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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重磅!金融监管总局发布

中国基金报  · 公众号  · 基金  · 2025-03-22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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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3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推动银行代销业务规范有序发展。《办法》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54条,包括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代销产品存续期管理等内容。其提出,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对聘请私募担任投顾提出门槛要求,且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并获得银行高管批准;不得简单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展示排序,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行为,对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管理、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等作出具体规定;强化商业银行在代销产品存续期应尽的义务。

在合作机构管理和产品准入管理方面,《办法》从合作机构的准入要求、退出机制、代销协议的签订程序和内容、关联交易管理、责任归属等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构,要求定期审查评估。对于实施退出的机构,要求做好存量产品客户服务。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确定合作机构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

商业银行对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

另外,《办法》规定,在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产品风险收益特征、风险评级变动情况、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督促合作机构履行主动管理责任;督促合作机构按照规定披露代销产品相关信息;持续加强客户服务,客户要求了解代销产品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告知合作机构提供的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合作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对私募担任投顾提出门槛要求

在代销产品准入方面,《办法》分类别规定了尽职调查要求。从强化风险控制角度,对部分产品在准入流程上要求商业银行相关部门综合评估,并获得银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代销产品实行准入制管理,根据客群类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等因素,明确代销产品准入标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代销产品的尽职调查和审批制度。

其中,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尽职调查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结构、投资标的、投资策略、投资管理团队、风险管控措施、本产品或者同类产品过往业绩水平等因素。对保险产品的尽职调查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类型、产品保障责任、保单利益水平等因素。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在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准入审查时,如该产品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商业银行应当由代销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获得本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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