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游”有何危害?如何规制?
黄璞琳
“低价游成了购物游。”这是很多低价游参与者的切身感受。中国消费者协会2024年4月对外发布2024年“激发消费活力”消费维权年主题调查报告显示,盘点过去一年的典型消费舆情事件,28.5%的受访者最为关注“低价旅游团暗存强制购物问题”。
真实商业领域,商家不应该会长期亏本赚吆喝:要么象网络双边市场那样,在消费者这边免费或亏本,但通过吸引消费者参与增长流量而获得广告业务等交易机会,从而由广告主等另一边市场参与者支付报酬;要么就象所谓“低价游”这样,羊毛仍然出在羊身上,游客团费低廉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在旅行社及导游指定购物点购物消费相应金额,旅行社及导游从购物点那获得好处。
“低价游”的危害主要在哪?
从各方反映来看,“低价游”主要危害是:
其一,旅行社及导游为了能从其指定购物点获取更多好处(购物点一般是按照旅行社及导游带来游客在点内的购物消费金额来向旅行社及导游支付好处),弥补低价团费造成的亏空或者低利并进一步获得高额利润,就滥用其对游客的活动组织者身份便利,利用游客个体出门在外“两眼一摸黑”及在封闭团队封闭场所的心理弱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游客在其指定购物点购物消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的手段,包括且不限于言行暴力、人身自由限制、语言攻击、不安排下段旅程等。
其二,购物点为了弥补其向旅行社及导游支付的好处,并获得高额利润,利用旅行社及导游对游客的强制或变相强制优势,在向游客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实施价格欺诈、不合理高价、质次价高、产品质量低劣、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其三,游客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愿选择权甚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在被强制交易期间遭受严重侵害。
如何根治“低价游”带来的危害?个人觉得,还是宜从立法、执法和市场机制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已经禁止“低价游”:(1)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3)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
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对于违反前述规定,组织“低价游”、擅自另行安排购物活动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设定了较重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所以,要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前述规定,对旅行社及导游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行为,以及擅自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同时,鼓励支持权益受损的游客在三十日要求旅行社退货退费并承担垫付责任,对于旅行社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退货退费垫付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项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