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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80后成离婚最主要群体,离婚原因第一位竟是…

人民日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9-15 13:17

正文

人们常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然而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中,婚姻或许变得愈发脆弱……北京一中院日前披露的数据显示,如今,80后已经成为离婚最主要群体。


日前,北京一中院发布的一则《涉家事纠纷专业化审判白皮书》揭露了这样一组数据:


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该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43件涉及886人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80后的有326人,70后的有294人,60后的有136人,50后的有75人。



数据反映出离婚年龄呈低龄化趋势,70后、80后人群成为当前感情最容易出现危机的群体,是诉讼离婚的主要人群。80后更是离婚最主要群体。


来自全国层面的数据也不容乐观,据民政部统计, 从2003年开始,中国离婚数量已经连续14年增长,2003年离婚数量是133.1万对,到了2016年,已经增长到了485万对。


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白皮书》显示,审判实践中,离婚的因素多样化。


包括性格不和、身体疾病、两地分居、一方犯罪、不良嗜好、经济原因、家庭暴力、婚外情及家庭琐事等。 其中家庭暴力、婚外情成为离婚的重要原因。


在北京一中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43件离婚纠纷案件中,近45%的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婚外情、婚外同居等情形,进而以此为由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其中,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婚外情或者家庭暴力的比例分别占到了70%、85%以上,反映出女方在感情生活中仍然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但维权的意识在不断增强。


然而针对大量的诉讼离婚,法院也面临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难题。


先来看媒体报道的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陈女士上大学时认识了同为“八零后”的富家子弟文先生。文 先生 一出手就送她十几万元的名牌皮包和首饰,迅速赢得她的芳心。陈 女士 没想到的是,文 先生 隐瞒了婚史,而且还和其他女子有来往。


女士 怀孕时,二人经常发生争执,文 先生 不仅对她挥拳头,还多次把她赶出家门。22岁时陈 女士 生下一个女孩,她没能得到精心照料,经常饿得头晕眼花,落下一身病。


结婚后,文 先生 仍与多名女性关系暧昧,陈 女士 每天以泪洗面。孩子1岁多时,陈 女士 终于离开了文 先生 ,此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文 先生 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


先生 同意离婚,指出陈 女士 3年来不管孩子,也不回家,从未尽到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和义务。他否认对陈 女士 有过暴力行为,更无出轨行为。


女士 没能举证证明自己遭受过家庭暴力,也未能证明文 先生 曾与他人同居。离婚前文 先生 的账户上只剩下几千元。法院最后判决二人离婚,孩子归文 先生 抚养。陈 女士 既没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也没分得财产,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其实,举证能力与实现公平的内心期许两相背离,正是家事纠纷专业化审判面临的问题之一。


《白皮书》分析称,由于家事案件所涉事项的隐蔽性,外人一般无从知晓,而当事人之间身份上的密切关系,使得当事人保留证据的意识不强,导致在维权时难以提供有利证据。


例如,在统计的离婚纠纷涉家庭暴力案件中,绝大多数当事人只有自己口头陈述,即使提交了相关医院的就诊记录,但因何事受伤指向并不明确,难以确认是家庭暴力所致。


而在涉婚外情的案件中,55%以上的当事人往往只能提交有暧昧语言的QQ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拉手搭肩等较为“亲密”合影等,而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因为单一、片面,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采信困难。


就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对此重要案件事实的查证、举证,对于作为自然人的当事人来说往往都是十分困难的。



家事纠纷审判也有自己的法律准则


北京一中院日前就发布了《涉家事纠纷案件法律基本规范指引》,老百姓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在这份《指引》中可以找到答案,小新从中选出了一些大家最关心的要点:


▶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时,双方均应站在子女而非自身的角度理性看待抚养权归属问题,通过共同努力为子女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


▶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由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将结合个案情况,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判决。


▶ 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因此,彩礼具有地域性的特点。


在界定双方之间的往来财物符合彩礼特点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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