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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层层转包,非法承包人等3人遇险身亡!

中国安全生产网  · 公众号  · 社会安全  · 2024-12-06 16:00

正文

这是一起因工程违规层层转包等原因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人中:

1人非法接受工程转包及分包;

1人无资质承揽工程并非法再分包;

1人非法承包工程后,在施工作业中丢掉性命

……


2024年7月1日,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民主路与睢阳大道交汇处西约100米处,商丘市中心城区溢流污染控制试点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43万元。
河南省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这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工程违规层层转包、无施工资质违规施工,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起事故中,鑫路公司(中标施工单位)中标该项目后转包给戴强个人。戴强在非法接受工程转包后,又非法分包给无资质承揽工程的宋文东;宋文东再次非法分包给无资质承揽工程的杜刚。最终,杜刚等3人在施工作业中遇险身亡,戴强、宋文东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直接原因

工作井内西、北方向两个管道污水呈较高压状态涌入,同时地面雨水从井口汇入,现场施工人员逃生不及时导致溺亡。
直接原因分析:
1.管道封堵松动破损导致漏水。工作井内各个污水管道封堵不严,顶管施工准备及施工中造成临近污水管道封堵结构松动破损,用水高峰期及降雨等影响导致水流量增大快速涌入井内。
2.现场施工人员风险意识不足。三名施工人员对工作井内存在的风险辨识不足,对渗漏可控程度存在误判,井内空间狭小,封堵无效后水位迅速上涨,同时井底淤泥等因素对逃生造成严重阻碍,错过最佳逃生时机。
3.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无监护人员,未配备与现场风险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应急救援装备,3人在抢救设备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是在遇到危险时无力逃生的重要原因。

试点项目及顶管施工工程发包相关情况


鑫路公司中标该项目后转包给戴强个人。项目部实际人员由戴强另行招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现场技术负责人以及各分包工程的施工队伍,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招标文件上的项目经理韩瑞丽等实际不到项目部履职,日常施工资料中签字均为他人替签。总监理工程师任素闲未严格按要求到岗履职,施工资料填写不规范。

2024年5月26日,戴强与宋文东签订顶管施工合同,约定工期2024年5月26日到2024年6月10日。施工范围包括民主路调蓄池到智能分流井和污水检查井的两处顶管工程。

事故发生经过


因施工时未做好时序衔接,调蓄池建成后,调蓄池处未预留顶管施工工作井的空间,戴强决定以南边的新建智能分流井和原污水检查井分别作为工作井(污水检查井作为工作井违反工程施工设计,冒险作业),以调蓄池处为接收井,进行顶管作业。在完成新建智能分流井人工顶管施工后,因没有机械顶管设备,宋文东又将机械顶管作业分包给杜刚。

项目部戴强负责工作井内管道封堵及抽排水等场地清理作业。

2024年6月29日,杜刚带领李焕发、杜玉柱、闫守军开始顶管作业。由于顶管施工需要吊装作业,宋文东找来吊车司机孙景亮进行吊装作业。其中杜刚作为机械操作手,在井口西侧操作台操作,闫守军在地面上作辅助工作,杜玉柱和李焕发负责井下工作。

7月1日19时工地下班时间后,杜刚等人计划在天黑前再顶进两根管子后下班。20时开始下雨,20时35分许,工作井内开始出现漏水,杜刚将大卷黑丝棉扔到井下让井下工人堵漏,安排闫守军将连接井内排水泵的水管拉到围挡外其他井内准备排水。

随后工作井内水势突然变大,杜刚放弃抽水,遂将水泵吊绳挂在吊车吊钩上,让吊车司机孙景亮将水泵吊走(抢救水泵),并沿井西边钢架下井帮忙,同时打电话向宋文东汇报现场情况。宋文东接到电话后对漏水问题并未在意,当听到杜刚呼喊“老李、老李(李焕发)”并电话中断后,宋文东立即回拨电话但无法接通,遂赶往现场。

随着雨量增大,孙景亮通过车窗玻璃已看不清前方状况,吊完水泵后下车,找不到杜刚几人,看到污水基本将工作井填满,此时闫守军从西门进来,两人都不知杜刚等人去向,于是闫守军拨打李焕发电话,提示无法接通。20时50分左右,宋文东到达现场后得知杜刚等人不知去向,再次尝试拨打杜刚电话无果,遂让孙景亮离开现场。宋文东、闫守军2人到工地宿舍等处寻人未果。

事故应急处置部分情况


7月1日22时33分、22时46分,宋文东先后拨打110、119,报案称有3人失踪。

消防、城管、应急、公安等单位经过会商研判,确定搜救方案。商丘市城管局紧急调派3台大型抽水泵车和2台抽污车,会同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积水抽排,同时联系2家蛙人专业搜救队伍和120急救赶赴现场。

7月2日4时30分左右,水位降到地面下3米左右,蛙人进入水下开始搜排,约5时10分打捞出第1名工人,5时30分左右,打捞出另外2名工人。

宋文东在人员无故失踪后,因不确定人员去向,于事发2小时后才报警报告,贻误应急处置时机,涉嫌迟报事故。

事发初期,项目实际负责人戴强未及时查看宋文东发送的手机语音信息,在遇到民警询问工地是谁报案、是否有人失踪的情况下,未引起重视,没有认真查看确认。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程序及时组织了信息报送及救援处置。

涉事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鑫路公司。作为中标施工单位,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个人;合同中任命的管理人员不到场履职,项目失管;现场实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无执业资格,施工资料签名造假,盲目施工;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不履职;施工安全许可证到期不停工;将顶管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未实际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对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认识不足,项目部未按规定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未落实防护措施,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缺失,未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擅自改变施工时序和顶管方向,在管线复杂的原污水检查井内顶管施工,施工专项方案编制缺乏针对性,增加施工风险。施工人员违规作业,擅自加班施工,加大作业风险。

光大公司(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未严格遵守公司工作纪律,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处置现场安全隐患,未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对巡检和施工交底审核等职责敷衍,监理日志记录不规范。对实际施工单位无资质施工、违规改变施工时序和顶管施工方向采取默许态度,未依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向建设单位报告。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戴强,该项目实际施工人兼项目现场负责人,非法接受工程转包及非法进行工程分包;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担任项目实际负责人及未在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擅自改变施工时序和顶管方向。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宋文东,无资质承揽并非法再分包工程,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建议


1.郭志凯,鑫路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由商丘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韩瑞丽,鑫路公司执业项目经理,该项目中标文件中指定的项目经理,未实际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暂扣其从业资格证书,由商丘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3.任素闲,光大公司项目总监。未认真履行总监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商丘市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来源:河南省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崔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