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节选自《刑法的悖论》罗翔
法律:法不容情,又法中有情
两名女性因为逃离家暴犯下“重婚罪”,引发广泛关注。2022年3月和5月,67岁的杨某和47岁的潘某英因触犯重婚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四个月。两人均来自农村,文化程度不高,长期被酗酒的丈夫殴打虐待,她们选择了逃跑。
杨某后与杜某相识,2010年1月19日,杨某又用名字、出生年份都修改过的假身份信息与杜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潘某也有相似境遇,她在2002年离家出走,遇到全某。全某在明知潘某英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案件的判决从法律逻辑上来说似乎没有问题,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婚加法律婚,或法律婚加事实婚,都符合重婚罪的定罪要件。法院同时还拒绝了检察机关判处缓刑的建议,理由是有再犯罪的危险。
的确,适用缓刑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估计认为两人在缓刑期间大概率还是会和现任丈夫生活在一起,继续重婚犯罪行为,所以不宜判处缓刑。
这两个案件判得对吗?对,也不对。冰冷的法律逻辑需要考虑人类的情感吗?需要,又不需要。
这就是一个悖论性的回答。
一、法律与道德:一场古老的争论
中国古代有儒法之争,主要涉及的也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儒家认为道德是可以影响法律的,但是法家认为道德绝对不能干涉法律,法不容情。商鞅认为:“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法度已经确定,就不应该用所谓仁义道德的空谈来破坏法度。商鞅就认为儒家所说的仁义道德非常的虚伪,本来都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换,偏偏要披上仁义的幌子。在他看来,真小人远比伪君子要好。
商鞅主张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仁义、贞廉、非兵和羞战这些所谓的美德都属于要彻底清除的六害(“六虱”)。所以商鞅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半毛钱关系,法律本来就是立法者的命令,民众只能无条件地服从。法律不能被议论,既不能批评,也不能表扬,只能服从。商鞅变法时,当时有很多人反对,甚至太子也带头犯法,商鞅直接重拳出击,对太子老师处重刑。秦人听说此事后,只能遵守新法。新法施行十年,效果出来了,秦国秩序大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当初那些批评新法的人又来说新法的好处,“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商鞅认为这些人都是乱法的刁民,“此皆乱化之民也。”将他们全部流放到边疆,“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所以老百姓也就不敢再议论法律了。
但孔子却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政令治理百姓,用刑法整顿民众,人们只求能免于犯罪受惩罚,却无廉耻之心;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民众,人们不仅会有羞耻之心,且有归服之心。
法家的强调“刑名”,律法与名实相符,大致相当于后世的演绎逻辑,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比如西汉的法律规定,殴伤父亲者枭首。结果张三的父亲与他人斗殴,张三用木棍去打他人,不料却误伤其父。按照法家的观点,那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处张三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