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解读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部署多条政策举措。
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贮存、运输、寄递和配送、销售、消费、进口等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各环节监管衔接存在的问题,意见提出了8个方面需要健全完善的协同监管措施和机制,共21条具体措施。
强化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查验、建立实施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完善校园食品安全协同管理机制、加强网络订餐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聚焦百姓关切的食品安全问题,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孙娟娟表示,意见直面当前食品安全治理中被高频曝光的重难点问题,强调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监管部门的防控责任与行业部门的主管责任等,抓住了全链条责任这一关键点。
食品行业多元庞杂,既包括充分实现现代化大规模生产的食品加工业,也包括集中化程度极低、小而散的各类餐饮企业,还包括“看天吃饭”极易受到气候、土壤、水资源状态影响的农产品生产及加工行业,很难单靠一支监管力量去解决,也无法仅靠抽检检验等一般产品的监管方式去控制风险。
孙娟娟说,意见明确许可部门要严审、监管部门要督查。尤其面对管许可不管检查的分工,意见要求在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完善衔接机制。对因制度缺失而出现监管协作难的问题,意见做了补缺要求。
如针对散装液态食品的运输,意见提出建立实施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制定实行运输准运制度的散装液态食品重点品种目录。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安全风险,意见要求商务部要会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负面清单,将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食品以及因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启动应急处置的食品等列入负面清单并实时调整。
意见强调了生态环境部门在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中的不可缺失性,要求其负责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教育部门在校园食品安全治理中也要有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
在围绕全链条强调食品安全责任链时,意见基于制度安排提出了通过能力建设、让责任落实到位的具体措施。着眼于全链条中的薄弱环节,突出了食品运输从业人员、网约配送员的能力建设需求,并把赋能责任明确于对应的监管或主管部门,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纳入网约配送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孙娟娟表示,考虑到食品供应链条的复杂性和业态的持续发展,意见点到的重点问题、关联主体和对应责任可以发挥示范效果。在责任意识方面,全链条中的其他关联主体也应对号入座,重视食品安全责任。在能力建设方面,意见提及了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要求强化培训考核和统一调配使用,提升专业检查能力和水平。
国务院食安委专家苏婧说,意见不回避社会舆论反响强烈的热点事件,例如提出建立实施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完善校园食品安全协同管理机制等,都能看见食品安全事件的影子。通过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务实管用,持续深化改革破解监管难题,更能看到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的决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2025年3月13日)
为进一步理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全链条监管合力,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履行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研究解决本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乡镇政府要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发挥承诺达标合格证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中的衔接作用。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使用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依法予以查处,加强食用农产品上市前禁限用药物和易超标常规药物残留速测把关。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进货查验,指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法开展入场查验和抽样检验,加大禁限用药物和易超标常规药物残留速测力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完善不合格产品闭环处置流程。
(三)强化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查验。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管理,建立完善屠宰检疫出证信息化系统,推进肉类产品品质检验无纸化出证,明确检验检疫证明公开查验途径。完善禁止对牲畜、禽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作为肉类产品进货查验的基础凭证;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四)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和执法合作机制。农业农村部要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及反馈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强化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联动;密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协调协作,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整顿。
(五)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部门应严格落实许可审查要求,严禁擅自改变许可条件或未经审查即予许可,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地方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的部门实施许可的,应符合法律授权规定,明确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许可决定责任分工,完善许可和监管工作衔接机制。加强传统特色食品加工制作工艺保护,与现代检测技术有机衔接,确保食品特色和质量安全。
(六)完善特殊食品注册许可制度。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严格开展特殊食品注册、备案、生产许可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品种实施优先审评审批。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协作,开展特殊食品技术联动、专家联审;统筹完善食品健康声称和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相关工作。
(七)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履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做好许可审查、监督检查、注册核查等专业检查工作。强化培训考核和统一调配使用,提升专业检查能力和水平。
(八)加强食品贮存安全监管。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依职责建立健全食品贮存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要求。加强对从事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等贮存主体的监督检查,规范贮存经营行为。
(九)落实食品贮存主体责任。食品贮存主体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备的食品贮存条件,实施食品贮存全过程记录,严格风险管控。食品贮存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进行贮存。食品贮存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明确入库出库交付查验要求,严格交付衔接和入库出库管理。
(十)强化食品贮存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明确食品贮存的部门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督促属地食品贮存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业务的,应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