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改革后,公立医院将创新管理体制,优化队伍结构,建立起符合体现岗位绩效和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人事薪酬制度。
按照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逐步取消医院院长行政级别,实行医院院长聘任制,由同级医管会聘任,聘期为每届4—5年,连聘不得超过2届。推进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经同级医管会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一律不得在公立医院兼职。医院中层干部由院长聘任。
医院将自行组织实施竞聘定岗。对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长期聘用。聘用合同应作为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规范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等制度。对医院紧缺和高层次人才,可由医院按照相关条件要求,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
在保障医院正常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立医院合理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指特殊岗位津贴)构成。工资总额与服务质量、数量,与医疗服务收入(不包括药品、耗材、大型医学设备检查收入)占医院总收入比重挂钩,与控制基本医保费用增长挂钩,与控制医院资产负债率挂钩。
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院长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收入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平均收入保持合理关系,院长年薪总量原则上是本单位职工人均年收入的1—3倍,由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院长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根据考核结果,由财政部门安排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