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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三星”案,以华为胜诉告终!

知识产权界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1-11 17:48

正文

IPRpark: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圈子


11日上午,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了两起“华为”诉“三星”案,两起案件均以华为的胜诉告终。其中201110269715.3号“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 ”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权;201010137731.2号“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三星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侵权。



庭审直播截图

(点击链接可观看庭审视频http://tingshen.court.gov.cn/court/2577)



两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未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是何方过错;

二、技术查明和认定问题,三星是否构成以上两项专利侵权


法院认为:


一、双方在交叉许可谈判过错中,三星具有明显过错,华为没有明显过错。

在程序方面,三星在谈判程序违反了FRAND原则,将标准非标准打包谈判,且不接受仲裁,三星没有促成意愿,恶意拖延谈判。华为没有明显过错,虽然在谈判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但及时澄清,未违反FRAND原则。

在实体方面,三星明显违反FRAND原则,华为没有违反FRAND原则。三星及华为在全球的标准必要专利实力相当,且华为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实力强于三星,三星向华为要求的许可费率为华为想三星要求的三倍,背离各自标准必要专利的实际实力。

二、在技术查明和认定问题上,经过技术比对,三星实施了华为的涉案两项专利,且其抗辩理由都不成立。


法院判决


法院在两案判决中表示,在该院作出的停止侵权判决生效后,双方仍可以实施许可谈判,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或原告同意不执行停止侵权的判项,法院予以允许。


对于上述两案,法院判决三星方面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两案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实施侵害两案涉案专利权的行为,驳回华为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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