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多则行政处罚信息,5家药企
因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而被处罚
。
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生产现场及文件管理
存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当事人:
天津市永康制药有限公司
2020年当事人存在未遵守《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6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当事人:
天津康乐产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存在5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项目的缺陷项
:1、原辅料库房内包材货物多,码放空间相对不足,离墙过近,无法确保有序存放;2、药用成品库内相应的温湿度表无状态标识;3、成品留样柜中存放玻璃容器等非成品留样物品;4、坎离砂批生产记录混合操作标准和相关生产工艺规程描述内容不一致;5、自2014年12月份以后,该企业存在设备改造和关键人员变更,但至今未进行工艺的再验证。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当事人:
天津市华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当事人存在
7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项目的缺陷项
,缺陷项如下:(一)你公司某编号电子天平未粘贴状态校验标识;(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仪器计量方面存在问题;(三)检查中发现**缺少标准物质证书;(四)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增加**的供应商,但是该公司未按照公司的变更控制管理规程对该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五)检查中发现批生产记录存在以下问题;(六)检查中发现生产车间充装设备缺少编号和状态标识;(七)检查中发现车间用于消毒的紫外灯未建立使用、维护、更换的管理规程。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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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存在
6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项目的缺陷项
:1、部分记录填写不规范;2、部分人员操作不规范,如替米沙坦片压片工序在压片片重称量时,操作人员未等天平读数稳定后再读数;3、该企业生产车间称量间、气闸间二功能间的回风口处的过滤棉清洗后未干即使用;4、该企业生产车间易产尘车间除尘设施除尘效果不佳;5、该企业生产车间包装车间二(检查时为静态)存放有包装后的成品,未独立设计成品暂存区;6、该企业《替米沙坦片2019年产品质量报告》中,未对制粒工序收率超趋势情况进行分析。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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