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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报告】诉前证据保全中举证妨碍可适用不利责任推定规则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18 17:12

正文

诉前证据保全中举证妨碍可适用不利责任推定规则

——达索系统公司与中山市鑫海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判决要点】

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被告公司通过停电方式阻挠保全工作,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举证妨碍,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不利责任推定规则。同时,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损害赔偿中,基于计算机软件市场销售价格随市场变化而变化,且随着其版本的升级价格逐渐降低并退出市场的特点,可依据涉案著作权权利人代理商的销售单价计算赔偿数额。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鑫海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索系统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以下简称“达索公司”)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达索公司系在美国设立的企业,是三维机械设计软件SolidWorks2008及2012版本的著作权人。鑫海公司系广东省中山市的企业,专注于电梯零部件、精密钣金的设计、生产和激光加工。达索公司经调查发现,在鑫海公司网站“人才招聘”项下“空压机工程技术员(急)”的职位描述显示:“能熟练掌握AutoCAD、SolidWorks或Solidedge软件”。另外在“中国器械模具人才网”显示鑫海公司招聘“机械工程师”,要求“精通AutoCAD、SolidWorks软件。”2015年2月达索公司委托代理人拨打鑫海公司招聘电话了解到以上招聘岗位都可能用到SolidWorks制图软件。而达索公司出具采购证明显示未发现鑫海公司有任何批量采购达索公司软件的记录。

2015 年3月31日,达索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同年4月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施了证据保全。在证据保全实施过程中,鑫海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到负责人指示后,妨碍法院工作人员证据保全工作,并以强行断电方式阻止法院实施证据保全。在断电前法院完成抽验1台电脑,发现该电脑有安装SolidWorks2008、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在对第二台电脑抽验时发生断电,断电前发现该电脑有安装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经法院工作人员清点,在鑫海公司厂房二楼办公区办公室门口铭牌显示的技术一科有10台计算机,技术四科有13台计算机,技术五科有20台计算机,生产技术部(技术中心)有22台计算机。

随后,达索公司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对鑫海公司的诉讼,要求1、立即停止复制、并删除或销毁全部涉案侵权软件;2、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6242600元,为制止侵权所支付合理费用100458元;3、在《人民日报》中缝之外的版面上书面向达索公司赔礼道歉;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一、达索公司是否享有涉案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根据达索公司提供的美国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美国版权局网站的查询信息证明达索公司为涉案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达索公司是美国企业法人,中国与美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故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其著作权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二、鑫海公司是否侵害达索公司对涉案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本案中通过证据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证据,应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若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而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原审法院执行证据保全措施时的现场取证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显示,达索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确实安装有SolidWorks2008、SolidWorks2012等软件,但由于受到鑫海公司的恶意阻挠,原审法院无法对鑫海公司经营场所内计算机上安装使用的SolidWorks2012系列计算机软件及软件信息予以逐一登记,应视为鑫海公司持有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但拒绝提供,已构成证据妨碍。结合鑫海公司在不同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均要求应聘人员熟练掌握SolidWorks软件,鑫海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听达索公司的代理人电话询问时也称在工作中需要使用上述软件,而鑫海公司又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软件系合法取得或得到达索公司的授权、许可,根据上述事实足以推定鑫海公司未经达索公司许可在其计算机上复制了涉案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第三,鑫海公司复制涉案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属于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首先,鑫海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梯零部件、精密钣金设计、生产和加工的企业,而涉案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是一款三维机械设计软件,其用途与鑫海公司地大公司的经营业务密切相关;其次,证据保全资料显示,安装有涉案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的电脑处于鑫海公司产品设计部门,且上述设计产品设计部门的电脑多达65台,上述电脑软件处于可使用状态。鑫海公司未经达索公司许可商业使用涉案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害了达索公司对该软件享有的复制权,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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