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新能源网消息:
9月25日,*ST猛狮发布“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在该公告中,*ST猛狮与宜城市人民政府的投资事项纠纷包含其中。前者向后者索赔近12.95亿。
公告称,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与宜城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新能源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5GWH 电池项目合同书》《共建新能源基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5GWH 电池项目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筹集 30 亿元用于项目建设,双方按 1:1 比例到位资金。协议签署后,公司已出资数亿元,宜城市人民政府自始至终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湖北猛狮年产 5GWH 电池项目最终未能投产,且被宜城市人民法院强行宣告破产。
公司已于 2020 年 9月 2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司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 0684 民破 3号之六),湖北猛狮清算组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多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认为《湖北猛狮资产处置及盘活方案》不具有可执行性,其请求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该破产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湖北猛狮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予以认可。公司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异议书》,恳请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 0684 民破 3 号之六)。
《共建新能源基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除本协议签订前已签订的协议外,宜城市人民政府未经公司同意,不再安排其他投资人在宜城投资、开发、建设光伏和风电项目。被告方违反协议的排他性约定,安排了除公司外的其他投资人在宜城市投资、开发、建设光伏和风电项目,且在《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5GWH电池项目合同书》生效期间,又与上海领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 公司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0 年 9 月 23日收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公司诉宜城市人民政府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立案,案号为(2020)鄂 06 行初 154 号。
*ST猛狮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宜城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其在《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5GWH 电池项目合同书》中的筹措资金义务属于违反行政协议的行为。(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投入12 亿元,按照
法律规定政府严重违约,
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 6 亿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原告损失 69,470.0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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