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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测速仪如何通过层层环节被政府选中?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1-10 10:16

正文

雷达测速仪提供的数据是道路执法监管的依据。这个“电子眼”,如果被证实是“山寨品”的话,其拍摄的证据如何能让群众信服?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了湖南益阳交警使用疑似“山寨”雷达测速仪进行执法的事件。


事件回顾

这是由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引发的,涉嫌行车超速的徐先生称,测速仪“生产厂家”所在地执法部门发函确认,当地厂家根本没有生产、销售过该雷达测速仪,换句话说,测速仪可能就是一个“山寨品”。


2015年12月底,益阳市民徐先生驾驶汽车因超速被执法测速仪拍下,徐先生不服向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就在诉讼过程中,徐先生了解到拍下自己超速记录的是由无锡市恒通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生产的测速系统。之后徐先生向厂家所在的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公司非法生产。但是得到的回复却是: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生产、销售HIT-CQ/GQ雷达测速仪的行为”,也未发现该公司“与湖南省益阳市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有过业务来往”。



警方回应


目前,湖南益阳警方就“山寨测速仪”一事给出回应,称对网传当地交警使用山寨测速仪执法一事,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将进行全面调查。那么,这样一个“山寨”的雷达测速仪,是如何通过层层环节,最终被投入使用的呢?


来源:澎湃新闻网  被拆开的“山寨”雷达测速仪


案件原告方益阳市民徐真建认为“山寨”测速仪之所以能通过多个环节最终被投入使用,益阳市多个政府部门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生产厂家应该有计量器具许可证,其次使用方(益阳警方)应该向有关部门备案,再次销售方应该受到当地计量部门检查。”


目前益阳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称:


针对有关益阳交警测速仪执法的报道,益阳市公安局决定成立联合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纪检组长任组长,对报道中提及的设备采购、测速执法等有关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调查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如果民警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将一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此外,益阳市公安局还表示,徐真建行政诉讼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公安机关将尊重法院判决。


哪个环节有漏洞?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显示:


雷达测速仪属于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制造生产该设备需要具备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但是案件中的“山寨”测速仪后来被证实并非益阳交警声称由无锡市某厂家生产,该厂家也没有和益阳交警有过业务往来。


一台雷达测速仪,从生产到投入使用,到底要经过哪些环节?“山寨”电子眼到底可能是钻了哪个环节的漏洞,最终才被投入使用的?


交警部门购买雷达测速仪,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采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益阳市财政局采购科,为何没能在此环节拦住“山寨”的电子眼?


记者昨天反复拨打益阳市财政局采购科电话,并且联系该局办公室了解情况,但是负责科室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政府采购科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该科室只有3个人,不可能去对购买物品鉴定真伪质量。”此外,2013年的相关采购合同中,没有条文指出设备的名称、厂家、规格型号等。


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龙中阳律师表示,依据目前公开报道内容,益阳市财政局可能没有尽到相应的采购审查义务。


龙中阳表示:财政局采购办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生产厂商以及经营单位是否有相应的许可证,看(厂家以及经营单位)是否符合条件。如果对方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就应当由交警或者厂家承担责任,但是财政局采购办起码要做形式上的审查。


交警部门是否有责任?



那么,交警部门是否对“山寨”测速仪负有责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周甲德给出了分析。“我们政府采购法里面分了有9种情况,如果执法仪是交警部门采购的,交警部门就应该承担责任。我们要分清楚这个仪器是谁采购过来给交警部门使用的,这里面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的问题,是否存在贪污腐败问题,这个需要有关部门调查认定。”


雷达测速仪经过政府采购,之后要送计量检测机构进行检定。而湖南省计量院负责人汤灏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他们的工作只是对设备的技术性的计量性能负责,至于“电子眼”是否为“山寨”,他们并不负责。


但是,依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检定规程》《JJG 528-2015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检定装置检定规程》:


机动车雷达测速仪的检定应当包括对测速仪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志以及编号的检定。


湖南省计量院在益阳警方送检的这台雷达测速仪缺少上述内容的情况下,依旧给出了检定合格证书。对此,徐真建的律师张彦认为其做法并不符合相关规定。生产厂家、许可证编号等铭牌上的信息的检查和标注,属于技术指标的一部分。按照湖南计量院的说法:“我就负责数值检定等”,这个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昨天上午,徐真建告诉记者,除了等待法院的判决和警方的调查结果,针对湖南省计量院的行为,他决定近日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湖南省计量院是怎么检定的?他们说不需要对计量器具许可证进行检查,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最近会向湖南省质监局投诉。”


就此,“山寨”电子眼拿到了合格检定证书,被交警部门投入使用。然而这台2013年购买的雷达测速仪,在2015年也就是拍摄徐真建超速行车的当年,并没有在益阳市质监局备案。这也是“山寨”测速仪可能钻过的另一个漏洞。



雷达测速仪是否具有合法性




记者查阅公开报道以及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年来发生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案件中,双方就雷达测速仪是否具有合法性而展开争论的案件有上升趋势,其庭辩目的大多是为了确认测速仪所采集数据是否具备合法性


周甲德律师表示,行政执法部门使用经过法定采购程序购买的合格产品,在依法使用的情况下所采集的信息,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龙中阳律师分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部下发相关通知,没有合法“身份”或者没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建立监控设备管理档案的“山寨”测速仪所搜集的“证据”,应该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合法有效证据。


从《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等法律规定来说,山寨拍摄测速仪器所取得的“证据”是肯定不能够作为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的。



央广记者:王逸群

微信编辑:胡睿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