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
为提高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公信力,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制订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并在营业场所公示其工商执照、资质(备案)证书及会员证书、从业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及照片等),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价。
第二条经纪机构规范履行代理和居间义务,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不做虚假承诺及有违职业操守和道德的行为。估价机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弄虚作假,不低估或者高估,不误导客户。
第三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履行行业规范和本公约条款。
协会成员之间不准套取房源、撬单、撬客、相互诋毁、挖取经纪人、降低佣金抢客等不利于行业规范的行为
,本着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合法竞争,坚决杜绝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经纪、咨询、估价等业务,抵制有损其他机构及整个行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承诺按法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中介服务及评估费,开具有效发票并依法纳税。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服务中不索要或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
因中介机构的责任,致使交易不成的不收中介服务、评估费。
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证经纪代理和估价的房屋证件齐全、资料真实、手续完备。不承揽国家法律禁止转移、买卖、租赁、抵押的房地产业务。
第六条自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任何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不对客户进行电话、短信或其他行为的骚扰。
第七条严格遵守房地产主管部门关于规范交易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不挪用、不占用客户交易资金。
第八条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制度,增强行业自律意识,坚持行业挂牌服务,持证上岗,严格遵守经纪人、估价师执业签字制度,不聘用被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处罚禁业的违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业务。
第九条重视企业内部规范管理,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认真接待和处理客户提出的问题和投诉,及时回复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