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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微信上和我谈好了薪资和入职日期,却不发offer,值得去吗?

求职百科  · 公众号  ·  · 2021-03-12 10:10

正文


作者 | HR-Henry陈恒    编辑 | 小职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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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值得去,因为你收到的不是”offer”。


如果意向公司发出的所谓offer上既没有薪资待遇,也没有录用岗位名称,那么很可能你收到这个所谓offer并不是一个正式的offer,只是一个招聘意向或者口头通知。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做不来数,也不能视为一次正式签订合同要约。




1

offer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offer应该包含哪些内容,但是有明确有效的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哪些条款。而事实上HR发出offer视为一种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行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承诺即受要约人对订约作出了相应的准备工作,比如你为了新工作辞职,或者你依照规定办理了新入职的体检等等。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共9项,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那么综上所述,为了使offer行之有效,让受要约的候选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订约,什么信息对候选人决策最重要?


至少应当包括:


1.用人单位名称,我要知道我跟谁签合同,是第三方还是自有员工;


2.收到offer对象的个人信息,我必须确认这个offer是发给我,而不是陈桓,或者陈垣。


3.上班报道的时间和地点,带什么东西


4.我的劳动报酬,不知道挣多少钱我去干嘛?不然怎么货比三家。


5.我能享受的公司给予的相应福利待遇,吸引我订约。


6.offer保密要求,由于薪资不公开,一人一价,候选人应对offer内容保密。


一般有的公司还会加入合同期限,offer失效日期,因为不属于必备条款,可选。




2

发了offer有责任吗?



当HR向你采集到的个人联系方式发出offer,比如邮箱、电话、微信等,如前文所述,就视为发出了正式要约,如果要约内容无法正式确定,那么就不算是一种正式要约,可能仅仅只是意向或者口头承诺,这样的话公司可以避免一些法律风险,特别是撤销offer方面的法律风险。




3

如果公司撤销offer有哪些法律后果?



从法律上来说【录用意向书】和【录用通知书】即offer,根本就是两码事。


意向书对于双方来说均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一旦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录用通知书,即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用人单位可以在录用通知书送达求职者前随时撤回录用(比如邮件还没到对方邮箱就通过技术拦截),但一旦求职者回复接受条件同意入职或者作出了辞职这样属于“承诺”的意思表示,录用通知书就不能被撤回了,如果用人单位要撤销必须向求职者支付补偿。


1) 意向书是谈恋爱,录用通知书是契约


其实把意向书仅仅表达我对你很有兴趣,很希望跟你能够继续进一步,但不代表我要跟你结婚。


通知书就是告诉你,我很喜欢你,我要跟你结婚,我们一起去领证吧,你说好,然后到约定时间领证(签订劳动合同)。


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通知书对双方已均有约束力,即完成了合同法规定的两个动作,要约和承诺。用人单位要约,劳动者做出承诺(辞职,接受条件为入职做准备,明确答复接受入职等)


2) 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可以撤回录用通知来反悔,但撤销录用通知需要支付赔偿金。撤回和撤销有什么区别,要分开来看。


事实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是一种合同法的要约行为,通知上明确表示了希望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的几个基本必备信息,比如签约时间、工作地点、岗位、薪资报酬等信息。


对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理解,要约自送达受邀人起生效,此时要约人不可撤回要约,若受邀人已对履行要约的承诺做了必要的准备工作,比如劳动者为了入职提出了辞职,那么用人单位撤销要约需要向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虽然《劳动法》和《劳动法合同法》没有针对此情况明确的规定,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七条可以做一个合理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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