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特许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特许经营合同虽未履行完毕但合同约定的返还条件成就的,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返还保证金(押金)及被特许人未使用的部分特许经营资源所对应的加盟金。
一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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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民初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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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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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终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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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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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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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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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海超、毛向荣、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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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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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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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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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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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荆门心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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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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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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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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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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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沃尔得公司支付月度特许权使用费71631元以及迟延履行滞纳金30000元,共计101631元;
二、心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沃尔得公司返还《新中心开业指导手册》、《新中心装修手册》、《中心主任管理操作手册》、《市场操作手册》、《市场活动方案指导手册》、《课程顾问操作手册》、《教学管理操作手册》、《DEM0体验课操作手册》、《人事行政操作手册》、《员工手册》、《财务操作手册》各1套;
三、沃尔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心柯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元以及加盟金111350元,共计161350元;
四、驳回沃尔得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心柯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六、驳回赵丽娜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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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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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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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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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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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民终1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虞承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占春,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荆门心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龙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丽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得公司)因与上诉人荆门心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柯公司)、被上诉人赵丽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8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沃尔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和梅占春、上诉人心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丽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尔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四项,依法改判,驳回心柯公司和赵丽娜的全部反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心柯公司和赵丽娜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关于加盟金应予返还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心柯公司和赵丽娜缴纳的全部加盟金共计17万元(人民币,下同)已经获得沃尔得公司给付的完整对价,即获得加盟资格及接触沃尔得公司特许经营资源的资格。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心柯公司和赵丽娜违约导致沃尔得公司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该加盟金不应当再行退还。退一步讲,在心柯公司注册前,其已在实际使用沃尔得公司商标等特许经营资源,故计算加盟使用期间的起点也应以合同起始日2013年3月7日起算。2、一审判决认定心柯公司和赵丽娜不构成重大违约错误,心柯公司和赵丽娜应当向沃尔得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诉争《特许加盟协议》第9.2条明确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如有违反即构成重大违约,在诉争《特许加盟协议》解除后,心柯公司和赵丽娜仍实际开展教育培训业务,故应当支付违约金20万元。3、关于保证金是否应当退还的问题,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保证金的本质是担保心柯公司和赵丽娜积极履行加盟协议,是单向缴纳且单向担保,而不是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的担保。4、关于合同主体的问题,一审未对事实进行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在赵丽娜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赵丽娜成立的公司作为过渡性实体,不应视为相关权利义务已转移。
心柯公司和赵丽娜共同辩称,1、关于加盟金返还问题,双方加盟协议已经终止,尚未履行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并且,心柯公司未缴纳月度特许权费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沃尔得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但《特许加盟协议》的内容就是从事英语教育培训,故该协议无效。2、沃尔得公司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至少应当有两个直营店,且该直营店经营应当超过一年,但沃尔得公司根本无法满足上述法定条件。3、沃尔得公司故意隐瞒其公司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网店投资预算等重要信息,导致心柯公司在签订加盟协议前对该行业研判不足,出现年年亏损。4、沃尔得公司未履行加盟协议约定的持续服务义务。5、关于计算加盟金日期问题,一审判决认定加盟金起始时间从心柯学校开业开始计算,符合双方的约定。6、关于沃尔得公司提到的重大违约条款问题,赵丽娜组建心柯学校后,加盟协议的权利义务已转移至心柯公司,对赵丽娜不再有约束力。7、关于保证金的问题,双方约定的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
心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心柯公司无须支付月度特许权费及延迟履行滞纳金,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沃尔得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沃尔得公司在签订加盟协议后没有按约为心柯公司提供持续服务,其行为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过错明显,心柯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月度特许权费。正因为沃尔得公司违约在先,心柯公司享有后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月度特许权费。2、本案即使认定心柯公司拖欠了月度特许权费,沃尔得公司主张2015年2月5日合同解除之后的月度特许权费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沃尔得公司违约在先,过错明显,心柯公司未支付月度特许权费的行为不属于延迟付款,不应支付延迟履行滞纳金。即便支付,一审判决的滞纳金也过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整为按每天0.0259%—0.0299%标准计算。
沃尔得公司辩称,1、心柯公司认为沃尔得公司未提供持续服务与事实不符。沃尔得公司签订加盟协议后一直依约提供服务,至本案合同解除之日,沃尔得公司有权向心柯公司和赵丽娜收取加盟协议约定的加盟费用,并且不存在违约的情形。2、关于月度特许权费,沃尔得公司对一审判决中认定以实际使用期间为依据进行计算的方式不持异议。3、由于心柯公司及赵丽娜拖欠月度特许权费,依约应向沃尔得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沃尔得公司对一审酌减后的滞纳金不持异议。
沃尔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心柯公司、赵丽娜共同支付给沃尔得公司月度特许权费71631元(计算至2015年4月7日止)、违约金20万元及迟延履行滞纳金62513元(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止),共计334144元,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千分之三标准支付迟延滞纳金至实际支付时止;2、判令心柯公司、赵丽娜共同返还操作手册、各类与授权经营有关的资料和文件;3、本案诉讼费用由心柯公司、赵丽娜共同负担。
心柯公司和赵丽娜共同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沃尔得公司一次性返还给心柯公司、赵丽娜保证金5万元、特许权加盟金17万元、月度特许权费52500元;2、由沃尔得公司负担反诉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沃尔得公司成立于2006年,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商务咨询(除中介),非等级室内装潢,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中介、家教)。2008年10月21日,沃尔得公司作为注册人取得了第4597220号“沃尔得”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18年10月20日。2008年12月28日及2009年5月21日,陈惠作为注册代表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分别取得第4674450号鹰博士头型图形商标及第4674433号“W0RLD”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分别至2018年12月27日及2019年5月20日,共有商标所有人为胡洪军。前述三枚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幼儿园,图书出版、俱乐部服务,节目制作等。2009年6月28日,胡洪军、陈惠与沃尔得公司签订《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一份,许可沃尔得公司按商标注册证核定的服务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独占性使用第4674450号及第4674433号商标,并有权在合同期限及许可使用的地域内再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商标;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2013年3月27日,沃尔得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了第4674450号注册商标。2014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了第4674433号注册商标转让申请,转让人为陈惠,受让人为沃尔得公司。2010年8月9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沪商特备字2010年第16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证明》一份,对沃尔得公司进行商业特许经营予以备案。经该委员会审核,沃尔得公司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符合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2013年3月7日,沃尔得公司(甲方)与赵丽娜(乙方)签订《特许加盟协议》一份,载明:甲方下辖在中国各城市独家开办的具有办学资质的英语培训学校,已开发出并且将继续完善一种全面完整的外语教学方法体系,即“沃尔得外语多元学习法”及一种全面完整的特许经营和管理体系,乙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利用甲方的管理、经营和教育体系(即沃尔得外语多元特许经营和管理体系),并且利用甲方拥有的商标、商号、标识语、相关资料和方法;甲方将经营的权利和特许权授予乙方在湖北省荆门市设立由乙方100%控股的沃尔得少儿英语语言培训中心。新中心开业前期,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服务支持:公司网站、企业邮箱、网络办公系统、教学软件、在线订课系统、MIS系统的安装操作;教学技术、方法和产品的展示与培训;帮助乙方招聘教学主管、外教人员等;提供中心主任及中心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技能培训。新中心开业后的营运期,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持续性的服务支持:咨询和培训服务、营运支持服务、中心回访服务、总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各中心相关部门交流学习、组织各部门进行各中心运营巡视;根据乙方的需要,甲方向乙方提供广告、促销、推广等资料的设计指导及样本;甲方提供的培训服务,乙方应当承担受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受训人员的工资,如乙方要求甲方派遣专业培训人员给予后期培训,乙方应承担支付培训师的交通费及商务型酒店的住宿费,并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报销差旅补贴费用,如乙方未履行按期支付,每日应支付甲方未支付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上限不超过未支付总额)。
《特许加盟协议》的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并且持续实施至乙方学校开业之日起五年结束,除非根据协议的其他规定而提前终止。乙方需于签署正式《特许加盟协议》时向甲方一次性交付5万元作为保证金,在《特许加盟协议》到期后扣除乙方按《特许加盟协议》规定应付给沃尔得公司的款项,该保证金可以退还(不计利息);乙方应在《特许加盟协议》签订后3日内(法定假日除外)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五年的特许权加盟金17万元,以此作为履行本协议的条件;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月度特许权费,且月度特许权费须提前支付。自开业(试营业即开业/对外营业即开业)之日起至协议终止,乙方应在每个月二十五日前按固定每月7000元向甲方支付月度特许权费(为体现甲方对乙方开业前期的支持,甲方同意免除乙方学校开业前三个月的月度特许权费),除非本协议另有不同约定,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此类月度特许权费均不退还。如果乙方未履行按期支付,每日应支付甲方未支付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上限不超过未支付总额);甲方在协议期内应协助乙方选择语言中心运营的适合地点,协助提供乙方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所需的相关参考资料,为乙方提供沃尔得外语多元学习法营运操作手册和制定指导材料。
《特许加盟协议》第10条约定了违约及终止事项。协议10.1条对重大违约及通知终止事项进行了约定,如果乙方存在10.1条约定的重大违约行为,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逾期超过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银行存款利息,超过五个工作日以上,支付每天千分之五的滞纳金)。10.2.1条对一般违约及补救事项进行了约定: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又非重大违约,甲方给予违约通知和补救的机会。10.2.2条约定,乙方应按时支付给甲方6.1-6.5条约定的费用,如果乙方未按时支付上述费用,甲方将在支付时限后3日内给予乙方违约通知,乙方须在逾期之日起10日内进行补救。如果乙方未能在违约通知起30日内补救违约通知中所述违约行为,则甲方可发出协议终止通知书,该通知在乙方收到时立即生效。此外,《特许加盟协议》另就续展、甲方的服务、乙方的陈述、承诺、责任及保证、协议到期或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权益的可转让性、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效力等事项作出了约定。另外,加盟协议第15条备注中约定,由于乙方主导运营的公司或语言中心未完成登记,先由自然人股东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公司或语言中心一经登记完成,乙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其成立的公司或语言中心。公司或语言中心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在本协议上加盖公司或语言中心公章。无论本协议是否加盖乙方主导成立的公司或语言中心的公章,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及执行。《特许加盟协议》附件1列明了知识产权清单,含注册商标及组合标志、软件(MIS系统、0A系统)、专有技术、网站使用许可、操作手册(13套)、常用电子文档(1套)、课程计划及教材、沃尔得少儿英语不时授权各学校的其他资源和权利;附件2列明了课程设置及定价清单。
2013年3月13日,赵丽娜通过中国银行,向沃尔得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汇入22万元,其中含5万元保证金、17万元特许权加盟金。之后,沃尔得公司向赵丽娜交付了新中心开业指导手册、新中心装修手册、中心主任管理操作手册、市场操作手册、市场活动方案指导手册、课程顾问操作手册、教学管理操作手册、DEM0体验课操作手册、人事行政操作手册、员工手册、财务操作手册各1套,但未交付加盟协议附件1中约定的各部门管理制度手册及外籍员工手册。另外,赵丽娜通过沃尔得公司购买了麦格劳·希尔英语教材48本。2013年4月17日,赵丽娜作为发起人注册成立心柯公司,赵丽娜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商务咨询。2015年5月5日,心柯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龙春,赵丽娜仍是心柯公司的股东。2013年3月至6月期间,沃尔得公司先后派员工海青、俞素珍等前往荆门协助赵丽娜暨心柯公司培训员工、公司前期营运指导、学校现场支持等工作。赵丽娜、心柯公司对沃尔得公司的支持、服务工作进行了书面反馈,表示满意并作了较高评价。2013年8月1日,沃尔得公司、心柯公司共同签订沃尔得少儿英语荆门学校开业确认函,确认荆门学校开业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加盟协议的起止期限变更为2013年3月7日至2018年7月15日。该确认函同时确认,心柯公司应于每月25日前支付下个月月度特许权使用费,每个月应支付7000元。心柯公司应于2013年9月25日之前向沃尔得公司支付2013年10月份月度特许权使用费;2013年10月份月度特许权使用费自2013年10月16日起算,即2013年10月份的月度特许权使用费为3500元。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月度特许权使用费共计52500元(即3500元+7000元/月×7个月=52500元)已由心柯公司支付至沃尔得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内。本案中,心柯公司、赵丽娜自认其未再向沃尔得公司支付2014年6月份及以后加盟协议履行期间的月度特许权使用费。
2014年5月19日后,沃尔得公司曾多次通过邮件催促心柯公司支付月度特许权使用费未果。2014年12月29日,沃尔得公司向心柯公司暨赵丽娜发送书面《催款函》,载明截止2014年12月29日,心柯公司仍未缴付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月度特许权使用费,共计8个月,合计56000元。要求心柯公司于2015年1月11日前将欠付的56000元月度特许权使用费汇至指定账户。若2015年1月31日前,心柯公司仍然未支付拖欠的月度特许权使用费,则沃尔得公司将终止《特许加盟协议》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心柯公司、赵丽娜的违约责任。2015年2月3日,沃尔得公司向心柯公司暨赵丽娜发送一份书面终止《特许加盟协议》通知函,称心柯公司、赵丽娜违反加盟协议约定,经催告仍然拖欠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共计8个月的月度特许权使用费56000元。沃尔得公司根据特许加盟协议第10.2.2条的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加盟协议》,申明心柯公司不再享有在荆门市经营沃尔得少儿英语语言学校的特许授权。沃尔得公司还要求心柯公司返还操作手册等文件资料、停止使用相关商标、立即补缴拖欠的特许权月度使用费56000元及滞纳金23541元。2015年2月5日,心柯公司、赵丽娜收到了终止《特许加盟协议》通知函,并在本案中确认诉争《特许加盟协议》已于2015年2月5日被解除的事实。
2015年3月25日,沃尔得公司分别向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宝分局、荆门市东宝区教育局邮寄了一份书面函,称在解除2013年3月7日的《特许加盟协议》后,心柯公司开办的沃尔得少儿英语荆门学校仍然继续使用沃尔得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侵犯了其特许经营权,对广大学员及家长造成误导,违背诚信经营宗旨,故沃尔得公司要求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宝分局、荆门市东宝区教育局对心柯公司的侵权行为予以查处,敦促心柯公司停止以广告或其他方式使用沃尔得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进行宣传推广活动。2015年4月22日,荆门市工商局东宝分局给沃尔得公司回函称,接到沃尔得公司举报后,该局立即进行了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心柯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心柯公司于2015年4月7日起15日内撤除相关标识并停止侵权行为。2015年4月21日,该局再次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经撤除了与沃尔得公司相关的标识。
一审法院认为,沃尔得公司是一家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核实,具备商业特许经营资质的企业,其依法有权开展特定商业特许经营活动。2013年3月7日的《特许加盟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本案中,心柯公司、赵丽娜主张诉争《特许加盟协议》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自2013年4月17日,赵丽娜作为发起人注册成立心柯公司之日起,原赵丽娜享有的《特许加盟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已经移转给了心柯公司,具体到本案,诉争《特许加盟协议》的双方权利义务主体为沃尔得公司及心柯公司,赵丽娜在本案中不再基于诉争《特许加盟协议》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据此,对沃尔得公司针对赵丽娜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对赵丽娜针对沃尔得公司的诉讼请求亦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