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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移动发布一则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告。
公告表明,经中国移动2018年至2019年通信工程专业监理服务集中采购(广东)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福建省某通信工程监理公司在本项目存在:
投标活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业绩发票和人员资质文件
。
处理结果是:三年内,禁止该企业在
监理服务领域
与中国移动及其下属企业新增合作。
△公告截图
回顾中国移动2018年至2019年通信工程专业监理服务集中采购项目,涵盖41个省级分公司及专业公司,总预算达100亿元,号称2017年年底“监理第一大标”。
广东监理项目中标公示一波三折
广东项目共发布3次中标公示:1月7日第一次公示共9家企业中标;3月9日第二次公示,中标企业变更为8家,原福建省某通信工程监理公司中标份额归入公诚;4月2日第三次公示,中标企业变更为7家,原深圳市某工程顾问公司中标份额归入达安。
△1月7日第一次中标结果公示
中国移动负面处理规则:禁止合作三年、取消中选资格
根据《中国移动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责任追究措施”一项:
对发生负面行为的供应商, 根据供应商发生负面行为情况不同,分别给予所有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产品
禁止合作三年
、相应产品类别禁止合作三年、
扣减后续采购综合评审得分或后评估得分、扣减分配份额
等追究措施。
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期间发生相应
特别严重负面行为或严重负面行为的
,
应取消本次采购的中选资格
。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通信服务行业里,三年内公司主营业务不能参加中国移动及其下属公司的招投标活动,这无疑给这家公司带来重大影响。在行业洗牌愈益加速、新技术飞快迭代、新机遇不断出现的时代,三年之后,该是怎样一种新景象啊!
这边有中兴经历40天的苦难后迎来曙光,和解条件曝光,代价惨重,中兴事件留给企业的更多的是教训、经验和反思;
另一边有中国移动开出的“三年禁止合作”罚单,给
企业如何
合规合法经营敲响了警钟
。
最后还是这句话:在企业经营的道路上,既要抬头看天,也要低头看路,守法诚信,企业才走的远,走得稳。
附丨中国移动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
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给中国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生产运营、优质服务、企业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不同,中国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依次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特别严重负面行为。各类负面行为定义如下:
一、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与分级标准
(一)一般负面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负面行为:
1.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该产品质量合格标准,或延期交货,或供应商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到位、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行为且被责任追究的;
2.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3.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4.违约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5.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行为被责任追究的;
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网络故障,达到《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事故,或达到《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定义的重大事件,或达到《中国移动全网重大通信故障定义》(以下简称《故障定义》)中定义的故障情形且造成重大影响(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负面报道等情况)的重大事件。如前述事故或故障同时符合《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和《故障定义》的相应情形定义,则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定义情形为准;
7.其他经中国移动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二)严重负面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负面行为:
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以及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等;
2.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等;
3.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的;
4.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或者对其他供应商、采购人等采购活动的相关方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5.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网络故障,并达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或《实施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