马克思分析指出,“工人出卖他的劳动力——在现代制度下他不得不这样做”,“他们被迫把他们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以换得一定量的生活资料,这些生活资料,最多只能维持工人的劳动能力,并养育出新的一代有劳动能力的无产者”。可见,劳动者工资是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保障,也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前提。

劳动力一旦作为商品进入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就成为资本生产成本的一部分,资本家以工资的形式来偿付劳动力作为商品的价值。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力一经出卖而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它就同生产资料一样,成了它的买者的生产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何来衡量或决定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价值,或用流行的说法,即劳动的价值,是由生活必需品的价值或生产这些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劳动量决定的。”亚当·斯密也指出,工人的工资必须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但同时,马克思也指出,劳动力这种商品的价值,又不同于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劳动力价值的最低界限是由生理的要素决定的。这就是说,工人阶级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为了延续自己肉体的生存,就必须获得生存和繁殖所绝对需要的生活必需品。所以这些绝对需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就构成劳动的价值的最低界限。”因为“一个人的劳动力只有在他本人活着的时候才存在”。但“除了维持他自己生活所必需的若干生活必需品以外,还需要有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来养育儿女,因为他们将在劳动力市场上代替他,并且延续劳动者的种族”。此外,劳动者为了发展自身,提升自己的劳动技能,还需要花费一定数量的价值。同时,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而劳动力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包含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工资要能够让工人抚养家庭、让其子女接受教育,并维持必要的社会文化生活。“工人必须有时间满足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这些需要的范围和数量由一般的文化状况决定。”并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工人的工资也应该相应地提高。

可以看出,劳动力的价值中应辩证地包含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界限、必要的社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最低界限和必要的社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内容均属于生活必需品的范畴,也是规定和衡量劳动力价值的重要尺标。住房是马克思阐释的生活必需品中的重要方面,是镶嵌于劳动力商品化理论始终的。但本应属于生活必需品的住房,却因为被过度商品化,其价值远远超出劳动力的价值,因此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主要障碍。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逐步商品化,作为商品,其属性之一的价值不断被提高,价格随之攀升。虽然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作为劳动力商品价值体现的劳动者的工资有所上涨,但上涨幅度始终不及住房价格,而且在住房商品化的条件下,住房作为特殊的商品,被过度商品化,已经成为劳动者无法承担和购买的生活必需品,劳动者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难以获得,最低限度的劳动的价值没有得到保障,因此住房成为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制约因素。


四、住房商品化:与劳动力商品化间的悖论


在住房商品化的条件下,劳动力商品与其存在如下悖论,这些悖论是目前中国住房过度商品化带来的主要问题。

悖论之一: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与住房商品之间的矛盾。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分析,住房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的生活必需品,在这个劳动的过程中,工人的劳动生产剩余价值,是资本积累的基础。同时,工人的劳动也生产维持和发展自身所需的一切生活资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劳动者“为自己生产的是工资,而绸缎、黄金、高楼大厦对于他都变成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而且“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足以使劳动者个人能够在正常生活状况下维持自己”。住房商品化的前提是消费者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购买商品化住房,维持其基本的生活。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商品,劳动者的支付能力是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而这种劳动力价值仅局限于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即马克思所说的:“劳动是工人本身的生命活动,是工人本身的生命的表现。工人正是把这种生命活动出卖给别人,以获得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因此,一方面是劳动力所能承担和支付的仅是维持其基本生活资料的必需品的价值,但另一方面,却是过度商品化条件下的住房作为商品的价值,这种商品化条件下的住房,其价值同时包含了商品化住房的绝对地租份额,已经超出了劳动力价值所能承担的范畴。同时,马克思也指出:“不仅人口的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住房需要的增大,而且固定资本的发展(这种固定资本或者合并在土地中,或者扎根在土地中,建立在土地上,如所有工业建筑物、铁路、货栈、工厂建筑物、船坞等等),都必然会提高建筑地段的地租。”因此,商品化住房价值中的绝对地租份额以及不时提高的建筑地段的房租,已经远远超出了劳动力商品化条件下劳动力的价值,因此住房商品化不足以解决一般工薪阶层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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