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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延胜 | 2023年的秦汉史研究

史学研究  · 公众号  ·  · 2024-10-05 08:58

正文

2023年的秦汉史研究

袁延胜

作者简介: 袁延胜,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文章原刊:《中国史研究动态》2024年第3期。

得益于新出简牍资料的公布,2023年秦汉史研究继续保持往年的活力,成果丰硕。本年度出版秦汉史著作80余部。重要者如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帝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贾丽英《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身份秩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张荣强《从户版到纸籍:战国至唐代户籍制度考论》(科学出版社)、朱腾《六合为家:简牍所见秦县治理研究》(中西书局)、蔡万进主编《里耶秦简编年考证(第一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张俊民《马圈湾汉简整理与研究》(甘肃教育出版社)、高荣《简牍与秦汉邮驿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陈侃理主编《重写秦汉史:出土文献的视野》(上海古籍出版社)、郭伟涛《边塞、交通与文书:肩水金关汉简研究续编》(上海古籍出版社)等,在利用简牍新资料的基础上,对秦汉史的相关专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论著出版的同时,简牍资料公布进程加快,共有6批简牍公布:《悬泉汉简(叁)》(中西书局)、《睡虎地西汉简牍〔壹〕质日》(中西书局)、《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柒)(捌)》(中西书局)、《益阳兔子山七号井西汉简牍》(上海古籍出版社)、《北京大学藏秦简牍(全五册)》(上海古籍出版社)、《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选粹》(岳麓书社)。这批新资料的公布,必将推动秦汉史研究的持续深入。除论文集外,本年度各种学术期刊、集刊共发表论文900余篇,现择要分述如下。


政治、制度与法律史研究





政治史是史学研究的重要议题。本年度主要围绕政治人物和政治现象展开。重大的历史转型总是与重要的政治人物密切关联,汉文帝解决功臣和诸侯问题的政治措施、光武帝构造身份合法化的阶段性变化及其政治文化观念,引起学者的探讨。安子毓《汉文帝前期政局探微》(《中国史研究》第1期)分析了汉初文帝时期的政局,认为文帝通过政治、军事手段初步解决了功臣与诸侯坐大的问题,最终从制度上为“文景之治”奠定了较为稳固的政治基础。马孟龙《汉初侯国制度创立新论》(《历史研究》第2期)认为西汉初年的列侯制度继承自秦,列侯属军功食邑贵族,仅有“食邑”而无“侯国”。汉文帝二年始创侯国制度,列侯在封地拥有朝廷官制、宫禁宿卫、军队、宗庙与社稷,正式跻身“诸侯”之列。这是西汉军功爵制、封建制度的重要变革。汉文帝名义上提升列侯身分地位,实质是借“诸侯治民”原则,让列侯前往侯国就封,从而瓦解盘踞长安的功臣集团。王尔《从附庸更始到圣人受命:刘秀集团的崛起及其合法性身份的择定》(《中华文史论丛》第2期)认为刘秀自南阳起义,至河北建立东汉帝业,南北转移是刘秀集团崛起的必经之路,也是其自我身份合法化的确立之途。张梦晗《秦及汉初外戚的政治平衡作用》(《古代文明》第2期)认为外戚在秦及汉初的政治格局中有其特殊作用与影响。秦外戚势力的式微,是秦在建立大一统帝国的新格局下对外戚进行打压的结果。至于汉初吕氏外戚的勃兴,则与“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主动回归功臣与亲戚并重的发展路线有关。白坤《后妃吏化与天子之制——汉代后妃建制探微》(《古代文明》第1期)认为汉代后妃建制的变革经历了汉武帝到王莽时期、王莽到东汉时期两个阶段,汉代后妃的政治身份从全面吏化到彻底成为皇帝臣妾,这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汉代皇帝至上政治身份的形成。汉昭帝时期的盐铁会议是汉代历史上一次重要事件,对于盐铁会议贤良、文学的参会人数与察举制的关系,以及盐铁会议后贤良、文学的职官授予情况,有学者进行了细致探讨,深化了对昭帝朝政治史的认识。杨勇《汉代察举郡国人数分布探微——以贤良、文学与孝廉科为中心》(《中国史研究》第4期)通过盐铁会议举贤良、文学“六十余人”的郡国人数分布及察举人数在郡国分布的变化,探讨了汉代察举制的变迁;他的《盐铁会议贤良、文学去向及参会者考略》(《文史》第1辑)指出盐铁会议后的贤良、文学获得授官,位列大夫,秩比在六百石以上,儒者加入官僚队伍推进了汉代政治与儒学的联系。此外,秦始皇出巡的路线问题也因讨论睡虎地秦简《编年纪》中两处“今”字的含义而被提出来。李洪财《〈编年记〉与秦始皇过安陆之辨》(《中国史研究》第2期)》认为睡虎地秦简《编年纪》中“今”与“今上”没有关系,“今过安陆”只是私事记录,与秦始皇东巡无关,秦始皇二十八年出行并未经过安陆。


礼制研究围绕汉简《朝律》《祠律》和汉文帝礼制改革等展开。汉初,叔孙通制定礼仪,但其具体内容已不可知。胡家草场《朝律》较全面地记录了汉文帝时期的朝见过程及仪式,部分还原了史书缺载的叔孙通所制朝仪的细节,同时为我们考察高祖至文帝时期礼仪与官制的变迁提供了新资料。熊佳晖《胡家草场汉简〈朝律〉所见文帝时期的朝仪与职官》(《江汉考古》第2期)分析了文帝时期朝仪时百官、诸侯的站位,认为站位的变化反应了职官功能与地位的变革,蕴含了文帝抑制王国的政治意图。该文深化了对文帝时期政局的认识。胡家草场《祠律》关于祠具细节的记载,推动了汉文帝时期祭祀制度的研究。鲁家亮《胡家草场汉简所见汉代的祠具》(《江汉考古》第2期)考证了汉文帝前元十三年之后,太牢礼仪所使用的各类祠品。通过祠具物品种类和数量的调整,体现了祭祀礼仪的等级化差异,这可能与文帝时祭祀制度变革相关。对于汉初国家最高祭天礼——雍畤祭祀,学界还没有专门考察。李兆宇《汉文帝改革雍郊礼考》(《史林》第1期)认为汉文帝于前元十五年对雍畤祭祀进行了改革,改革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将祭祀时间更改为“夏四月”,二是将祭祀中的瘗埋仪式改为燔燎仪式。汉文帝雍郊礼改革的研究,推进了我们对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祭天礼仪早期建构过程的理解和认识。秦汉宗庙形制和陵园制度是礼制的重要内容,学者利用考古资料进行了探讨。梁云等《论周至汉代宗庙形制的转变》(《故宫博物院院刊》第3期)在考古发现的基础上,探讨了周至汉代宗庙形制的转变、西汉宗庙形制的来源等问题。认为秦代西汉宗庙形制源于秦代明堂(极庙),而明堂的出现,是战国时期月令明堂思想发展、成熟的结果。李银德《西汉诸侯王墓园邑制度的几个问题——以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为中心》(《考古》第4期)根据走马楼的相关简文、长沙国及其他诸侯王国既往发现的有关资料,论述西汉诸侯王墓园邑,即冢园、园邑、寝园和园庙的相关制度。两文深化了我们对秦汉宗庙形制和陵园制度的认识。


政治制度研究集中于官制、爵制。官制史研究方面,学者从帝制创建早期秦郡行政运作和“属所”的特性角度入手,对“执法”与秦郡的关系进行了讨论。


高佳莉、王彦辉《秦简所见“执法”新考与秦郡行政》(《社会科学》第11期)认为岳麓秦简所见的“执法”并非独立机构和官称,应为中央与地方部分行政官员的统称。“执法”与“二千石官”有密切联系,在中央包括内史、御史、廷尉等官员,负责处理中县道及全国的相关事务;在地方则指郡守与郡尉,负责新置“郡县道”下的各类政务。以上长官与其属吏组成了“执法官”,亦即广义上的“执法”。中央执法与郡执法的存在,显示了郡县制推行到全国后国家权力对地方行政的支配与限制。陈伟《秦简牍“执法”新诠——兼论秦郡的评价》(《武汉大学学报》第6期)认为郡执法实即郡守,中县道区域内史、廷尉、中尉各自掌管行政、司法和官吏的考核、任免,可能分别被称为“属所执法”“狱属所执法”和“上功所执法”,“朝廷执法”是内史地区和中央官署的各种属所执法。秦郡与西汉早期的郡制应大致相当。两文深化了对秦代政治制度尤其郡县制的认识。中尉是汉初的重要职官,其职责和地位的变化涉及“三公九卿”制度。安子毓《汉初北军归属考——兼论“三公九卿”说之源起》(《齐鲁学刊》第3期)认为西汉北军初设之时,掌北军者并非中尉,而为太尉。惠帝时所设之太尉,本为中尉之尊号。文帝即位后设卫将军侵夺太尉掌北军之权,后复以中尉代卫将军。从掌北军这一核心职权来看,以上三个职位实为一体,迭代相继。爵制方面,苏俊林《论秦汉二十等爵制的终结》(《史学月刊》第9期)认为普赐民爵、爵位买卖导致的爵制轻滥,并不对二十等爵制造成根本性影响。司马氏掌权后推行占田制并与爵制脱钩,正式宣告了秦汉二十等爵制的终结。罗昭善《岳麓秦简所见秦代“冗爵”制度考论》(《古代文明》第1期)认为秦代的“冗爵”是指官府征发冗者时约定冗作期限,冗日期满后授予的爵位,它与军功爵存在同样的效力。“冗爵”与军功爵的授予与管理,应属同一系统。秦代“冗爵”的相关研究,拓宽了我们对秦代爵制的认识。


行政制度与文书行政仍是本年度的热点。得益于新出土简牍、封泥,行政制度研究集中于县级基层行政。孙闻博《新见封泥与秦县印制变迁》(《社会科学》第3期)利用新见封泥探讨了秦印称演变及其背景、秦官印之类别形制及吏员印与官署印的关系。该文深化了对秦基层用印制度的研究。沈刚《秦汉县级诸官的流变:以出土文献为中心的讨论》(《社会科学》第1期)认为秦汉县级诸官系统的基本职责是保障行政运转。秦代诸官体系在汉代依然存在,但其生产功能弱化,机构和吏员减省,一些服务类职官地位上升。该文对县级诸官系统在秦汉时期流变的研究,有助于深化我们对秦、汉时期职官设置及其职能变化的认识。黄浩波、熊北生《睡虎地汉简〈质日〉所见吏员任职情况》(《江汉考古》第2期)通过睡虎地汉简《质日》中记载的越人的任官经历,增进了对质日类文献记录形式与西汉早期县内官署及乡亭吏员任职情形的认识。徐畅《从长沙出土“君教”简牍文书看东汉三国县级长吏的徭使》(《出土文献》第4期)通过梳理君教文书的相关注记,探讨了东汉至三国长沙临湘地方县级长吏从事外务而徭使的案例,发现长官长久滞留在官署以外的情况少见。长官如不在署,往往实行他吏代理制。这两文从实例出发,探讨了吏员的任职和工作状态。文书制度方面,本年度对文书的传达、公务用券、“质日”文书、随葬简牍计类公文书等进行了探讨,深化了对文书种类和功能的认识。杨振红《从新出秦简看秦王朝皇帝“制书”传达制度——以“御史问直络帬程书”为中心》(《社会科学战线》第12期)认为皇帝“制书”是秦汉时期最高级别的公文书,制书属“急书”“恒署书”,需“以邮行”,即由邮人传递。制书等重要、紧急文书若要全面传达至郡县,一般采取“以邮行”和“以次传”相结合的方式。李迎春《悬泉汉简与汉代文书行政研究的新进步——以公务用券和简牍官文书体系为中心》(《出土文献》第2期)指出悬泉置遗址出土官文书中公务用券等占比较高,这对汉代官文书制度和文书行政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吴雪飞《秦汉“质日”性质再探》(《史林》第4期)认为秦汉的“质日”不是历谱、历日或个人日记,而是具有特定功能的行政文书。贾丽英《汉代随葬简牍计类公文书相关问题探析》(《中国史研究》第3期)认为汉代随葬简牍文书中的计类文书在性质上属于冥世文书,表达了墓主希望在地下世界可以继续掌治一方,过上富足显贵生活的愿望。随葬简牍计类文书为抄本,抄录未必完整、数据未必准确、准备未必十分用心,但抄录时必有所据,其珍贵的史料价值不容忽视。以上几篇对文书种类和性质的研究,有利于进一步认识秦汉文书行政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本年度法律史的研究成果颇丰。重点有二,一是依据胡家草场汉律,从宏观的角度思考秦汉法典体系和汉文帝的刑期改革。孟彦弘《汉律的分级与分类——再论秦汉法典的体系》(《学术月刊》第9期)分析胡家草场M12出土律篇后认为汉律不存在所谓“二级分类”。律名所反映出的分类,不具有国家立法分类的意义,只是从事司法实务者为存放、寻检律令等便利所作的标识和区分。李天虹《汉文帝刑期改革——〈汉书·刑法志〉所载规定刑期文本与胡家草场汉律对读》(《江汉考古 》第2期)认为胡家草场汉律是汉文帝十三年刑制改革之后的文本。《刑法志》的记载和胡家草场汉律差别较大,清晰显现出律对诏令的调整、细化和补充。二是对具体律名、律文的深入考辨。杨振红《五一广场简谢豫言考实雷旦诉书佐张董索贿案假期书补论——兼论“爰书”》(《史学集刊》第2期)认为临湘县右仓曹史谢豫上言县廷请求延长雷旦诉张董案侦查期限的文书,构件基本完整,很好地呈现了东汉时期县基层行政文书的基本格式和立案司法程序。汉代的“爰书”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的诉讼法律文书。张昊永《汉代“殊死”新考》(《文史》第4辑)认为作为罪等的“殊死”与“大逆”等罪名区别明显。汉代“殊死”主要对应“腰斩”和“枭首”两种死刑。邹水杰《秦汉时期的“命罪”及其管理模式探析》(《社会科学》第7期)认为“命”与“出会”是一组相对的概念,是地方官府针对轻重不同的罪犯逃亡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秦及西汉时期,针对重罪逃犯,治狱吏要缺席论定“命罪”,使之成为“命者”。县廷治狱吏制作“命者”的“命籍”,并汇总成《命簿》,《命簿》需要上计接受郡国考课。


本年度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史研究的突出特点,一是对重要的政治人物、政治制度进行重新思考和认识,如对汉文帝时期的政局、侯国制度、刑罚改革、礼制改革等进行的研究,深化了我们对秦汉历史发展脉络的认识。二是结合简牍,对已有的职官、律名、律文等进行考辨,深化了制度史和法律史的研究。总体来看,简牍、印玺等新资料推动相关问题的研究。但如何熟读历史文献,在文献记载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也是研究政治史和制度史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方面。


经济、社会与科技史研究






户籍、赋役问题仍是秦汉经济史研究的重点。在户籍研究方面,一是对汉晋户籍判断标准的讨论。韩树峰、郭慧琼《汉晋户籍文书的判断标准》(《中国史研究》第4期)认为记载户口信息及著录“某年籍”并不一定是户籍,首位家庭成员标注为“户人”或“户主”,这是汉晋户籍必不可少的要件。汉晋户口类资料中,哪些属于户籍、户籍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此文给出了很好的思路和判断标准。二是对奴婢是否被算作户内人口并被统计到全国的人口总数之中的讨论。连先用《秦汉、孙吴私奴婢户籍问题再议——以简牍资料为中心》(《古代文明》第3期)认为秦汉魏晋时期官府所统计的各户以至全国的总人数中均包括私奴婢在内。私奴婢从一开始便具有人的身份,而且还需承担一定的国家赋役。三是对秦“新黔首”户籍管理的探讨。吴方基《新出秦简与秦代“新黔首”户籍管理》(《学术探索》第3期)认为从法律上,“新黔首”可界定为“新地”六国遗民符合条件重新登记户籍者。在赋役研究方面,主要围绕田租、户赋、算卒、甲卒等问题展开。田税研究方面,本年度的重要进展是对秦汉田租征收谷物的形态及计量体系的研究。代国玺《秦及汉初田租征收和计量问题新探》(《历史研究》第3期)指出秦及汉初田租征收中的“禾稼”应指禾穗而非全禾或禾的子实。秦及汉初根据谷物形态与种类,制定不同的计量标准,创制出“四大一小”谷物计量体系,以便田租的征收。这一时期田租类型属于典型的分成租。本年度赋税研究的新进展表现在对户赋的关注上。朱圣明《秦至汉初户赋再考察——兼论复合型赋税的存在与分化》(《中国经济史研究》第3期)认为秦到汉初,户赋由对“户”征收税赋之统称演变为五月户出钱之专称。复合型赋税随秦至汉初越来越明确化的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的两立而分化,分化出的各税种又以不同形式充实着既有的赋税体系。小林文治《秦代两种“赋”的性质及其地域性》(《史学月刊》第7期)指出秦代的赋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律令中有规定的、由县管理而课以民众的“户赋”;二是郡课以县官府的“赋”。本年度在徭役制度研究方面,主要围绕徭役的称谓及其含义展开。徐媛、晋文《“筭卒”辨析:东牌楼东汉户籍简新探》(《中国农史》第6期)认为汉代“筭卒”即“筭甲卒”,汉代“筭卒”主要是统计需承担徭役的成年男子数。臧知非《汉代事役结构及其实现方式——以堂邑〈要具簿〉〈逋簿〉为中心》(《中国史研究》第2期)认为“事”是人地合一条件下农民受田于国所伴随徭役义务的制度称谓,内容复杂。《逋簿》中已收钱和未收钱的统计簿是汉代事役货币化的真实记录。冉艳红《典、老选任与秦代国家统治的赋役逻辑——岳麓秦简〈尉卒律〉“置典老”条试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3期)指出,秦代典、老的选任标准首要考虑的是让更多民众承担徭役,反映出国家将统治成本向民众转移的现象。


除了赋役研究,对秦汉粮食计量制度、“平价”制及物资付受制度的讨论也值得关注。代国玺《再论秦汉的粮食计量制度——以“斗”“升”为中心》(《史学月刊》第5期)指出斗、升和石一样亦有大小之分;量稻、量粟、量麦皆有专用的大量,量米则用标准量器。张亚伟《秦汉国家治理体系下的“平贾”制》(《史学月刊》第7期)指出秦汉间地方“平贾”制定机构随着地方行政重心的变化,由县转移到郡;中央“平贾”制定机构随着国家对物价干预的深入,由长安扩展到洛阳、邯郸等城市。张以静《秦代物资付受制度研究——从里耶秦简“义陵调库县用”文书的释读说起》(《古代文明》第3期)认为秦代县级官府依据不同的现实需求,建立多元化的物资付受方式。


本年度的社会史主要聚焦于四个方面,一是对社会现象和社会风俗的研究。张越、王尔:《东汉社会的请托风气及反思——情、法之间的政治博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第9期)认为请托行为构成了官员之间互利互庇的关系网络,蔓延至官僚系统的各个层级,形成以情代法、以私御公的官场风气。清廉士人虽检举、揭发请托行为,却始终难以将之根除,反映了东汉请托政治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张梦晗《秦及西汉前期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之风探析——以简牍材料为中心》(《民俗研究》第4期)指出秦及西汉前期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的风气颇盛,无论是权贵还是平民,均存在畜养未成年奴婢的现象。蒋晓亮《东汉官僚士人的会葬和行丧——关系建构与秩序文化》(《中华文史论丛》第2期)以制度与个体能动性之间的互动为视角,指出东汉时代的官僚士人以会葬和行丧为纽带,形成了一套行为和观念认同的逻辑秩序,形成独特的官僚社会文化面貌。二是对乡村聚落及社会的关注。马新《试论战国秦汉时期的村落结构》(《中国史研究》第3期)认为战国秦汉之村落由早期村落演化而来,但无论是村落空间结构、社会结构还是信仰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战国秦汉村落既是“生死相恤,坟墓相从”的居住共同体,又是“守望相助,百姓亲睦”的生活共同体,还是“四邻并结”“倾盖社场”的信仰共同体。符奎《环境与社会的互动:从新出简牍看东汉基层社会聚落》(《社会科学》第3期)认为东汉乡里社会的权力体系和治理结构仍然是一元化的,但环境与社会互动导致的聚落形态多样化,使基层社会人地关系更加复杂,社会治理难度有所增加。该文从地理环境与聚落形成的角度,研究了东汉时期长沙郡临湘县及其周边地区聚落形态特征与乡里社会的权力体系结构等问题,较有新意。三是对家庭和各类人群的关注。薛洪波《〈先令券书〉所见汉代家庭财产秩序的建构》(《古代文明》第1期)认为《先令券书》的主人是妪之嫡长子“子真”。遗嘱继承不仅关涉到家庭财产的再分配,且与户籍制度、财产登记制度等密切相关。王佳《再谈秦汉简牍中的“隶”》(《江汉考古》第1期 )指出秦汉时期的“隶”多是由破产贫民自动投附于他户而成,其身份和地位在秦汉人眼中低于自由民而高于奴婢。四是对日常生活的关注。王子今《汉代的“酒池”“酒泉”“酒河”》(《西北大学学报》第6期)认为汉代众多与“酒”有关的材料,反映出在汉代社会生活中,酒的普遍消费影响了汉人物质与精神文化等方面。宋艳萍《秦汉时人视阈中的犬》(《古代文明》第2期)对汉代犬的种类和功用加以细致梳理,揭示了犬在秦汉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对政治、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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