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第1款是指导各区工业产业区块划定及日后管理的重要指标,为保证区块内用地的工业主导功能,本办法规定区块内工业用地面积占比不低于55%。区块内工业用地面积比例高于55%的,可因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环保设施、生产性服务设施、人才公寓、租赁住房和配套设施等,相应减少区块内工业用地面积比例,但不得低于55%,此种情形不涉及工业产业区块的调整和占补平衡;需调到低于55%的,则不符合工业产业区块的技术要求,因而涉及工业产业区块的调整,需按规定进行占补平衡。
减少区块内的工业用地面积,控规深化及优化审批权不适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区实施的决定》(穗府〔2019〕8号文):“在维持市政主干道基本格局、不减少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符合产业区块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强制性指标和用地比例要求情况下,产业区块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及优化审批权委托各行政区实施”,即:减少区块内工业用地面积且比例超过55%的,其控规深化及优化不属于委托各行政区实施的范畴,除黄埔、南沙、增城、空港经济区等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的区之外,其他区仍须由市政府批准。
第2款是区分一级线和二级线的统计差异,因划定标准不同,其用地统计标准也不同。
第3款:工业区块内的非工业用地占比不高于45%,本办法也明确此部分用地的优先用途。
第4款:在满足55%工业用地纯度的前提下,区块内的其他用地可结合旧村更新改造规划统筹规划安排。