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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通知,点出了哪些保险问题?

银保监微课堂  · 公众号  ·  · 2018-10-30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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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按银保监办发[2018]19号文负面清单第四十八条和五十二条规定,对于含有“保证续保责任”的医疗险,若将来该险种发生停售,还能继续保证续保吗?



人身保险产品进行专项核查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宣布决定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专项核查, 并开具了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


让我们来看看有哪些保险产品是不合格的, 您购买的保险中是否也包含了这些违规条款?


01

产品条款设计问题

1.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

2.条款中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义务的条文不统一、不集中,一些约定缺乏法律依据、缺乏合理性。

3.条款中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尽义务表述不严谨,存在误导销售隐患。

4.保险条款中保险金额约定不规范,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额概念不一致。

5.保险条款中保险金诉讼时效约定,与《保险法》规定不一致。

6.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的约定,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不一致。

7.产品保险条款中约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8.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一致。

9.条款中的重要释义不符合消费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症”释义中未包括原位癌责任。

10.人寿保险产品的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在要求消费者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基础上,还要求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11.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产品,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不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要按条款约定标准分期给付生存金给保单受益人,变相增加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

12.个别公司利用“保险+信托”等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为卖点进行宣传,将保险产品与信托、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13.产品犹豫期设定不明确,没有在条款中明示产品犹豫期天数,或犹豫期设定不符合监管要求。

可以看出,中国银保监会指出的“产品条款设计问题”均为保险条款中不符合要求或易引起保险消费者混淆的问题,旨在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部分内容经自查整改之后,将促使保险公司在新产品设计时更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且原则上不影响已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消费者权利义务。



02

产品责任设计

14.年金保险产品长险短做,通过生存金快速返还形式,将消费者所交保费大量快速返还,把长期年金保险实际做成短期产品。

15.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异化,第一年末现金价值即超过已交保费,同时条款设计灵活的加、减保额功能,实现类万能型保险自由进行账户部分领取功能,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16.分红保险产品设计异化,产品条款中包含了账户管理、保证利率等概念,与万能型产品类同。

17.医疗保险产品设计异化,无风险保额或保险金额低于保费,严重偏离保险保障属性,同时还提供保险资金投资增值服务。

18.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对恶性肿瘤责任中的甲状腺恶性肿瘤进行单独处理,责任设计不合理,设置较低的保险金额,变相缩小产品的保障范围。

19.投资连结型产品约定犹豫期退保为退还保单账户价值,未区分投保人是否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不同情况进行约定。

20.保单贷款比例约定不清晰,没有约定为不超过现金价值80%。

21.长期保险产品条款约定公司保留调整风险保费的权利,公司可以单方调整费率,对消费者不公平。

22.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中不合理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获得保险金给付。

23.保险产品设置过长的等待期,或通过调整保险金额等方式变相延长等待期,或通过等待期内发生风险事故不全额退还所交保险费变相惩罚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条款问题后,中国银保监会继续指出保险公司的“产品责任设计问题”,旨在保障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产品“质量合格”。


此部分内容经自查整改之后,可能部分保险公司会因风险规避措施的减少,采取在新产品中上浮保费的措施,但对费率总体影响不大,且上浮的费率将体现在更规范的保障中。



03

产品费率厘定问题

24.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为追求营销噱头,在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定价基础的情况下,盲目设定高额给付限额,并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夸大产品功能,扰乱市场秩序。

25.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为零或明显偏离实际费用水平,产品费率厘定不真实不合理。

26.个别产品通过调整产品定价发生率或定价过程,使产品统一费率以混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的区别。

27.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定价未区分社保、非社保。

28.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费率浮动范围超过基准费率30%的限额。

29.公司对人寿保险产品、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浮动。

30.产品费率厘定未考虑等待期因素。




理清产品责任问题后,银保监会继续指出“产品费率厘定问题”,为保险公司产品定价重申了约束,旨在保障消费者可以买到公平而稳定的保险产品。


所以此部分内容经自查整改之后,可能会导致以往不合规的保险公司更新产品,过去已购买的短期险可能存在停售或更新。在保险产品停售后,已经购买的短期险产品无法再获得续保。但不意味着消费者就会失去保障,保险公司可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开发符合规定的新产品,继续延续消费者的保障。



04

产品精算假设问题

31.违背一般精算原理,通过调整产品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32.通过设定不合理假设、采用偏离度较大的利润测试因子来实现利润测试新业务价值率不为负。

33.万能型产品未按规定进行账户管理、确定结算利率,实际确定的结算利率与账户投资情况无关。

34.重疾险产品的参数调整管理办法中设置调整疾病种类及定义。

35.公司认定为非中短存续期产品,但利润测试的退保率假设前5年已超过60%。

36.产品保险期间与利润测试中退保率假设等所反映出的预期存续期不一致。

37.万能型产品条款约定只可以趸交,不允许消费者追加保费,与万能型产品交费灵活的特点相违背。

38.通过刻意调整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安排,使产品投资收益率在一定时间内为固定值,且在销售宣传时明示或暗示产品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与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相违背。

39.分红型产品分红演示中使用的股东、消费者之间分红比例,给予消费者的比例高于公司实际分红中给予消费者的分红比例,夸大分红利益,误导消费者。

银保监会指出“产品精算假设问题”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姓保”的大方向,旨在规范保险公司设计出更有保障的产品。


此部分内容经自查整改之后,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更新产品,但过去已投保的保险权益不发生改变。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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