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日14时26分许,贵港市恒海物流有限公司一号牌为桂R12433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RD830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贵州省毕节市威宁自治县中水镇后河发生侧翻,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
近日,贵州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货车所属企业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驾驶人驾驶制动系工作状况不正常的车辆驶入长下坡路段,未按道路警示及限速标识行驶,超速超员行经T型路口右转向过程中,车辆左侧翻后挫划冲出路面坠下路坎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还显示,涉事企业(贵港市恒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2023年8月31日因犯罪入狱,但直至本起事故发生7个月内,未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该公司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2024年2月29日,货主李某国(云南昭通人)通过“货车帮”App与驾驶人杨某勇(广西贵港人)约定,拟从云南昭通市昭阳区运输不锈钢废品至广东佛山市。3月1日,杨某勇驾驶桂R124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RD830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搭乘甘某忠(广西贵港人)从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出发,于3月2日9时许到达昭阳区装载货物。当日12时16分许,杨某勇驾驶该车搭乘甘某忠、李某国前往广东佛山。14时26分许,车辆行驶至356国道(威宁自治县迤那至烟堆山公路)与中石公路0km加600m(小地名:威宁自治县中水镇后河)T型平交路口处时,车辆右转弯驶入中石公路过程中爆胎,整车左侧翻倒地,挫划约24.8m后冲出路面,坠下斜高约13.5m、垂高约6.8m的路坎下,造成车上3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
驾驶人杨某勇驾驶制动系工作状况不正常的车辆行经长下坡路段超速行驶,右转弯过程中,平板挂车重心向左倾斜,左侧第二轴外侧轮胎受压超过极限发生爆胎,随即平板挂车失衡向左侧翻时连带半挂牵引车一同侧翻,与路面发生挫划后,冲出路面坠下路坎导致事故发生。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车辆超速行驶。在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52km/h,超过该路段40km/h的最高限速,导致车辆转弯时失控侧翻;
二是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其牵引车及挂车的制动系工作状况均不正常,不能正常发挥制动功能;
三是违法超员。该牵引车核载2人,实载3人,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贵港市恒海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桂R124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落实车辆动态监控责任不严,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实,对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不力,对包括事故车辆和驾驶人在内的经营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存在明显漏洞,对此事故负有责任。
一是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犯罪入狱至本起事故发生7个月内,公司未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公司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二是未从严加强驾驶员管理。公司未将肇事货车驾驶员杨某勇纳入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杨某勇安全意识不强,以致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出现超速超员违法行为。
三是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不力。未加强肇事货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制动系工作状况不正常的事故隐患,致使肇事货车驾驶员杨某勇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规上路行驶。
四是违规使用动态监控人员。公司专职动态监控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不熟练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
威宁自治县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杨某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贵港市恒海物流有限公司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从严加强驾驶员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不力;违规使用动态监控人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毕节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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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要严格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驾驶 、规范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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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鉴,必须警觉
以下交通事故警示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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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警示教育片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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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码:
jtsg
希望广大驾驶员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
能从视频中汲取教训
及时发现和消除管理漏洞、车辆事故隐患
杜绝麻痹大意、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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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西安交警、固原交警、徐州交警、常州交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