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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貴 | 海陸之爭:清順治朝江海防禦政策演變研究

历史地理研究资讯  · 公众号  · 历史  · 2024-12-03 00:01

正文

作者简介

李新貴,2008年獲北京大學歷史地理學博士學位,2012-2014年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院從事軍事歷史及軍事思想研究,現為寧夏大學民族與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歷史地理學研究,代表論文有「明萬里海防圖籌海系研究」「明萬里海防圖全海系研究」。


摘要

清順治朝江海防禦,是順治十一年清軍面臨鄭成功艦隊由海入江進攻進行防禦的產物。面對鄭軍進攻,清臣提出了海禁、參照明制、造船增兵的江海防禦方案。此方案在成为政策的過程中,經歷了先以參照明制,繼以造船增兵,後以海禁為主的三個階段的演變過程。第一階段始於順治十一年四月,止於順治十二年九月,以參照明制為主、海禁與造船增兵為輔。這時清軍水域武器裝備設計的缺陷,促使清廷將江海防禦主導政策轉向造船增兵。第二階段始於順治十二月九月止於順治十三年四月,以造船增兵為主、海禁與參照明制為輔。造船與增兵不能有機統一,又迫使清廷將江海防禦主導政策轉向海禁。第三個階段始於順治十三年四月止於順治十八年十二月,以海禁為主、造船增兵與參照明制為辅。這仍無法阻止鄭軍接二連三地進入長江威脅漕糧安全。在參照明制、造船增兵、海禁主導的江海防禦政策依次失敗的情況下,清廷最終將海禁發展為極端的遷海。而影響江海防禦政策走向與特點的主要因素,是順治朝始終都未解決的錢糧問題。康熙初,隨著中央控制地方錢糧能力的增強、水師轉為固守海岸的力量,海防建設進入以海禁、遷海與開海交替的時期。康熙二十二年收復臺灣後,雖然清廷停止了海禁、結束了遷海,但順治朝以固守為主的海禁理念卻深刻影響著清代的海防建設。


一、引言

中國的海防危機,明朝直面於前,清朝接踵其後。清順治朝(1644-1661),實承前啟後,影響深遠。作為由少數民族入主中原的政權,隨著統一進程中地理環境的變化,清廷不得不面臨與長於水戰的鄭成功集團作戰並維護海疆安全的問題。對以中左所(今福建廈門)為基地的鄭成功集團而言,則面臨維護大本營生存安全的難題。因而祗有找到雙方共同關注的重點,纔能以此為切入點研究順治朝面臨海防危機時的應對政策與展開過程。


以往清代海禁的淵源、遷海的影響,被當作重要的研究內容。受此影響,從明代的海禁發展到清代的遷海被視為簡單的因果關係。這忽視了新舊王朝更迭之際,新王朝根據社會環境變化對前朝政策選擇、調適的過程。至於清代海禁,多限於文本內容的解讀,很少關注實行效果的分析。事實上,海禁並不能危及鄭軍的生存安全,祗是清廷維護海疆安全所採取的一種政策,不是雙方關注的重點;重點是鄭軍由海入江的漕糧之地。一旦這裏受到攻擊,立即會給清都北京造成立竿見影的災難、難以估計的後果。這恰被鄭成功集團所利用,成為解決中左所安全最常用、最有效的手段,因而清廷面臨的問題不是單純的海防危機,而是與海防緊密關聯的江防大事。江海聯防,以江防為主才是問題的根本。


近來,學者嘗試跳出清代海禁繼承明代、遷海由海禁直接發展而來的思維方式。首先,清廷大規模實行遷海之前必定有個醞釀期。這始於順治十六年(1659)長江之役使清廷不得不評估自己的實力,認真思考如何應對鄭成功的攻擊。事實應非如此,順治十七年(1660)還倉促發動中左所之役,試圖一舉殲滅鄭軍。質言之,這些戰役祗是加速了遷海實行,但不是主要原因。其次,將海禁放在招撫、征剿的框架內分析,認為是清廷征剿失敗所致。雖然邏輯上看似沒有問題,但當海禁不是清廷處理江海防危機唯一的政策選項,招撫、征剿不僅僅運用於鄭成功時,那麼決定清廷選擇海禁並最終走向遷海應有更深層次的因素。最後,海禁具有階段性特徵,順治初年至順治十二年(1644-1655)禁而不嚴,順治十二年開始不斷強化。學者敏銳觀察到順治十二年是海禁程度變化的歷史節點,並將其歸結為清廷與鄭成功矛盾的激化,遺憾的是未進一步探討矛盾激化的根本原因。


總之,學界對於海禁、遷海做出了十分有益的探索,為今天深入研究提供了諸多啟迪。不過,仍未就海禁、遷海的變遷歷程深入分析,主要原因是沒有找到清、鄭共同關注的重點,自然不能將海禁、遷海放在清順治朝探尋關乎其生存的時代背景下,即放在維護長江漕糧安全的國家安全戰略框架內,全面分析清廷面臨各種江海防禦方案時的抉擇過程。


二、鄭軍北上長江與江海防禦方案

順治三年(1646),鄭芝龍被誘捕到北京後,福建沿海陷入各自為政的狀態。順治七年(1650),鄭成功開始以中左所為基地開展擴大勢力範圍的行動。以中左所為大本營有利有弊。鄭軍利用艦隊航行速度快的優勢,從此南下可到廣東,北上可達浙江、江南、山東、直隸、遼東,威脅江海重地。中左所所在的福建,卻山多田少。明嘉靖(1522-1566)時,這裏糧米已從浙江、廣東運輸。鄭、清之間的戰爭,使福建遭受嚴重破壞。為解決軍民之需,順治八年(1651)至順治十七年(1660)的十年間,鄭、清共進行四十八次戰役,三十八次是鄭軍為獲取糧食主動發起,剩餘十次則是清軍趁鄭軍主力離開中左所之際,對其及周圍的攻擊。譬如,順治八年(1651)三月,清軍乘鄭成功南下廣東之際,襲破中左所。順治九年(1652)五月,攻擊中左所,以圖解決漳州府被圍的困境,卻未達目的。九月,便從浙江、直隸調集一萬滿、漢騎兵駐扎泉州府。迫於中左所面臨的巨大軍事壓力,這月月底鄭成功便撤銷對漳州府長達半年的圍攻。從清軍攻擊中左所多次戰役來看,雙方都明白其重要性,“攻吾所必救”。此時鄭成功所受海洋威脅並未如陸地如此嚴重。


為改變這種被動的不利形勢,順治十年(1653)三月鄭軍開始實行第一次北上長江之役,並將攻擊這裏漕糧作為直搗心腹的戰略。面對鄭軍由海入江的進攻,清之科臣提出了不同的應對方案,順治朝從此開始了以保護漕糧安全為目的的江海防禦探索。順治十一年(1654)二月,禮科給事中季開生基於揚州、松江、常州、鎮江、蘇州等漕糧所出之地岌岌可危的情況,提出“以守為戰”“以散為剿”兩種並行的海禁方案。前者利用哨船偵探鄭軍兵力多寡,隨之決定是否在港口部署重兵;如果防守失利,則海陸協同,以防鄭軍近海搶劫、交易。後者禁止商人、船戶出海,以免鄭軍獲取必需的生活物質。他反對沿海督撫建造大型戰艦與鄭軍角逐海上的方案。這些戰艦非短時期內可以完成,還會影響到沿海之民的耕作、煑鹽,以及國家稅收。


順治十一年(1654)四月七日,工科給事中張王治基於鎮江、揚州、松江、蘇州等漕糧所出之地安全的考慮,提出參照明朝制度與造船增兵並舉的江海防禦方案。前者針對清軍在京口、吳淞防務上未有重臣防守、守備鬆弛、防禦不力的諸多問題,認為應將操江巡抚從安慶移駐京口專門經略江海,吳淞移駐蘇州總兵官,以形成縱深防禦。後者依據江寧巡撫周國佐提出的戰艦不足、水師缺乏等情況,認為應放棄臨時雇募水兵的制度、整改訓練現有水師,建造與之匹配的戰艦。無論是移鎮重臣,還是整練水師,首重的是江防,然後纔是海防。


四月二十六日,禮科都給事中孫珀齡出於保護鎮江、揚州等漕糧通道安全的考量,提出“移扼要衝”“密嚴偵探”“預整備禦”三個方案。所謂“移扼要衝”,是往京口等地移駐兵力,與張王治的參照明制並無二致。“密嚴偵探”,在長江入海口及兩岸部署飛艇、塘馬,以迅速獲悉鄭軍信息,與季開生的“以守為戰”無本質區別。“預整備禦”,旨在加強長江濱海、淮河的備禦,以防鄭軍北上登州、天津。後來的事態發展證明:“預整備禦”未受到重視。


至此可以看出,順治十年(1653)鄭軍攻擊長江以來,清臣主要提出了海禁、參照明制、造船增兵的江海防禦方案。所謂江海防禦是清廷以保護長江漕糧所出之地的安全為目的,以京口為中心、長江兩岸江海交界為兩翼的縱深防禦。這是鄭軍攻擊長江入海口的產物。與清順治朝江海防禦不同,明之江海防禦經歷了明初至永樂年間(1368-1424)江防肇建、宣德年間至嘉靖三十二年以前(1426-1553)南直隸海防體制逐漸形成、嘉靖三十二年至嘉靖四十二年(1553-1563)江海聯防正式形成、嘉靖四十二年至明亡(1563-1644)江海聯防轄區明確四個階段。而明之江海防禦形成,是嘉靖年間倭寇入侵南直隸而江防體制不足以抵禦這一由海上入侵力量的結果,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劃分江防與海防區域以明確彼此職責、協同作戰、保護南京,清順治朝江海防禦則是如何解決鄭軍進攻長江帶來的漕糧安全的國家安全問題。


當清臣再用明之制度解決江海防禦問題時,所面臨的防禦對象已與明朝不同,因此不可能完全照搬之前的制度,而會先根據作戰對象的強弱制定不同的方案。張王治提出的參照明制與造船增兵同時並舉的方案,便可以說明這個問題。在張王治看來,這兩種方案都有不同的缺陷,任何一個都很難真正起到江海防禦的作用。季開生對造船增兵方案所持的反對意見,也可佐證。至於季氏所提出的海禁,無論含有多少明代的成分,清順治朝都不驟然將其推到江海防禦政策的前臺,而應會根據應對鄭成功的實踐加以增減。無論如何,這些方案均為清廷提供了長江漕糧安全的國家安全戰略遭遇危機時抉擇、應對的空間,從而使其能夠較從容地處理這些方案轉變成政策背後的各種矛盾。


三、參照明制與江海防禦開始

清廷首先採取了參照明制的做法。從順治十一年(1654)四月該方案主張者張王治所上事本,可以逐步分析。


參照明制的出發點,不是尋求與鄭成功艦隊在水域作戰,而是加強江海交界處的防禦。這受到順治帝的肯定,隨之“江海要地”防禦成為清廷將參照明制從方案轉變為政策進行抉擇的理念。江海要地的防禦,祗是兵力的重點部署與調動,為正備受造船困擾的清廷找到了緩解錢糧缺乏的出口、可以遵循的案例。按照這種案例在吳淞部署重兵,理論上避免了之前江海交界處因缺乏預警系統使京口守軍無法提前做好戰鬥準備的窘況,實際上回應了清廷對清軍江海作戰中先無報聞、汛防疏忽等表現不力的批評。


這年六月前後,提督總兵張天祿便從蘇州移鎮吳淞。因安徽、江寧漕糧料理之需,操江巡抚仍駐守安慶,京口防禦未得到根本改變。而受參照明制的影響,造船增兵祗通過招募水兵一項。這說明參照明制緩解清廷錢糧困局的同時,存在著需要補充的地方。至於這時操江巡抚未移駐京口的原因,還有清廷招撫鄭成功策略的考量。即使面臨順治十年(1653)三月以及順治十一年(1654)正月、四月鄭軍三次接連北上長江,清廷仍未放棄,六月順治帝還親自敕諭。十二月,纔改變招撫,下令征剿。所謂征剿,是鄭軍登上海岸後的陸上作戰,至於海上祗能望洋興歎,從而決定清廷完善江海要地防禦之前,不會全面造船增兵,仍要將參照明制作為江海防禦政策的首選。


順治十二年(1655)四月,敕命固山額真石廷柱為鎮海將軍,統兵駐守京口,協同江南督撫在江寧以下沿江、沿海作戰。值得注意,清廷對這年五月浙閩總督佟代提出在廣東、福建、浙江、江南、山東等地實行“毋許片帆入海”方案的修改情況。該方案是季開生“以散為剿”即禁止沿海之民出海接濟鄭成功的再現,但未提及“以守為戰”的內容。以守為戰違背了錢糧不足情況下,清廷在京口部署重兵的戰略。而以散為剿旨在利用清軍管制違禁船隻,削弱鄭軍戰鬥力,提高護衛漕糧安全的力度。六月,清廷便將佟代提出的“毋許片帆入海”的海禁修改為“凡有前項船隻私自入海者,從重治罪”。所謂“前項船隻”,指攜帶米、硝、磺等違禁品者。這說明在參照明制主導下,祗要利於漕糧安全的政策均可以輔助方式實行。


以參照明制為主導的江海要地的防禦繼續完善。七月,兵部進呈一份奏本。該摺明確規定,督撫要參照明代職方司所繪轄境之圖,摹繪明末這些地方的兵力部署、今天改動的情況。八月,清廷終於將操江巡抚移駐京口。而刑科右給事中張旺志提出在江南、浙江交界要衝設置都統一員、統領五千兵馬的提議,因“漕糧關係甚重”被否決。這同樣違背了在錢糧、兵力有限情況下京口部署重兵的戰略。九月,完成了對福山、楊舍、江陰、靖江、孟河、永生等汛地的重點防守。至此,以京口為中心,長江南北營汛為兩翼的江海防禦體系建立起來。


這類似於明朝。明之江海相接的汛地,絕大多數設有職官,配備多寡不等的船隻,以便汛地內巡哨。少數未設置職官、未配備船隻的汛地,有鄰近的負責分守。針對倭寇入侵的方向,實行不同的部署。長江口東南設吳淞總兵,轄屬五哨兵船,一哨泊守新竃,一哨泊守黃窑,一哨出洋遠探,餘下坐泊港內聽總兵官調遣。長江口西北設崇明把總、三片沙把總,前者下轄五哨兵船,二哨泊守,二哨堵截,一哨輪番外洋哨探;後者兵船共有二枝,一枝與崇明把總兵船相互應援福山兵船,另外一枝泊守營前沙與江北舊守山前沙兵船互爲犄角。如果倭寇逼近由海入江的門戶,有楊舍參將把守。因而明朝江海防禦是以艦隊爲作戰武器、汛地為作戰單元的相互支援、互為一體的積極防禦。


清順治朝江海防禦卻不具備明之本質,源於武器裝備設計的缺陷:重視的不是水上機動性強、易於進攻的戰艦,而是陸上機動性差、拙於野戰的火炮。順治十一年(1654)二月,清廷批准江南江西總督馬國柱補造紅夷炮十位的費用,隨後又查出大銅紅夷炮六位、江西紅夷炮八位、福建紅夷炮十位、小紅夷炮四位、將軍炮一百位,這些被視為破敵催堅的火炮部署在京口周圍的長江兩岸。因而未有戰艦,或數量不足的戰艦參加的長江水戰,清軍汛地祗能獨自固守,無力阻止鄭軍進攻。這說明清廷從實行以參照明制為主的江海防禦開始,已註定不可能長期作為主導政策,受到其他政策主張者的反對也是必然。


順治十二年(1655)四月,吏科給事中郭一鄂明確提出反對參照明制:“所謂特設專官,平日籌劃者何在也?”進而請求實行造船增兵,迅速派遣滿兵鎮守,嚴敕督撫革除積弊,挑選訓練有素的士兵,建造角逐海上的戰艦,務使水師兵額充足,以平息海上之亂。這也是支持造船增兵的朝廷要臣、沿海督撫的願望。順治十一年(1654)四月,都察院左都御史王永吉密奏鄭成功將來必為東南大患,希望清廷做好厲兵秣馬的工作。七月,浙閩總督劉清泰提醒及早準備圍剿。十月,福建巡撫佟國器則希望藉助征剿達到迫使鄭成功就撫的目的。


總之,從順治十一年(1654)四月至順治十二年(1655)九月間,清廷採取的是以參照明制為主、海禁與造船增兵為輔的江海防禦政策,這是基於使漕糧安全最大化的探索。因此參照明制在逐漸全面推行的同時,其他祗能有限實行。順治十二年五月,江南督撫抱怨,議兵不加兵,議馬不加馬,甚至征剿的米、鹽、菜等生活必需品都不發放。戶部回覆未給本省軍馬發放的先例,況且撥給京口都統石廷柱大軍的糧草還恐不足。九月,清廷開始改變對待造船增兵的態度,這意味著造船增兵將成為江海防禦的主導政策,但面臨著如何處理支持與反對參照明制的科臣,主張參照明制與主張造船增兵、海禁督撫的矛盾。


四、造船增兵與江海防禦發展

為解決這些矛盾,順治十二年(1655)二月清廷便繞過科臣、督撫,直接通過兵部給提督、總兵以下武官下達直陳職內事宜的上諭。廣東潮州總兵官劉伯祿的事本發出時間為八月二十七日。質言之,兵部下達指令後,劉伯祿並未立即上陳。福建溫州副將戴維藩的揭帖發出時間是十月二十九日。興化府城守副將滿進忠發出時已是十一月。這些沿海武官收到上諭的時間不能說不早,回復卻比較晚。劉伯祿發出事本之前,清廷忙於以參照明制為主的江海防禦。即使及時上呈,估計也難以受到重視。


從劉伯祿的事本可以看出,這位造船增兵主張者的出發點是迅速平定鄭成功集團。具體言之,在沿海廣儲糧食、製造火藥,附近海域配備戰船、水師,還要招募驍勇,滿足所需糧餉、戰馬所需草料。以參照明制為主的時期,這些非錢糧無法解決的問題不可能受到採納。何況劉伯祿的提議,遠離長江漕糧重地。當這份事本到達北京時,清廷即將完成以京口為中心、長江兩岸汛地為兩翼的部署。順治帝做出了肯定的批示,“該條陳內頗有可取之處”;可取之處是“應設戰舟、水師”,這是造船增兵成為主導政策的抉擇理念。順治帝以此為契機,緩和了中央科臣之間、朝廷與地方之間、沿海督撫之間的矛盾,還將平定鄭成功的出發點、設置戰艦水師的抉擇理念與征剿的策略有機融合。


造艦之風遂開始蔓延。順治十二年(1655)九月,江南總督馬鳴佩彙報江南已建造二十艘戰艦,還有三十艘尚待完工。十一月,素來反對造船增兵的浙閩總督佟代,不得不同意福建總兵馬得功建造二十艘運輸船的申請。十二月,浙江擬建造一百五十艘戰艦。廣東更是提出建造二百艘雙桅巨艦的宏大計劃。幾乎同時,沿海各省協同征剿的計劃開始出臺,除七月劉伯祿提出江南、浙江、福建三省合剿外,十月浙江總兵張杰則提出這三省加上廣東的四省合剿。無論是武官,還是督撫,都未就轄境建造多少艘戰艦,配備多少名水兵,有一個明確規劃;後者追求更多的是造船增兵的數量。清廷同樣未設計出一個總領全局的藍圖。


問題出現在哪裏?從兵部下令基層武官陳述職內事宜,經寫完發出,至順治帝批示為第一個流程。這主要使造船增兵政策全面地貫徹執行。從江海防禦開始,一直存在著各種政策代表者的博弈,比如力主海禁的浙閩總督佟代與造船增兵的浙江巡撫秦世禎。清廷必須統一這種局面,直接下令基層武官陳述攻守良策成為不錯選擇。意見統一後,形成了從督撫奏請,至工部、兵部請示批准的第二個流程。清廷藉此將各方力量集中於造船增兵之時,還始終掌握該政策最終確定權並引導其發展,但始終無法解決中央缺乏錢糧與沿海督撫造船所需錢糧的矛盾。因而無法將造船與增兵統一協調發展。


首先分析水師的籌建。順治十二年(1655)十月,江南常鎮兵備道胡亶奏報稱從本地招募的水營,雖然能夠操舟製舵,但不能經行戰陣,不得不教之陸兵作戰的技能。順治十三年(1656)正月浙江巡撫秦世禎稱面臨“需餉、募兵為難”的問題,祗能將裁汰的陸兵改募水兵。這裏守衛沿海的陸軍本來就不足,結果出現水陸兵力都不夠用,水師當作陸軍用的怪像,“若不水陸並用,則無法相援也”。江南、浙江尚且如此,其他沿海各省可想而知。再分析造船的難題。順治十二年(1655),江南建造的二十艘戰艦沒有桅杆,所需木料不得不從湖廣遠距離運輸。浙江祗能修補舊船,因木料缺乏不得不砍伐宋陵樹木。這限制了造船的質量、進度。歸根結底,還是缺乏造船的錢糧。當廣東計劃建造貳百隻戰艦時,已為物料工價發愁,遂祈求清廷“敕部議覆,動撥何項錢糧用資打造戰船”。議覆結果,兵部為數不多的錢糧,已被廣東巡撫留作兵餉;工部也無錢糧可撥,清廷不得已讓督撫清查廣東糧餉,能造多少就造多少。江南、浙江、福建等省,也應與此相仿佛。


清廷對錢糧缺乏的問題非常清楚。造艦開始不久,補救措施隨之出臺。順治十二年(1655)十月,江南常鎮兵備道胡亶提出懸賞招撫、鼓勵奪取鄭艦兩種措施。戶部認為這有利於節省造船費用,僅將賞格略微降低而已。問題是招撫起到多大效果、招撫多少鄭艦,都不確定。至於鼓勵清軍奪取鄭艦,多數情況下祗能是鄭軍攻取沿海之時。鄭軍什麼時候攻取,清軍又能奪取多少,同樣未定。即使奪獲,還需要維修的經費。因此,何時滿足征剿,終不能按照時日計算。


由於無法解決造船增兵的難題,江海防禦政策不得不向海禁傾斜。從浙江巡撫秦世禎與浙閩總督佟代的衝突可以證明。順治十二年(1655)五月,佟代倡議海禁,秦世禎卻讓漁民定期出海捕魚。這一直持續至順治十三年(1656)正月,清廷不僅不懲戒秦世禎,反而還規定浙江海防由其負責。秦世禎欲藉助平時讓漁民出海捕魚,達到戰時為其所用的目的。此時正是造船增兵主導之際,秦世禎的行為無疑是造船增兵的有益補充。這卻不能整體上扭轉船隻不足、水兵缺乏的難題。二月,清廷以“今海上正值用兵之際”為由,遂將去年浙江沿海定期出海捕魚的規定修改為“嚴飭禁止出海”的禁令。清廷前後態度的變化,說明從此開始已否認秦世禎獲取戰艦的途徑,預示著造船增兵要退出江海防禦的主流,海禁將成為新的主導政策。


縱觀造船增兵成為主導政策的始末,順治十二年九月至順治十三年二月是其獲得最大發展的時期,甚至主張海禁的佟代都不能阻止福建建造運輸船的申請、秦世禎得以在其轄區大行其道。無論如何,清廷都未改變維護長江入海口漕糧安全的國家戰略。順治十二年十一月舟山被圍,提督田雄四次祈請駐防長江入海口的清軍救援,終以鄭軍旦夕可至長江為藉口而被婉絕。當造船增兵政策不能主導江海防禦需要時,清廷也會選擇較有利的海禁,使其按照應有的軌道發展。


五、海禁與江海防禦結束

為使江海防禦盡快轉入以海禁為主的軌道,減輕造船增兵與海禁主張者之間的矛盾,順治十三年(1656)四月,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魏裔介指出“天下民生所以不安者”的形勢,是由陸上的孫可望與海上的鄭成功造成。後者未被剿滅則是因為清軍“水師少而未練”,這是對造船增兵主導下江海防禦的認識和總結,為清廷改變此種不利態勢找到了現實依據。改變的理念,基於敵我作戰方式優劣的比較,“揚帆出剿,則我勞賊渙;分發固守,則以逸待勞”。因而清軍要盡量避免海上作戰的劣勢,發揮陸上作戰的優勢,從起初設想的海洋作戰退到沿海固守,“坐而困之”遂成為海禁的出發點,藉此進一步實現海上蕩平鄭軍的目標。這決定使鄭軍處於困境之前,清廷要實行以海禁為主、造船增兵為輔的政策。


具體操作上,蘇州、松州入海口與浙江、福建鄭軍入犯的海岸協同防守,其他薄弱之處募兵固守;造船增兵者所主張的海洋作戰必須退防沿海,造完的戰艦留著備用,尚待完工的趕快造完,用處不大、還未興工的立即停止,節省的錢糧用作固守沿海的募兵之費;修築沿海城堡由地方官負責,士兵常規訓練、火藥則由將領籌畫。清廷憑此將海禁建設的費用轉嫁到地方。有效的海禁不僅要在沿海部署防止出海的力量,還要在海洋部署防止入海的戰艦。在後者不具備的情況下,惟有提高海禁力度。


順治十三年(1656)六月,清廷頒佈海禁敕諭。這是首次以敕諭形式頒佈的海禁禁令,並將鄭成功未被剿滅的原因歸結為沿海“資以糧物”。海禁範圍明確規定為廣東、福建、浙江、江南、山東等地,對象擴大到私自出海的官員、商人、居民,物品擴大到一切糧食貨物。處罰力度也得以加強,凡與鄭成功貿易者,無論官民,一律處斬,文武官員盤查不力者革職從重治罪,地方保甲不舉報者處死。這是“毋許片帆入海”規定的強化。針對鄭艦,則嚴防“不許片帆入口”,港口設置土壩、木柵等障礙物,前者擴大了季開生“以散為剿”的海禁內容,後者則增添了“以守為戰”之“守”的內容。


固守重點從長江入海口向福建傾斜。六月,開始以固守為目的的兵力調動,初議駐守福建的兵力為馬兵二千二百五十名,步兵五千九百名,議定的結果卻不足三千名,包括駐守福建的五百九十名,京口兵八百名,杭州兵六百多名,京城兵一百名,湖南兵九百名。福建兵額未達到預期,說明海禁偏離了出發點。造船增兵也因海禁受到削弱。這時多是修補舊船。浙江修一百三十八隻,福建修一百餘隻,兩廣擬新造十隻,本應於順治十三年(1656)三月完成。結果,不得不向後推遲。浙江修補的船隻卻不堅固。因而海禁主導下的水師,自然難以有所發展。順治十五年(1658),京口等地已不敢再議增兵,水師有名無實。山東水師,祗有偵探的舊船而已。沿海衝要的守衛,增兵未有錢糧,調兵無兵可調。其他沿海各省,應相差無幾。


因而海禁主導下的江海防禦,水師不易形成戰鬥力。時人評價:“至於戰勝攻取,當道已備嘗之矣,職不敢復贅。”清廷對這種問題的癥結保持著清晰的認知。順治十六年(1659),以雲南、貴州两省還未收復為由,否定浙江巡撫陳應泰提出的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四省圍剿的計劃。這基於海禁的反思。海禁造成清軍有限的兵力分散於沿海各地,面對鄭軍集中優勢兵力的進攻,遂陷入處處當防、處處無防的窘局。海禁不僅難以達到坐困鄭成功的初衷,反而因寸板不許下海的禁令,使沿海百姓困苦、國家凋敝,進而提出四省分別湊足五六百艘戰艦圍剿的計劃。這些戰艦還不足夠,就調撥四五百艘高麗大船。這會消耗很多錢糧。對日益空虛的國庫而言,無疑雪上加霜。與取得勝利後,裁減沿海戍卒所省兵餉、百姓生計恢復上繳賦稅相比,這些錢糧實在微不足道。


這時鄭軍已準備北上,順治十六年(1659)五月便開進長江,終以失敗而結束,但明確說明參照明制下的長江兩岸汛地防守失敗,海禁下的沿海固守、造船增兵下的海洋作戰接近尾聲。面對鄭軍的敗績與漕糧之地的失而復得,清廷失去了對清軍水師戰鬥力的清醒認知,反而認為是擊敗鄭軍的難得機會。八月,福建總督李率泰奉旨征剿。清廷調動了多方兵力,戰艦非常有限,江南、浙江兩省事關漕糧安全,不能輕易調動。參戰船隻剩下福建、廣東兩省。福建二百一十五艘,加上廣東蘇利、吳六奇兩部的二百四十多艘,共四百多艘,這時鄭軍還有二千多艘。如此準備不足和戰艦數量巨大的差異下,順治十七年(1660)五月清軍倉猝發動了中左所之役。六月初清军已不敢應戰。


正當清廷進退維谷之際,六月浙江監察御史季振宜及時上陳應對之策。首先從清廷所關心的東南財富遭到破壞的角度出發,指出這裏已失去繼續戰爭的經濟基礎。清軍無論是建造戰艦的能力,還是駕馭戰艦的舵手,抑或是作戰的水師,都無法頡頏鄭軍。季氏藉此提出“先守禦而後征剿”的海禁,即在江南、浙江、福建三省建立督、撫、提、鎮負責的防禦體系,明確表明要及時終止造船增兵下的中左所之役,迅速回到以海禁為主的固守軌道。這遭到沿海武官的強烈反對。七月,浙江提督田雄將中左所之役失敗歸結為戰艦不足。他認為如果要戰勝鄭軍,還要建造二千至三千艘戰艦,這不包括哨探與運輸的船隻、招募數萬乃至數十萬軍隊的錢糧。至於能否戰勝,不可預知。結果,田雄不得不承認造船增兵實屬“荒謬無當”的“迂遠”之計。


面對造船增兵、海禁代表者的博弈,清廷一方面採納季振宜的建議,增加江南、浙江、福建三省海防力量,另一方面積極密謀征剿計劃。七月十五日、二十日,兩次下令增兵福建。順治十六年,操江巡撫便被提議移回安慶。此與十二年(1655)從安慶移至京口時“待海氛靜謐,再回安慶”的初衷相違背,從而意味著參照明制下的江海防禦結束。八月初四日,開始討論是否放棄舟山,原因是鄭艦可以任意出入,清軍祗能望洋興嘆。初七日決定放棄舟山,並令即將駐守此地的安南將軍明安達禮率領滿兵回京,所造船隻交給沿海督、撫、提、鎮管理。清廷終於以實際行動停止了造船增兵政策。九月,江寧巡撫朱國佐提出“以守寓戰”的海禁方案,在長江口、海邊多設烽堠、炮臺,斷絕接濟鄭成功之路,隨後乘機攻討。這與季開生“以守為戰”海禁並無本質的區別。因此常規的海禁,已不能滿足江海防禦需要。


參照明制、造船增兵、海禁依次主導下的江海防禦政策的失敗,說明清廷始終無法解決鄭艦機動作戰帶來的問題。既然如此,無法讓鄭軍發揮海上作戰優勢,就成為不錯的選擇。未有足夠戰艦頡頏的情況下,惟有繼續提高禁止沿海百姓出海的力度,將其發展到極致,以避免接觸鄭軍。順治十七年(1660)九月,清廷以海氛未靖為由,遷福建同安、海澄的居民於內地安插,原來設置在海岸的防禦帶隨之向後擴展。順治十八年(1661)八月,又以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四省濱海之地逼近鄭成功、居民不得安寧生活為由,遂將四省之民遷往內地。十二月,頒佈嚴禁通海敕諭,對違禁者做出了更嚴厲懲罰,以徹底斷絕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出海。目的就是提高海禁的效果,鞏固遷海的成果。這意味著順治朝江海防禦探索的結束,而康熙朝的海疆治理纔剛剛拉開帷幕。


六、餘論

清順治朝江海防禦政策,是以一種政策為主、其他為輔的方式演變。這是基於保護長江漕糧安全進行探索、實踐的结果。參照明制採取的是以守為主的戰術,造船增兵是以攻為主,海禁則是以守寓戰、守戰結合。無論是攻,還是守,抑或攻守結合,須有攻守的武器。處於守勢時,最優選項是建設關乎生存的防禦系統,並以其他輔助政策加以完善。


這是清順治朝首選參照明制為主的原因。以造船增兵、海禁為輔,減少了督撫對錢糧的支出,減輕了清廷的財政負擔。漕糧安全防禦系統建立後,參照明制的戰術不足將造船增兵推上主導地位。因錢糧缺乏,清廷不得不提高海禁力度限制鄭軍海洋作戰優勢的發揮,海禁成為造船增兵的輔助政策。錢糧問題,又使造船、增兵無法有機統一,造船增兵遂偏離海洋、走向海岸,終被海禁替代。海禁還是無法迴避錢糧不足的難題。有效海禁必須是戰与守的結合。戰之不足,無法禁止鄭艦進入海岸。守之不足,無法禁止沿海居民出海。戰、守不足,祗能再次強化海禁,加

強陸地防守,最終走向遷海。


因此這個時期的江海防禦政策演變,不僅有從開始經發展至結束的線性趨勢,還有參照明制、造船增兵、海禁主次地位變化與彼此補充的曲折歷程。這取決於三者之間衝突與補充的關係。在保護長江漕糧安全的戰略框架下,每一種政策都有解決之道,勢必與其他政策衝突;無論哪一種政策都不完善,需要其他政策補充。清廷一方面通過行政權力將主導、輔助政策的矛盾降到可控範圍內,另外一方面又藉機將其結合起來,以利於江海防禦政策逐步推行。當三者依次主導的政策都不能適應江海防禦時,清廷遂將海禁發展到遷海。


錢糧是決定順治朝江海防禦政策演變的主要因素。順治二年(1645),清軍攻克南京後,已面臨造船須配備水兵、配備水兵須設餉的難題。至順治九年(1652),仍是如此。清廷不得已祗能招撫鄭成功,表面上迫於東南沿海與西南內陸的兩線作戰,實際上缺乏繼續戰爭的錢糧,但始終找不到解決此難題的出口。田賦是錢糧收入的主要來源。順治元年(1644)以來,各省開墾的荒地寥寥無幾。即使戰爭停止的地區,百姓生計也很難短期內恢復。因此,在無法控制錢糧的情況下,清順治朝就不能有效地實行江海防禦。


康熙朝為之採取一系列解決中央財政危機、強化中央控制地方錢糧的措施。而在鞏固遷海成果的時代背景下,沿海水師繼續向著固守沿海的趨勢強化。康熙元年(1662)二月,新設的漳州水師,不是出洋作戰,而是保護福建內陸。由於轉向陸地防守,這裏主管海防的漳南巡海道、福建巡海道二缺被裁。六月,京口水師船隻被發往定海與浙江水師船隻合建,歸屬新設的浙江水師提督、總兵。該水師以守為主,提標五營僅有中、左兩營設水戰兵;鎮標四營僅中營設水戰兵。廣東水師,戰兵也祗占了一半。


以這些沿海水師為後盾,康熙朝的海疆形勢呈現出前後兩種不同的特徵。康熙二十年(1681)收復臺灣之前,在海禁、遷海與開海之間徘徊。康熙二年(1663)廈門等地收復,康熙三年(1664)以來張煌言、蘇利被擒,海禁開始鬆弛,沿海實行開海。康熙四年(1665),山東青州、登州、萊州便允許居民下海捕魚。康熙五年(1666),福建開海,使民耕漁。康熙十二年(1673)吳三桂等人叛亂,致康熙十七年(1678)福建又遷海、重申海禁。康熙二十年(1681),三藩之亂平定、沿海各地收復,再使福建開海。海禁、遷海畢竟不利於沿海之民生活,長期海禁也造成清軍戰艦缺乏、無力營造。因此平定臺灣後,開海進入了一個有序、全面實行的階段。十月,清廷開始決定全面復界,結束遷海。康熙二十三年(1684),浙江按照山東之例,沿海居民五百石以下的船隻可以出海貿易、捕魚。福建、廣東等地的開海工作也陸續開展。清廷開海貿易的目的,除解決沿海百姓生計外,還在於堵住地方官員之利,分割富商大賈之益。開海帶來的利益,則促使清廷停止直隸、山東、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各省海禁處分之例。這建立在海疆安全,以及正常出海貿易秩序維持上。


開海背後隱藏著清廷海疆治理的理念,“惟在陸路兵弁,守禦嚴緊,乃為扼要”。該理念下的“海賊”,與順治朝認知相差無幾,仍是那些無固定之所、依靠搶劫為生的沿海之民,因此祗要沿海官员用心防禦、不時稽查,自然會因無所掠奪而滅。這無形中加強了清朝沿海水師以固守海疆、應對沿海居民為主的職能。面對西方來華貿易的船隻,即使康熙帝也祗能製定類似管理本國之民的辦法。西方各國與清廷眼中的不法之民畢竟不同,不是以後清軍沿海水師所能防禦,“海外如西洋等國,千百年後,中國恐受其累”。這何嘗不是順治朝以固守為主的海禁理念延續、累積的結果。


信息来源

原文刊发《南国学术》,2024年第4期,为阅读方便,注释省略,引用请参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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