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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国良:1985年,我国正式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历史起点——纪念中国专利法施行40周年暨加入《巴黎公约》40周年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3-19 07:30

正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1985年3月19日,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为巴黎联盟的第96个成员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吕国良 [1]



在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历程中,1985年发生了两件里程碑事件:其一,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实施,中国专利局(即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身)开始受理国内外专利申请;其二,3月19日,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成为巴黎联盟的第96个成员国。

我国专利法的颁布和实施,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在国际层面备受瞩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德国(西德)专利局、奥地利专利局、日本特许厅、法国工业产权局、瑞士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等诸多国际知识产权机构,纷纷致电中国专利局表示祝贺 [2] 。WIPO更是在第一时间向全球发布了新闻公报 [3]

时任WIPO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Arpad OGSCH)博士,对中国专利法的通过给予了极高评价,他指出这“是一件国内外瞩目的大事”。他还表示“中国专利制度将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并且会成为技术领域执行开放政策的一个关键因素。”“国际专利关系通过WIPO来推进实施,感谢中国创建了专利制度,该制度完全能够为国际专利关系贡献力量,创造利益。”

时任德国专利局局长豪依塞尔评价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从其应用的广度而言,是本世纪的一座里程碑,而且毫无疑问被纳入过去几十年来国际上最重要的立法成果之列。中国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催生了一部令人羡慕的现代专利法。” [4]

《巴黎公约》是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的基本公约,于1883年在法国巴黎签订,其缔约国组成了巴黎联盟。加入《巴黎公约》意味着我国需建立并实施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工业产权制度,并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巴黎公约》于我国专利法实施前夕生效(距我国专利法实施之日仅剩12天),确保了巴黎联盟所有成员国的国民依据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专利法实施之日即可顺利地在我国申请专利。同理,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也为中国申请人向其他巴黎联盟成员国申请专利并享受相应国民待遇提供了便利。

仅提及这两件事,就足可以证明,此时我国正式开启了融入现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程。

然而,这一进程的开启既不是一蹴而就,更不是一帆风顺。实行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制定一部既符合国情又要适应国际通行规则的专利法。赵元果先生编著的《中国专利法的孕育与诞生》,详细记述了从1978年我国专利制度筹建起步,以及从1979年开始专利法制定所经历的艰辛历程。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王景川在该书序言中所指出的:“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建立中国专利制度,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亲切关怀下,克服了层层阻力,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而成就的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事件。”

在这一重大事件中,以专利法草案前后修改二十余稿 [5] 为标志,围绕专利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见和争论一直贯穿始终。“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专利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是否适合我国国情这两个问题上。” [6] 当我们回望这段历史时,由衷感到庆幸的是,在四十余年前的改革开放初期,正当中国尚未全面开放却迫切渴望现代化之际,便有一批富有远见的先行者清醒认识到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并为之不懈努力。这段历程也再次彰显了邓小平作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卓越智慧。当专利制度推进遭遇关键性困局时,正是他果断作出“中国必须建立专利制度”的战略判断,以“专利法我们不懂就向国外学习”的开放胸襟,以及“专利法宜早通过为好”的明确指示,用高瞻远瞩的政治决断力推动历史进程突破僵局。

有人会问:建立专利制度并融入现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当时真有那么重要吗?回答是:重要。为了更清楚地回答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先回顾鲍伯胥博士在1983年为纪念《巴黎公约》100周年撰写的一段文字 [7] 。在这段文字中,鲍伯胥博士对当时世界各国建立专利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梳理:

“在全球约170个国家中,已有近140个国家建立了专利制度。考虑到人口在百万级以上的国家,截止1983年尚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包括:阿富汗、安哥拉、不丹、缅甸、中国、埃塞俄比亚、老挝、莫桑比克、阿曼、巴布亚新几内亚、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也门。”

这段记录令人深思。当《巴黎公约》诞生百年之际,尚未建立现代专利制度的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身份似乎被框定于“贫穷—落后—封闭”的认知框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彼时的中国亦列名其中。这种身份定位与中华文明的历史地位形成了强烈反差,折射出近代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曲折与艰难。

从历史坐标系来看,对比更为鲜明:上世纪70年代末,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奔涌,而发达国家在科技与经济领域已取得显著成就——“美国载人航天飞机加紧研发,德国自动化工厂繁忙有序,日本新干线列车高速奔驰。” [8] 反观当时的中国,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仅与发达国家拉开了差距,甚至被部分新兴经济体超越。

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亟需解决的当务之急,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是如何做好改革开放这篇文章。关起门来搞不成现代化,中国的国门必须打开,否则就有被开除“球籍”的危险。若不能主动融入世界发展潮流,中华民族恐将面临被现代文明进程边缘化的风险。

在《巴黎公约》通过100年后,专利制度已成为世界普遍实行的、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制度,拥有专利制度成为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彼时,中国正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庆幸的是,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我们拥抱了专利制度!借用刘春田教授的表述:“拜改革开放所赐,中国人民遇见了知识产权,找到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持久动力。”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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